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关城市与农村合作信用社的法律地位问题的讨论日益高涨。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6月颁布的《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尽管在2003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规章的形式承认在农村成立金融机构的两种合法形式,但在2003年12月修改的《商业银行法》中已取消了“合作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类型;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在2008年1月22日发文废止了该规定[57]。至此,信用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就成了众人讨论的焦点。由于合作银行的自身特征,肯定合作银行的商业银行地位是不妥当的,而且在我国,合作银行必将是过渡性产物,均要退出银行业竞技的大舞台,商业银行是农村金融改革选择的总体方向。[58]
(2)新形势下商业银行改革创新与监管
金融危机的教训告诫我们强化金融监管势在必行。在新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法应把金融衍生品放在突出地位,对包括远期、期货、期权、指数型基金、债券等衍生品,对股票、利率、汇率和房地产价格有关的商品,对场内交易等加强监管。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业自身发展不平衡以及内部存在的腐败现象和管理上的欠缺等问题,在新形势下务必改进和加强金融监管力度,保障金融稳定和安全。为此,必须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管工作:①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做好对商业银行高层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集团层面的风险治理架构,推动金融机构实施稳健的薪酬机制,确保薪酬发放的数量、期限与所承担的风险暴露及风险存续期更加一致。②强化金融监管手段,积极采取先进的监控和检查技术手段,对重大金融活动和交易行业实行严密监测,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效率。
(3)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为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防范道德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以此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全面改革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大幅度提升银行体系吸收损失的能力;引入杠杆率监管,约束银行体系的杠杆效应,缓解去杠杆化的负面影响;建立量化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增强单家银行应对短期流动性冲击的能力,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程度。[59]
(4)加快推进商业银行破产及内部治理等规制次级贷的配套措施
由不良次级贷问题引发的金融危机给予我国前瞻性的启示,即基于“加强市场约束”的次级贷立法具有必要性,同时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合:①银行业市场化。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的退出机制是发挥次级贷“市场约束”功能的重要前提。我国隐含的政府担保在银行的信誉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银行出现危机时政府必须采取救援行动,这一信念极大削弱了投资者对风险进行评估和对银行进行监督的动力。[60]因此,实现银行“国家信用”到“商业信用”的转变,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是实现“市场约束”的前提,也是我国银行业改革的主要方向。[61]201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起草工作重新启动,表明政府对中国银行业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有了新的认识和战略部署。②应建立起银行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明细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风险责任的基础上,在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银行内部激励和制约机制,从而使得银行的管理层对市场的反应有动力做出经营上的改进和风险资产组合的调整。③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得次级贷投资者可以得到充分的信息。[62]
(5)商业银行授信法律制度
授信是世界各国或地区银行法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境外银行法有关授信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对单一主体的授信限制、对大额贷款的授信限制、对关联人等的授信限制、对特殊担保、特定行业或交易的授信限制、明确禁止的贷款业务和对监管机构在授信限制方面的一般性授权等六个方面。《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的授信问题高度关注,并在第4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中集中作了规范,条文数在该部分所占比例接近50%。虽然《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的授信[63]问题高度关注,也设置了较多的条款予以规范,但其局限性是明显的。因此,有必要从删除有关贷款业务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基本原则以及有关办理贷款业务的内部管理规则和外部关系的规定等方面予以完善之。鉴于《商业银行法》有关授信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缺陷,今后的商业银行授信制度立法应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①删除有关贷款业务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基本原则以及有关办理贷款业务的内部管理规则和外部关系的规定。授信有关法律规制应侧重风险控制的监管,减少对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制。②采用广义的贷款概念来规制授信风险。李金泽认为,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银行法”中的“授信”或者《德国银行业法》中“风险”的概念,然后再重构授信有关的限制性规定。③完善单一授信的有关规定。④完善关系人授信限制规则。⑤禁止银行间主要人员或主要股东交叉性授信。[64]
2.商业银行特殊业务及晚近理论的研究展望
(1)绿色信贷
