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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民主与税收法治:中国经济法学五年研究综述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8]2.理论层面思考税收民主与法治税收法定主义得到重视。税收法定主义是一个国家税收法治水平的衡量标准,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收依法设定,限制政府权力、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但在实然层面,大量税收政策的存在及发挥作用,就是对税收法定主义某种程度上的违反。

税收民主与税收法治:中国经济法学五年研究综述

在以“国库主义”和行政权力为中心构筑的税法体系下,我国前期税制改革中存在人权保障理念的缺失。这导致了公民财产权和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保障水平比较低,而且也造成了与之密切相关的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效能耗散。但是,随着“人权”、“私有财产权”被写入宪法,近年来,我国税法研究领域正朝着民主化、法治化转换。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立法民主化

税收立法民主化,不仅有利于税收法律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实现税收民主,而且有利于控制政府征税权力,维护纳税人合法财产权利,有利于全面实现税收法治。综观近年来的税收立法,尤其是2010年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车船税法(草案》),以及2011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两部草案一经公布,便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各获取民众意见近10万条和23万条,创下了人大立法以来网络征集意见数量的最高纪录。这些关注和讨论,一方面说明社会各界参政议政的民主意识越来越浓厚,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税收立法民主化进程正不断加快。[78]

2.理论层面思考税收民主与法治

(1)税收法定主义得到重视。税收法定主义是一个国家税收法治水平的衡量标准,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收依法设定,限制政府权力、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但在实然层面,大量税收政策的存在及发挥作用,就是对税收法定主义某种程度上的违反。因此,有学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进税收法定主义:第一,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并明确其在保护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中的基本地位。第二,应抓紧制定统筹税法体系的《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并将部分税收行政法规上升为税收法律。第三,清理现行税收政策。以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公平原则为基本标准,并将其中经过税收实践检验证明是合理有效的做法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其转化为法律。第四,合理配置税权,在纵向层面上以集权为前提进行适度的分权,在横向层面上确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第五,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第六,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税务法院(或税务法庭),制定专门的税务行政诉讼程序。[79](www.xing528.com)

(2)科学发展与税法的价值的契合。有的学者从科学发展观与税法的价值进行论述,认为税法价值是指税法在保障财政收入以及调节资源配置过程中所应追求的目标、税法追求这些目标的实际效果以及依据这些目标对这些效果的评价等,它对一国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均具有决定性影响;科学发展观是确定和评价我国今后税法价值的坐标与标准,是指导税法价值取向的依据;应当建立和完善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相契合的,以生存权保障、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经济效率为目标的税法价值,以此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80]

(3)税收立宪受到追捧。税权制衡是各国宪政实践的重大发明,把民主和立宪的方法结合起来去界定和分配税权,是税权得到有效行使的制度保障。因此,有学者认为税收与宪政是紧密相连的,税收问题本身包含了许多宪政因素,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则是税收宪政制度的核心价值和追求。税收宪政的实践价值体现在对税权的约束、税收民主构建、税收价格属性及税收监督机制等方面。[81]当然,税收民主是民众为了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而要求参与税收立法,并能够通过税收司法活动实现这种权利保障的政治诉求。这种诉求来源于宪法之灵魂及其赋予公民的权利。

(4)税收债法理论得到升华。税收债务关系说本质上是债的关系,即以契约的形式来解读国家与国民之间的税收关系,它体现了国民与国家法律地位的平等,或者说本质上也是人与人之间地位平等的体现。因而,国家针对私人的课税行为,并不能认为是单纯的“掠夺”行为,而应带有更多的“扶持”色彩,这是“法治”的要求。[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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