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化,纳税人意识的增强,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逐步得到立法者和学术界重视,并已成为当前我国财税制度改革的重心。如2009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详细列明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包括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在内的14项具体的纳税人权利。同时,在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升纳税人地位、强调纳税服务、强化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意图非常明显。[63]
1.纳税人保护范畴研究
综观近五年,纳税人权利保护得到学界的普遍重视,对其权利范畴展开细致的研究。有学者认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是纳税人基于让渡自身合法财产所有权而在整个税收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大致包括参与税收立法的权利,公平、合理负担税收的权利,依法负担税收的权利,税收知情权,对税款使用的监督权等十四项基本权利。[64]也有学者提出纳税人的权利是基于纳税人是国家的主人,因而有权在整个税收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它包括公平负担税收、依法负担税收、监督税款使用等财产权性质的权利;合理负担税收、生存权财产免予课税的生存权性质的权利;要求国家运用税收手段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发展权性质的权利;以及隐私权、秘密权等自由权性质的权利。[65]另有学者认为纳税人的权利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宏观上的纳税人的整体权利和微观上的纳税人的个体权利。纳税人宏观上的整体权利,是指通过税收所体现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中纳税人拥有的权利。纳税人微观上的个体权利,是指具体的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国家税务行政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直接相联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程序上的权利。[66]此外,有学者提出纳税人权利体系中最本质的权利是生存与发展权。[67]
2.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缺失
由于我国税收理论重建时日尚短,历次税制改革更注重税收收入的增长而忽视了税法本质公平的要求,因此,纳税人保护的理论创新和制度构建还存在诸多有待突破、改进、完善之处。有学者从我国实际出发中,认为普遍存在纳税人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国家有关纳税人权利立法的不完善、立法规定过粗,缺乏程序保障、可操作性差等;社会上维权力量的不足等问题。[68]也有学者指出我国纳税人保护制度存在以下缺失:一是现行税收立法体系中纳税人权利缺位;二是政府的征税权、用税权缺乏有效监督;三是纳税人权利受侵害时缺乏有效的司法保障;四是纳税人维权意识淡薄,缺乏保护自身权利的能力。[69]
3.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的构建
综上所述,我国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还任重而道远,学界也提出不同的策略和见解。主要可从以下途径逐步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
(1)纳税人权利理念的建构。要使纳税人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首要任务是在全社会树立起纳税人权利的理念,即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并在该理念的指导下,推动“政府—纳税人”关系从“管理控制型”向“保护服务型”转变。[70](www.xing528.com)
(2)完善相关立法,切实保护纳税人权利
首先,修正宪法,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必先求于立法,而立法保护首先要完善宪法上的涉税条款。应该将目前《立法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关税收法定的表述上升到宪法的税收法定原则。
其次,完善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税收法律体系。可以考虑设专章规定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及所负担的纳税义务。[71]借鉴国外的做法增设“纳税人有权被认为是诚信的,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证据”的诚实推定权以及拒绝不合理的反复检查权等重要的程序性权利。[72]这将有利于合理、有序、高效的纳税环境的形成,降低整体纳税成本。并有利于保护纳税人,使其免受公权力的非法侵害。
(3)税收实践中重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有学者提出,除了理念与立法的完善,在税后实践中更应重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为:①强化纳税人的权利意识。②增强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③加快发展税务代理。④建立纳税人的维权组织。[73]另有学者提议税收征管部门建立纳税服务的质量指标及考核机制,利用多种渠道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如可以考虑将纳税服务管理纳入ISO管理体系,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74]也有学者认为应重新定位纳税申报制度,这样有利于推进税收制度民主化,有利于调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积极性。[75]
(4)完善纳税人权利的司法救济程序
首先,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考虑设立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并通过纳税人诉讼对财政支出的司法审查,从而体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彰显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理念。
其次,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制度。有学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途径:一是可以考虑以纳税人缴纳一定比例税款(担保)取代全额缴纳税款(担保)的前置制度。[76]必要时的最优的选择是取消我国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制度。二是应当创新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引入外部专家以加强其独立性和专业性。在未来条件成熟时,甚至可以考虑整体改革行政复议组织,设立全国统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下设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专司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以完全独立于税务机关,从而确保税务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三是改革税务行政诉讼机制,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可以考虑在我国逐步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或者税务法庭。而纳税人诉讼制度则有助于提高公众财政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增强政府财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诉性,对于我国财政民主与财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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