目前,气候变化、能源危机和环保问题已经成为全球热点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有效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人类的发展、生存。商业银行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把支持的重点向绿色环保、高效低排行业倾斜,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结合,通过自身的行动来践行对环境和资源的社会责任,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65]为加强环保和信贷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污染物减排,防范信贷风险,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央行、银监会联合推出了绿色信贷金融政策,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之后,全国20多个省市环保部门与所在地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高耗能、高污染”的“两高”行业的企业贷款予以限制,甚至拒绝。绿色信贷金融政策的推行表明,环境保护工作正逐步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向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转变。但是从已经公布的政策来看,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央行、银监会联合推出的有关绿色信贷的意见及地方环保部门与金融监管机构出台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比较粗疏,存在制度性和技术性障碍,无法有效发挥信贷手段引导促进环境保护行为、规制约束环境违规行为的作用。因此,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系统研究与绿色信贷有关的制度,严格限制向高耗能、高污染的环保不达标企业提供融资。具体而言,应当完善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制度,建立贷款项目对环境和社会影响的分类标准,实行贷款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完善银行监管,逐步构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66]
(2)商业银行并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购不仅成为商业银行增强自身实力、实现外部扩张的一种有效途径,而且成为问题性商业银行退出市场社会时负面影响最小的一种方式。面对近几年全球范围内的银行并购风潮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巨大竞争压力,并购是我国商业银行增强竞争实力的战略选择。然而我国关于银行并购的现有立法缺乏对商业银行并购法律行为特性的充分重视,直接阻碍了银行并购积极效应的显现。因此,从多个层面分析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并购立法的若干意见,对我国商业银行并购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银行并购行为具有多重法律性质,对其进行调整的法律体系应当体现意思自治、效率、反垄断等基本原则。我国现有商业银行并购法律未能严格遵循以上原则且缺乏系统性。有必要在准确把握银行并购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制定《商业银行并购条例》,完善银行并购民事合同制度、申报审批以及反垄断制度等,从而有效地维护我国银行业金融体系安全和金融市场发展。[67]
电子银行业务属于金融创新的范畴。创新在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新的法律问题与法律风险,而这又可归结为与客户身份认证相关的未经授权交易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对此,《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开宗明义地指出:“电子银行的安全评估,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对电子银行的安全策略、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系统安全、客户保护等方面进行的安全测试和管控能力的考察与评价……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安全评估的规章制度体系和工作规程,保证电子银行安全评估能够及时、客观地得以实施。”与此相应,2007年11月28日出台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更是要求各商业银行应面向客户开展形式多样的电话银行风险教育和安全提示,开展电话银行转账功能风险评估与分类工作,并强化其他对客户身份信息检验的要求,如银行卡CVV码、身份证信息或其他预注册信息等。综合评判,这些文件揭示了一种法律理念,即“事前的防范胜于事后的救济”。然而,相对于事后救济的法律规则来说,良好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体系和电子安全技术的更新换代可能对于防范与化解未经授权交易的风险来说更有效、更直接、更重要,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深入发展,这也是商业银行经营电子银行业务所需要贯彻的理念。
(4)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探讨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国外许多银行机构破产或寻求破产保护,由此殃及其他实体企业,全世界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这场有史以来最大的经济危机的爆发,使我们愈加认识到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尤其我国商业银行在融入世界金融领域的过程中,向商业化、现代化及国际化的转型时期,必须克服以往的惯性思维,勇于承担社会责任。[68]
商业银行的经济责任,即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不应纳入社会责任的范围内,但经济责任是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物质基础;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由国家通过法律的制定来确定,具有强制性,也不应属于社会责任的范畴。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应是相对于银行的经营责任以外的,商业银行为社会发展与社会公众需求服务所肩负的、不一定以自身效益为衡量坐标而以社会效益为衡量标尺指向的责任。其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而具有道德责任的属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也是商业银行需要关注的问题。在我国,中小企业的成长及发展与国家竞争力的增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类企业同样是国民经济必不可少的构成力量,中小企业吸收了我国大部分劳动力。因此,商业银行应提高对国家政策的认识,更新经营理念,对那些具有成长性、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进行积极的资金支持,这样可创造“三赢”的局面,既支持了中小企业,又增加了自身效益,同时也间接为中小企业的从业人员提供了保障。这无疑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具有积极作用。[69]
伴随着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的全球兴起,我国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问题也引起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大众的关注。在这种情势下,国内银行纷纷采取行动回应这个问题。不过,从实践来看,在这场已略显“喧嚣”的国内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中,“督促机制”所存在的缺陷始终制约着运动的实际效果。为此,建立“硬法”与“软法”并施、外部督促力量与内控督促制度相结合的“督促机制”是提升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之效果的重要方面。[70]
