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发行正式启动。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建成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债券柜台市场等三个子市场组成的债券市场总体格局;与之相应,我国债券市场的法制和监管工作也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债券市场法规体系。但与海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债券市场法律法规还存在不系统、不协调、不完善的问题。发展交易所公司债券市场,必须尊重其内在的规律和机制,科学构建市场体系和架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尤其需要确立完整、统一的法律制度,建立相对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形成统一互联的场内场外市场体系。而这一切都需要以债券市场法制工作作为基础和保障,特别是主要依托于《证券法》《公司法》等涉及债券发行交易的监管规则体系的系统性完善和有效执行。现行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过多,具体表现在:发行核准制市场化程度不高,发行审核效率较低;发行主体条件限制过严,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发行方式限于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方式尚待进一步明确;发行对象较窄,投资者投资范围受限;发行额度受限,“天花板效应”明显;发行利率仍受到限制,未完全市场化;发行承销制度不完善。[45]
证监会“核准制”下的“防范风险型”公司债券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注册制”下的“发展市场型”公司债券制度,代表着我国两种公司债券市场化的发展模式,并形成“银行间债券市场主导,交易所市场弱势”的市场格局。这两种模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券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的失衡不利于发展一个健康稳定的公司债券市场。与市场制度、创新动力、市场基础设施相比,政府职能是影响债券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应在统一公司债券监管标准并将之纳入《证券法》监管的基础上,完善实现市场化所必需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债券进行多平台交易,走差异性发展道路,妥善解决债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问题。[46]
为了应对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中国政府出台了4万亿元的经济投资刺激计划,以达到“扩内需、保增长”的经济目标。国务院于2009年1月下发了《关于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制订了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的计划。2009年4月3日,我国首个地方政府债券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公开发行。一时间地方政府债券成为证券法研究领域的另一重大课题,学者们就地方政府债券该不该放开、发行方式、法律风险、监管机制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www.xing528.com)
有学者从目前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机制出发,指出其存在多重的风险类别,包括道德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证券市场风险。该学者认为要完善中央代发地方债券的监管机制,包括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地方政府偿债基金、明确中央与地方代发债权纠纷的法律性质。[47]有学者认为我国应着力建立并完善政府债券法律体系,建议应当尽快对《预算法》进行修订,解除对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法律限制,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确定下来,为地方政府举债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48]
针对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的计划的决议,有学者从金融危机、准市政债券、中央债务依存度及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这四方面作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背景入手,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产生的拉动经济增长、完善地方财政职能、完备我国资本市场的经济效果及可能面临的经济、社会风险,并提出建立一套严密的风险管理和严格监管体系,协调好各债券品种之间的关系,构建多层次的地方政府债券监管体制,在中央转移支付对地区财政资助的同时,加大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建立科学合理的政绩考核制度。[49]还有学者提出我国于2009年发行2000亿元地方公债,结束了学术界是否应当允许发行地方公债的论争。但此次地方公债发行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缺少公债法律规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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