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五年来,我国的中央银行法研究既有围绕着以往研究热点所作出的突破,也有在新开领域作出的新探索,除了对新形势下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理论继续进行深入的探讨之外,还对中央银行的新增职能、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与宏观调控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研究。其中,关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权与宏观调控行为的相关理论探讨,围绕着法律行为、法律效果、法律属性等法学范畴展开,具有强烈的法学特性,为中央银行法的研究开辟了一块儿新的阵地,在其领域去除了经济法研究“七分经济三分法”的尴尬境地。
从整体来看,中央银行法的研究还是带有强烈的跨学科研究色彩。一方面,由于中央银行处于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具有不可轻视的影响,因此,相关制度的研究自然逃不开经济学学者的视线,而经济学学者所掌握的实证分析、模型分析等研究方法也自然而然被加诸其上,成为中央银行法研究的一把利刃。另一方面,中央银行法作为经济法的一部分,是后生与民商法和行政法而存在的新兴法律部门,其与行政法等其他法学部门概念与理论的结合亦是一种必然。而近年来中央银行法的研究,正是充分地结合了两大学科的特征,发挥两大学科各自的优势而进行的。
虽然近年来我国中央银行法研究不论是在研究范围的广度、研究内容的深度以及研究方法的使用上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相较于国外,我国对中央银行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尽管近年来在引进和吸收方面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1.对于中央银行法研究目前还停留在对法律条文解释研究范畴,研究多数集中于对政策规定合理性的分析,主要针对政策实施提出改进方案。但未能将中央银行法放置于我国法律体系总体中进行研究,也缺乏对中央银行法体系进行解构性分析。对中央银行法制体系中各子系统间的内在联系作用机制未能作出相关分析。因此也未能对中央银行法体系的建构与完善提出系统性改进意见。(www.xing528.com)
2.对一些较为重要的研究内容未予以足够重视,研究不够充分。目前,以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为核心的诸多央行传统职责已经得到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而包括征信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反洗钱工作等新丰富的职能的研究还是凤毛麟角。又如对于央行资本金的研究,国外已有较为系统深刻的研究成果,但我国目前只将央行资本金局限于央行所持有的外汇储备与海外资产范畴予以考虑,缺乏对于央行资本金进行系统性研究分析,对央行资本金规模,面临风险种类与防范风险传导的规范也未有突破性研究成果。
3.对中央银行法制度内在变迁的动因仅局限于较大范围内的宏观研究,考虑因素过于宽泛,未能微观细化各具体外部因素对央行法律制度变迁的影响作用。与此同时,对于中央银行法未来立法发展研究缺乏前瞻性。目前我国央行立法主要采取风险事后规制方式,对一些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风险预警机制不够完善,一些可能危害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因素也未被纳入中央银行法规制范围内,立法者也未给予足够重视。
4.对中央银行法的一些基本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一些基本概念的内涵研究不够透彻,使得对中央银行法研究无法深入。如我国中央银行一系列政策实施的目标应主要落实在维护金融稳定上,但学界对于金融稳定的基本概念与内涵尚未达成共识,使得央行政策目标模糊,立法方向不甚明朗,因此也就无法提出达成金融稳定目标的合理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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