(5)金融危机引发的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著名学者江平对2007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做了一些梳理,认为此次危机主要涉及六个方面的问题:过度的提前消费或消费透支;不良贷款问题;房屋贷款公司问题;资产证券化问题;金融衍生产品问题;投资银行垮台。并指出这中间有诸多值得认真研究的法律课题。[71]
2007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蔓延促使各国进行深刻反思,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被普遍认为是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金融危机的教训使人们认识到,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会损害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基础,进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基于这种认识,欧美等国开始修正过去片面维护金融自由化的态度,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升到维护金融安全的高度,并作为金融立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9年以来,欧美等国和一些国际组织纷纷出台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案和改革文件,如美国2010年出台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英国2010年推出的《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判断、焦点和稳定性》以及世界银行2011年发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建议》等,这些法案和文件明显拓宽了对消费者实施保护的金融领域。
中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尚未形成普遍共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金融产品、服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系统性法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缺乏消费者保护内在机制,尚未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构建专门的体制、机制;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金融消费者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不健全。商业银行应该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推动立法及监管部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改进客户投诉管理工作,完善适当投资者评估机制,境外机构应遵循当地监管规定。[72]
基于维护金融秩序与社会和谐的需要,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也开始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近几年,有关监管机构陆续出台了若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监管政策与办法,涉及理财产品、电子银行、金融衍生品、信用卡、代理保险等诸多金融业务领域。与此同时,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2010年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布《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要求会员单位加强服务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2011年,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在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开展“金融知识万里行”消费者教育活动以及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引导银行业重视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73]
2009年7月9日,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宣布,它将成为中国内地首家推出理财产品销售流程中含有“冷静期”规则[74]的银行,我国目前对冷静期规则无直接的法律规定。现实中,有些银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吸引客户,通过制定特定规则来表明自己在这类合同中作出的承诺,以约束自己,给客户更多的选择。对于类似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这样各方强、弱势地位明显的行业交易,就信息披露而言,弱势一方往往很难获得全面信息,如果给予一定的冷静期,让买方去了解,从一定的程度上可以避免所谓形式平等条件下的“意思自治”所带来的实质不平等,让相对方享有冷静期内的选择权,也较为合理,这也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方面。[75]
对中国的商业银行而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全新的命题,对金融消费者的理解和认识还存在不少模糊之处,有关的管理制度、工作机制等仍处于探索之中。在国内外监管环境朝着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向发展的宏观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引起了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可以说,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既是商业银行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商业银行提升形象和竞争力的内在要求。
(6)由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引发的商业银行的公共性与商业性博弈的思考
长期以来,人们大多只看到了商业银行的商业性,其公共性往往被忽略。其实,一些学者已经不同场合论及到了商业银行的公共性问题。例如,曾康霖提出了“扶贫性金融”的概念,并指出:“把某些地区的金融机构享受特殊政策待遇,视作地区贫性金融运作的一种模式,表明金融不只是融通资金,而且提供‘公共产品’,金融服务是居民享有金融‘公共产品’的一个方面。”[76]汪鑫在论及基本银行服务排斥时指出:“银行服务特别是基本银行服务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客观上具有准公共品性质。”[77]刘俊海认为,“商业银行具有公共因素”。[78]还有学者认为,金融业具有“公众性”。[79]但是,他们都没有专门论述商业银行的公共性问题。这来源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商业银行是一个受到特殊保护的行业,商业银行具有特许权价值,这是一种法律特权。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保护比较多,商业银行准入比较困难,其特许权价值较大,再加之我国的金融发展水平不高,银行管理水平和能力不高,弱势群体数量庞大,承受能力有限,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免费服务应该多些,而不能完全照搬发达国家和地区商业银行的定价机制。商业银行完全定价权的获得则取决于其市场准入的开放程度和特许权价值的大小。[80]
