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第一个五年里,随着经济金融化和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向纵深发展。针对我国金融环境深刻变化的时代背景,尤其是“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领域出现的新动向和面临的新问题,学界也纷纷展开理论研究,以期为实践提供支持和指导。期间,金融法基础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特点:
其一是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密切关注金融发展实践,紧紧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进行适当的创新。尤其是对“后危机”时代我国的金融监管与金融调控、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衍生品和资产证券的法律规制、金融危机中凸显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因温州老板跑路潮而浮出水面的民间金融问题等,学者们探讨得尤为热烈,提出了许多对我国金融转型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的新观点。
其二是追本溯源,注重基础理论研究。为有效应对金融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学者们开始重新审视金融法的相关基础理论,形成了一些新观点,进一步推动了金融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首先是认真反思金融法的性质与作用,提出金融法应当具有公共性与社会性,金融法的作用在于引导金融尽可能走向“理性”,使虚拟经济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甚至有学者提议构建金融服务法。[140]其次是坚持“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提出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发展金融市场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条件,同时强调投资者保护的适度性,注重投资者教育工作。最后是在总结全球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金融实践,深入探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问题。
其三是辩证分析国外理论研究成果和金融法律制度。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再次表明世界上没有绝对完美的制度,学界逐渐走出唯“美”主义情结,理性看待金融法律制度的移植。
综观五年来我国金融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情况,可以说研究所涉领域广泛,内容丰富。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对金融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在短短五年时间内确实很难有实质性、突破性的进展,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www.xing528.com)
其一是相比其他成熟的部门法而言,金融法研究仍存在理论性和系统性不足的缺陷。目前,学界对学科传统理论的研究并没有提出很多更深层次的观点,缺少系统性的金融法学理论。
其二是在研究领域上,学者们更侧重于金融法领域具体的新兴问题、热点问题的研究,对基础理论的关注不够,致使我国金融法学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仍较为薄弱。
其三是在国外金融法律制度的移植方面,往往只关注于制度层面的分析,很少深入探讨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法理精神,导致移植中出现南橘北枳的现象。
其四是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学者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辩证关系中,偏向于金融安全,使金融创新实践一度受到抑制,如2008年年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暂停,影响到我国金融发展的深入。诚如一些学者所言,我国在金融危机中侥幸逃过一劫,并不是得益于金融监管的完善,而是金融创新的滞后。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博弈始终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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