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经营需要或资不抵债或违反法律法规,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退出金融市场,金融法律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制度。商业银行退出市场是一种状态、一个过程、一个法律行为和程序。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主体在公平进入市场的同时,都应当按照市场规则,在经营目的达到或竞争失败等情况下退出市场。商业银行退出市场分为主动性市场退出与强制性市场退出。[50]
有的学者认为考虑到系统性危机发生的可能性,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着眼点不仅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要考虑维护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51]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银行由于其自身的高负债经营、信贷信息的非对称性、经济主体的道德风险等特点,易积聚大量的风险,很自然地会因经营失败而陷入困境,甚至退出市场。但与一般的公司、企业不同,银行的破产危险具有传染性,可能会引发支付危机,引起系统性风险,甚至会危及整个金融稳定及金融安全,因此对于银行的破产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妥善进行处理。与其他国家成熟的破产立法与实践相比,我国在商业银行破产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当不完善,其中对于监管机构的法律定位尤其不明晰,目前这方面的研究也不充足,使监管机构在银行破产中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研究监管机构在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尤其是破产预防制度中的法律定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探析商业银行强制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刘蕾在《商业银行强制性市场退出制度评析》一文中采用了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中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现状及撤销、破产等具体制度进行了综合分析与评价,指出中国商业银行强制性市场退出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过度干预、监管不足、缺乏对存款人的保护机制等问题。为此,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金融监管机关的独立性与职责,尽快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52](www.xing528.com)
除上述问题外,银行破产涉及的特殊问题还很多,如破产能力、损失分担、接管制度、解散制度、行政关闭制度之间的关系及相互转化等。总之,银行业内生之脆弱性和危机非接触之传染性决定了银行破产的特殊性和谨慎性,其法律制度应建立在遵循公平、效率原则的基础上,更应注重特殊问题的解决和安全价值的实现,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实现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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