近年来,随着中国银行业的股份制和商业化改革,银行服务由“免费时代”逐步进入“收费时代”。一些收费项目,如小额账户管理费、银行卡年费等“成功”推出,尽管推出后也遭到了一些“公益诉讼”的挑战,但基本上以挑战者的失败而告终。但自2007年以来,自动提款机(ATM)跨行查询手续费、零钞清点费等收费项目的推出遭到了公众和社会舆论坚决、顽强的抵制,并被“叫停”。由此,商业银行的收费问题由一个私人商业决策问题逐渐演变成一个公共问题。[81]
综合来说,很多学者曾从宏观、微观角度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果。这些研究主要通过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的现实语境和营运状况,并在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我国商业银行在面对金融危机及应对各种业务风险时的法律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构想。一个总的趋势就是引入了经济学分析方法,结合特殊业务的发展情况来分析商业银行法的特定内容。其他部门法如《破产法》《物权法》《反垄断法》《公司法》和其新的司法解释、新修订的《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的变化都从不同侧面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需要商业银行引起足够重视。总体而言,近五年的商业银行法研究提高了金融消费者在接受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时的法律地位,关注其作为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开始关注商业银行个人征信平台建设;从绿色信贷、扶持中小企业、助学贷款等方面关注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并由此展开对我国商业银行公共性与商业性的讨论,将商业银行置于促进金融体系发展乃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地位。
除上述的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法的新发展变化外,一些关注度相对较弱的商业银行问题也值得我们去探讨,以便更好地完善商业银行法的结构体系。如王亦平在其文章《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法律问题研究》中对信用合作社改革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目前城市信用合作社大都已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或被农村信用合作社吸收合并,而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有改为农村商业银行的。这主要是基于商业银行自身的营运条件决定的。商业银行的运营要求低成本、高效率,因此,对营业区域内的人口密度、企业数量及经营效益、已有银行的分布、区域经济的发展前景等因素都需通盘考虑。所以,信用合作社改制过程中,是否把商业银行作为改制的目标企业形态,要根据自身的综合因素来决定。[82]邱念坤在其文章《征信体系促进金融发展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则从理论方面和实证方面论证了我国应不断完善征信法律体系,发挥政府推动作用,发展专业化征信机构,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监管地位,增加征信产品的有效供给和需求,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征信体系,促进我国金融发展。具体而言,其在理论方面以交易费用理论等现代经济学理论,阐述了市场经济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必要性;在实证方面,则以国内外相关数据,检验了征信体系通过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在扩大信贷市场规模和防范信贷风险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83]与商业银行征信平台建设问题相关的论文还有陈历幸的《我国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中的问题及法律应对》。[84]面对商业银行自身治理结构问题,相关的论文有刘泽华、陈云:《我国商业银行急需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85];陈岱松、罗羽琪的《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资本市场的法律变革与模式分析——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为中心》[86];学者邓峥波在《商业银行无形资产的增值与法律保护对策》一文中对鲜有人讨论的商业银行无形资产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一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与外国商业银行在竞争力上差距巨大,特别是在无形资产方面的差距更大。加入WTO后,我国银行的无形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屏障将不断撤除,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无形资产增值与法律保护的相关建议。[87]此外,商业银行基本理论研究方面也有学者做了深入探讨,如管斌的《我国金融法学研究范式亟须升级:从CBS到FIRE》;[88]彭冰的《商业银行定义》,该文指出,由于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的设立采取特许制度,因此需要界定商业银行的实质,以防止逃避银行监管的脱法行为。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涉及《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而这和商业银行的特殊功能密切相关。商业银行的特殊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吸收活期存款而发放贷款,这导致了商业银行存在特殊的资产负债结构,需要法律介入监管。因此,在界定什么样的行为在实质上构成了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其他机构非经特许成立为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时,核心因素应当是吸收活期存款。由此,还款期限是否固定和是否以此从事经营这两个因素可以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民间借贷、非法发行企业债券等行为。[89]这很好地回应了这几年随吴英案引发的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讨论,给出了具有法律说服力的解释。
【注释】
[1]王均,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左艳君,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3]赵宏丹,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4]高晋康、唐清利:《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中国金融安全的法律保障:商业银行运行中的法律漏洞及其弥补》,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5]张继红:《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刘隆亨:《银行金融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6版。
[7]史生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银行监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8]沈吉利编著:《商业银行法律基础知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9]罗艾筠、刘洁主编:《金融法理论与实务》,人民邮电出版社2011年版。
