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在我国各金融法教材中,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2)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3)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4)监督管理与经营分离原则;(5)适度竞争原则;(6)维护金融业稳健的原则;(7)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8)政府统一监管和金融业自律相结合原则。只是对于以上原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取舍,或者在论述同一原则时有不同的侧重点。
也有学者认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信用维持原则、有序竞争原则、效率与安全兼顾原则,而我国金融法的具体原则是与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包含国家政策和经济目标的基本原则,它不同于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我国金融法的具体原则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稳健运行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政府统一监管与金融业自律相结合原则;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原则;与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接轨原则。[14]
在上述原则中,“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近几年备受学界关注,相关学术著作与论文层出不穷。例如洪修文著的《法律、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中提出,金融危机的爆发最终源于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的丧失,而投资者之所以丧失信心是因为缺乏投资保护。法律制度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决定了各国的金融结构和公司治理的特征,进而对该国经济绩效产生重要影响。投资者保护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模式选择,融资模式和所有权结构又决定公司治理的水平,公司治理水平影响公司价值,继而影响公司绩效和经济发展。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而言,重要的是加强法律对投资者保护从而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15]胡鹏翔的《资产证券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研究》中认为,资产证券化之所以如此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是其本身对投资者利益提供了较好的保护,因此,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是资产证券化成败的关键。[16]有学者提出,金融市场的投资者是金融市场资金的最终供给者,没有投资者就没有金融市场,没有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适当保护,投资者就会退出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投资者对市场的预期和信心是维持金融市场秩序的必要条件。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发展金融市场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条件。[17](www.xing528.com)
也有一些学者强调,投资者保护应当把握适度性。资本市场是风险市场,有关投资者保护问题,需要分清政府的市场责任和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责任,而不能要求作为经济人的市场主体在法律无严格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主动约束自己披露更多的重要信息来替信息的使用者分担投资者风险。[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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