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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五年研究综述2007~2011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法基本原则理论是税法基础理论的核心,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结构和功能,是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问题。量能课税原则自被引进以来,能否成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学界虽存在争论,但缺乏充分的关注和探讨。有学者立足我国的税法实践,从税法的价值出发,认为确立量能课税的税法基本原则地位有利于引导当代中国税

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五年研究综述2007~2011

税法基本原则理论是税法基础理论的核心,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结构和功能,是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问题。有学者指出在众多学者的研究中,对税法基本原则概念的表述都无一例外地采用了功能定义法,缺乏逻辑严密论证;并认为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依据税法的价值和调整对象,而不能以因证果;税法的基本原则只能是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40]但有些学者认为税法基本原则还应包括实质公平原则、量能课税原则[41]。下面就此逐一展开论述。

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也称租税法定主义或者税捐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由法律确定,体现了对税务机关征税权的限制和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虽然它是现代各国税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税法领域的重要原则,但在对税收法定原则内涵的理解上,学界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有学者从民主的视角深入分析税收法定原则,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应是税收立法权、国家征税权、税款收益权、课税要素和税收程序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征税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征税机关不得征税或者减免税收。[42]有学者则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历史中都构成了宪政主义限制公权力经济基础,是唯一体现了国家公共财政之宪政精神的征税原则。[43]一般通说认为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内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确定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44]

虽然学术界近年来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不少理论成果难以解释日益复杂的税收实践,尤其目前我国未在宪法中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导致了我国税收立法实践与税收法定主义背道而驰,并引发了诸多问题。如有学者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法实践中已经陷入了困境,在我国的整个税法体系中,税收法律所占比重甚微,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缺乏权威性,以及存在着授权范围不明等问题。[45]也有学者从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税法建构原则的演变轨迹——税收法定到税收公平,从依法治税到以宪治税,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出发,认为中国转型期社会,既缺乏税收法定主义,也缺少税收公平,在税收法制建设中面临税收法定原则与公平原则同步建设的双重任务和压力[46]

针对上述诸多的缺陷,有学者给出了“税收动态法定”的概念,并认为“税收动态法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地方立法机关享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二是国家立法机关应对基本的税收制度和基本框架作出立法,可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规定的上限和下限,根据经济运行的具体态势,通过变动税率杠杆或者开征、停征某种税收,调控经济运行;三是引入“经济观察法”;四是税收动态法定原则要有底线。[47]也有学者提出具体的构建路径:一是修改和完善宪法第56条,在宪法中真正确立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二是减少和规范授权立法,实施立法的民主化。三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特别是违宪审查制度。[48]也有学者针对税收法定主义的缺失问题,提出详细的完善思路:一是在宪法中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并明确纳税人的权利;二是制定《税收基本法》;三是明确税收立法权的归属;四是规范授权立法。[49]此外,还有学者认为随着税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公法之债”观念的引入进一步传达了限制授权立法的思想,以税收法律主义[50]的提法,应该比税收法定主义更符合税收债法理论的精神。[51]

2.税收公平主义原则(www.xing528.com)

税收公平主义原则或称为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应使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在课税上的具体体现,是现代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明确规定的原则。它在一国的税收法制建设中作用日益凸显,甚至有学者认为:“当今世界在税法原则建构上正发生着从税收法定到税收公平的演变,体现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从依法征税到以宪制税以及从人民主权到人权的法哲学变迁。”[52]有学者针对当前的改革成果,对税法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功能进行了再思考,并提出要契合非均衡经济构建实质公平的和谐税法。[53]另有学者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在宪法层面上,实际表现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税收公平以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税收公平两个方面。[54]税收公平主义原则要求税收必须普遍、平等课征和量能课税。它贯穿于税法制定、实施的全过程,其关注的不仅应是法律条文上的公平,还应包括税收现实上的公平。[55]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应包含经济公平、社会公平两个方面。[56]

3.其他课税原则

(1)实质课税原则。又称实质课税法或者实质课税主义[57],是税法上一个颇具争议的原则,由于各国财税法的历史发展轨迹相互迥异,因而国内外理论界尚未对其定义达成统一认识。在学界实质课税原则一般是指:“在税法解释过程中,对于一项税法规范是否适用于某一特定情况,除考虑该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税收要素(形式税收)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要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该种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税收要素。”[58]依此定义可知,该原则强调在税法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透过法律形式追求经济实质,根据法律行为的经济目的来寻求税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这不仅是对法律僵化主义的修正,而且是实现税收公平的重要方式。因此,如何界定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法原则体系中的地位成为学界首要解决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适用中的具体原则,其理论基础是量能课税,适用领域主要涉及纳税主体资格的确认、税收客体的归属、征税客体的合法性、无效和可撤销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收规避防范等方面。[59]也有学者赞同该观点,认为实质课税原则是应国库至上、税收公平、协调矛盾以及补充漏洞等要求而在具体的税法运行过程中加以适用的。[60]此外,有学者认为,为了贯彻税收实质公正的理念,必须协调好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关系,并协调好国家征税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冲突。[61]

(2)量能课税原则。量能课税原则自被引进以来,能否成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学界虽存在争论,但缺乏充分的关注和探讨。有学者立足我国的税法实践,从税法的价值出发,认为确立量能课税的税法基本原则地位有利于引导当代中国税法的变革,即有利于促进我国税法转变为纳税人权利保障之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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