[10]张炜主编:《银行业务法律合规风险分析与控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管法规汇编(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2]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2版。
[13]姚旭:《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4]张弓长:《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价值性与路径选择》,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15]席月民:《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执法难题》,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16]黄韬:《我国金融市场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以金融理财产品监管规则的改进为中心》,载《法学》2011年第7期。
[17]江平:《金融危机与法制建设》,载《甘肃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18]黎四奇:《对我国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重新定位若干问题之思考》,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29卷152期。
[19]黎四奇:《析银行有效监管中“结构化早期介入”机制法律问题》,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20]黎四奇:《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所引发的监管难题之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5期。
[21]伏军:《论银行收费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0期。
[22]彭冰:《商业银行的定义》,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23]胡艳香、毛勇:《商业银行并购的法律性质及其制度完善》,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7期。
[24]阳露昭、姜渊:《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构建》,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25]刘蕾:《商业银行强制性市场退出制度评析》,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26]刘志云:《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兴起及其督促机制的完善》,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27]安迎方:《商业银行破产中监管机构的法律定位》,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研究生论文专刊》2011年第38卷。(www.xing528.com)
[28]范湘凌、毛竹青:《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析》,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
[29]秦宏昌:《商业银行办理并购贷款的法律风险与控制》,载《金融与法》2010年第3期。
[30]邢会强:《商业银行的公共性理论——兼论商业银行收费法律问题》,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1期。
[31]邱房贵:《论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载《学术论坛》2007年第2期。
[32]李金泽:《商业银行授信的法律规制研究——兼论〈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的局限性及完善》,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
[33]贾舒:《金融机构的法律工作者如何实现价值创造》,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34]盛学军:《金融监管法制的源与流》,载《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2期。
[35]潘修平、王卫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4期。
[36]朱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载《金融论坛》2008年第8期。
[37]姚旭:《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8页。
[38]高晋康、唐清利、黄贤福:《外资准入条件下中国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建构》,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
[39]王红一:《对银行经营者行为进行商业判断的标准问题》,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
[40]赵勇:《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版。
[41]史生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银行监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2]高晋康、唐清利:《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中国金融安全的法律保障:商业银行运行中的法律漏洞及其弥补》,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10页。
[43]高晋康、唐清利:《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中国金融安全的法律保障:商业银行运行中的法律漏洞及其弥补》,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10页。
[44]管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产生及其规制——以英国北岩银行危机为分析蓝本》,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
[45]黄立、何田田:《比较法视野中的ATM——以许霆案为研究线索》,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
[46]朱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研究》,载《金融论坛》2008年第8期。
[47]王羿:《私募股权投资在银行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12期。
[48]荣华、陈岱松:《商业银行介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模型研究》,载《海南金融》2008年第4期。
[49]贾晓云:《金融业混业经营及未来模式选择》,载《金融投资》2005年第11期。
[50]刘蕾:《商业银行强制性市场退出制度评析》,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51]张继红:《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2]刘蕾:《商业银行强制性市场退出制度评析》,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53]王醒春、赵廷军:《〈企业破产法〉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载《中国金融》2007年第9期。
