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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产品及资产证券化:中国经济法学五年研究综述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应当与香港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进行协调,促使香港当局出面解决问题。投资人不要轻易购买外资银行的金融衍生产品。证券化产品的信用增级。但有学者认为传统金融监管不能有效应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是导致次贷危机的主因。资产证券化在一国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其发起一分流业务模式引发的风险需要金融监管者通过强化金融中介的激励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予以解决。

金融衍生产品及资产证券化:中国经济法学五年研究综述

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一款名叫Accumulator(累计认购期权)、外号“富翁杀手”的境外理财产品“血洗”了内地几千名富翁。有学者对Accumulator产品的交易规则进行了研究,分析了解决Accumulator产品争议的相应措施:(1)中国银监会作为监管机关,应当果断出手取缔Accumulator这样的有毒产品。(2)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应当与香港金管局、证券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进行协调,促使香港当局出面解决问题。(3)投资人可以在香港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要求银行赔偿损失。(4)外资银行应当主动担当,对投资人作出赔偿。(5)投资人不要轻易购买外资银行的金融衍生产品。[58]

资产证券化最初的目的是解决银行的流动性问题,在此过程中,发起人实现了中长期贷款的即时变现,投资者获得证券投资回报,SPV则获得发起人折扣出售的资产差价,各方当事人各得其所,由此推动了资产证券化在美国乃至全球范围的快速发展。有学者指出,应从法律的角度为证券化资产设置各种“风险隔离机制”,包含(1)SPV资产的独立性安排;(2)资产的转让应是“真实销售”。(3)证券化产品的信用增级。[59]另有学者阐述了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必然前提,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SPV、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等重要核心环节均须得到法律的支持。美国的次贷危机给了我们一个警示。所以,我们要防范证券化法律漏洞本身所带来的风险。[60]

如何通过总结吸收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有学者提出如下一些思考和建议;资产证券化在现阶段宜审慎稳健地向前推进;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设要重点针对证券化的资产;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设应谨慎选择资产证券化中SPV的形式;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设应加强对信用增级机构的行为规制,拓展信用增级措施;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设必须强化监管环节和监管措施、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设应当加强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性立法。[61](www.xing528.com)

2008年的次贷危机导致我国拟扩大范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三批试点也戛然而止,资产证券化一时被视为金融市场的“毒药”,面临“死亡”的考验。但有学者认为传统金融监管不能有效应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是导致次贷危机的主因。资产证券化在一国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其发起一分流业务模式引发的风险需要金融监管者通过强化金融中介的激励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予以解决。[62]

有学者专门对占我国股指期货主导地位的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以及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三个层次法律监管体系进行了研究,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没有准确确定专职的期货监管机构,理念革新缓慢,品种上市监管市场化程度低,政府过度干预,监管的独立性与有效性仍有待加强等问题。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监管问题则首先需要解决交易所一线监管职权受限制过多、运作空间较小的问题。协会内部监管方面,要消除对期货市场的偏见,完善自律管理职能。[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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