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信用衍生产品的特殊风险防范
信用衍生产品作为金融市场分散和转移信贷风险的创新工具,近年来在国际金融市场获得了快速发展和成功实践,但信用衍生产品在大大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在分析比较了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方法,论述信用衍生产品发展与信用风险管理互动效应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原因,针对商业银行衍生产品存在的相关风险,本文提出了发展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政策建议:(1)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系统建设,为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2)完善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的数据基础,建立和规范独立的信用风险评级体系;(3)借鉴国际成功经验,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4)加强内控建设,防范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风险。
2.商业银行中与ATM有关的风险问题
关于ATM的商业属性,一般认为ATM不是银行的分支机构,而是银行的一部分,是银行业务的延伸。如在美国,《银行法》专门对ATM进行了定义,将ATM分为银行拥有的营业场所内的ATM和非银行/非银行营业场所的ATM。作为银行业务的延伸,ATM具有“保险柜”和“电子代理人”的双重法律属性。在我国ATM与客户的法律关系中,着实地体现着金融机构的强势地位。英美的法律将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对客户加以很好的保护。我国应当从明确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规范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弥补现行法律的空白、认定ATM的“电子代理人”身份、切实保护客户利益、积极鼓励人性向善、严厉打击针对ATM的犯罪等诸多方面,完善ATM与客户的法律关系。黄立、何田田在《比较法视野中的ATM——以许霆案为研究线索》一文中就完善商业银行ATM与客户的法律关系方面提出几点建议,其中比较新颖的是指出要明确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尽管商业银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特殊企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任何一个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担着保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任,但其毕竟仍然属于企业,不应当具有超出一般企业的行业特权,更不应当在计算经济效益时仅强调其商业企业自负盈亏的一面,而在承担法律责任时仅强调其金融机构地位特殊的一面。[45]
3.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
在商业银行股权多元化及经营综合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关联交易问题日益突出,并逐渐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渗透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关系到商业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存款人等多方利益,因此对关联交易风险的控制应当是全方位的过程管理。(www.xing528.com)
关联交易具有二重性,关联交易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遏制关联交易的负面作用,维护商业银行及股东整体权益,保障金融安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规则还存在内部人含义模糊、关联交易界定不明确等诸多不足,对此,有学者提出了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具体措施,包括科学有效地管理关联交易、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法合规管理三方面内容。商业银行应当提高对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视程度,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体系,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及法律风险。[46]
私募基金作为金融市场的新兴主体,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所实施的私募股权融资,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行业的整合,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业务机遇。商业银行积极为私募股权融资提供服务,不仅有利于调整收入结构,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而且可以培养投行人才,为混业经营打下基础。但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也应注意相关风险际范。
例如在为私募基金提供资金托管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严格履行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处分托管基金;商业银行在为私募基金提供居间服务时,只能作为基金募集者的居间人,而不能为客户提供居间服务等等。[47]
当然商业银行的特定业务的风险不仅限于以上几种,从特殊业务来论述商业银行风险防范具有一定实际意义,这样业务匹配性的风险防范探讨使得各商业银行在基本的风险防范框架内,细化具体业务的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提高了风险防范的专业性和精细度。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不断创新,相应的新风险防范措施也要应运而生,专业的风险防范要与特定业务相配套,满足不同业务的特殊防范需求,这是商业银行业务细化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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