[54]姚琦:《银行卡组织的垄断行为及其规制》,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7期。
[55]效延庆:《〈物权法〉的商业银行视角》,载《农村金融研究》2007年第11期。
[56]倪受彬:《论我国金融类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构建——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中心》,载《社会科学》2007年第11期。
[57]详见《关于废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15项规章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年第5号)》
[58]吴敏:《论法律视角下的银行破产》,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页。
[5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综述》,http://www.cbrc.pov.cn/Chinese/home/dpcview/2011 2/2c7259072B5D8DE70FF32002EE4 85/000.html。
[60]高晋康、唐清利:《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中国金融安全的法律保障:商业银行运行中的法律漏洞及其弥补》,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7~118页。
[6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综述》,http://www.cbrc.pov.cn/Chinese/home/dpcview/2011 2/2c7259072B5D8DE70FF32002EE4 85/000.html。
[62]文风:《商业银行破产并不遥远 应构建金融机构破产法律》,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107/19/t20110719_16604581.shtml,下载日期:2013年4月6日。
[63]本文所称“授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贷款、担保、贸易融资等债务或者具有债务后果的信用方式。在银行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还要遵循有关法条的规定来理解。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银行法”规定:“本法称授信,谓银行办理放款、透支、贴现、保证、承兑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业务项目。”
[64]李金泽:《商业银行授信的法律规制研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的局限性及完善》,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
[65]张弓长:《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价值性与路径选择》,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66]阳露昭、姜渊:《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构建》,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67]胡艳香、毛勇:《商业银行并购的法律性质及其制度完善》,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7期。
[68]张弓长:《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价值性与路径选择》,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69]张弓长:《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价值性与路径选择》,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70]刘志云:《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兴起及其督促机制的完善》,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
[71]江平:《金融危机与法制建设》,载《甘肃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72]张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载《金融论坛》2012年第7期。
[73]张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载《金融论坛》2012年第7期。
[74]冷静期规则意指允许客户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的特定时间内撤销合同的规则。从法律的角度说,针对某些特定行业(如各方强势、弱势地位明显且涉及信息披露的行业和服务行业)的交易,可以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来保护一方权益。
[75]马忠法:《论金融理财活动中实施冷静期规则的可行性》,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76]曾康霖:《再论扶贫性金融》,载《金融研究》2007第3期。
[77]汪鑫:《论基本银行服务排斥及其治理》,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4期。
[78]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银行收费问题部分专家观点摘录》(内部资料)。
[79]孙双伦:《农村应构建一个什么样的金融体系》,载《河北日报》2009年第5期。
[80]邢会强:《商业银行的公共性理论——兼论商业银行收费法律问题》,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1期。
[81]伏军:《论银行收费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0期。
[82]王亦平:《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载《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83]邱念坤:《征信体系促进金融发展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载《征信》2011年第5期。
[84]陈历幸:《我国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中的问题及法律应对》,载《法学》2011年第4期。
[85]刘泽华、陈云:《我国商业银行急需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载《中国金融》2009年第23期。
[86]陈岱松、罗羽琪:《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资本市场的法律变革与模式分析——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为中心》,载《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87]邓峥波:《商业银行无形资产的增值与法律保护对策》,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5期。
[88]管斌:《我国金融法学研究范式亟须升级:从CBS到FIRE》,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89]彭冰:《商业银行定义》,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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