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缺乏治理保障的金融创新,最终将会引起空前的灾难。由此全球各国再次将目光聚焦在了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问题上。按照中国加入WTO的承诺,自2006年底我国银行业已向外资全面开放,中资银行面临外资银行激烈竞争和金融业务综合化经营的挑战。如何保障银行的健康发展和应对开放条件下日益激烈的银行业竞争局面已成为理论研究必须面对的重要议题。与规范化的股份公司特别是国际先进银行相比,我国的银行公司治理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多数银行内部管理和风险内控制度改革还没有到位,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的理念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内控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也表明,银行内部治理缺陷是造成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38]
商业银行内部治理或内部风险防范,即商业银行在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条件下,以董事会为核心,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利、责任与利益关系的配置和划分,形成银行内部有效的控制和制衡体系,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防范内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在充分保护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下,兼顾所有相关者的利益,追求银行价值最大化的动态过程。而从更为广义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防范还包括了银行监管部门和外部市场等外部因素对于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的监督和影响。
从国内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从成立之日起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改革。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各种金融法律法规和行政优惠政策频频出台,银行经营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但银行的经营水平却未能得到显著的提高。究其原因,过去的改革始终没有在商业银行内部风险防范(法人内部治理)这个实质问题上取得根本的突破。
对于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防范问题,有学者基于商业银行治理的特殊性,分别对银行治理中的股东、经营者(董事)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契约的特殊性及法律应对问题展开分析,指出银行中股东控制问题更加严重,必须强化对银行控股股东的约束,加重控股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以控制管理层为核心,必须对其加以约束和激励[39]。(www.xing528.com)
有的学者从产权结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外部监管和银行并购五个方面,对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商业银行法人治理进行了国际比较,深入讨论了我国商业银行法人治理在上述五个方面的现状,提出了改革我国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的路径选择。[40]
有的学者则从银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视角展开研究,通过对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和制度要求、监管对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方面进行探讨,建议监管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需求;提出“我国商业银行中国有银行占主体地位,所有者监督实质缺位和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现象同时存在、管理者选任方式具有中国特色、内部组织机构特殊和外部市场制约力量薄弱,这些因素使得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面临的问题有自身的特色”;并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金融监管合作分工条例》、制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立法。[41]
除了从风险防范的理念、职能部门功能分割和风险控制体系的独立性、协调性以及内部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论述,有的学者还对法人治理机制外部评价监督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如建立风险控制评价体系、评价标准、责任机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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