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深入,世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为履行我国加入WTO以后金融业逐步开放的承诺,为应对2007年始于美国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我国金融体制也在不断完善与调整。我国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体制运行发展的核心机构,在此阶段依据职权,根据现代金融发展内在规律要求,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制定与修改了一系列与金融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为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其中,金融及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于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和国际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对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意义重大。它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全面确立我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制度。此外,人民银行还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修改和完善了多项法律草案,其中包括《证券法》《公司法》《行政许可法》《保险法》《期货交易法》等。
就央行相关职责而言,2008年7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中国人民银行职能进行了调整,特别强调了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健全和改革制度体系、促进金融开放和防范金融风险等职能,并新设汇率司负责拟定人民币汇率政策并组织实施,该规定还赋予了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能。而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强外汇管理制度建设,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并于2008年8月6日公布实施。(www.xing528.com)
此外,还有大量与央行履职有关的规章制度出台,主要有2007年6月21日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经2010年3月19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这些规章制度的建设进一步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监督和检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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