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它贯穿于财政法治建设和财政管理活动全过程和财政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司法、财政守法和财政法律监督等环节,一切财政活动都必须以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但在学术界,对于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公共财政是构建财税法律制度的基石。转型期和谐社会要求对我国的财政法律制度进行重新建构,刘剑文从公共财政的视角,分析财政的收支关系,认为财政法定是财税法律制度的形式要素,着眼于财税的法律形式,保障财政民主的制度实现;财政健全是财税法律制度的功能目标,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确保财政运行不偏离安全稳健的目标;财政平等是财税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保障通过民主机制和法律程序制定的财税法符合正义公平;财政民主则是上述三者有机结合的制度保障,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在我国转型期,构建财税法律制度,必须重视财政民主[45]、财政法定、财政平等、财政健全四个基本原则。[46]有学者从财政民主原则出发,如王源扩认为财政民主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和法律原则的缺乏,可能也正是我们财政领域腐败案件频发等问题的基本原因;他强调财政决策的民主性、财政事务的公开性和财政监督的有效性。[47]阳永恒则认为公共财政要求财政职能更多地转向为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而社会大众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是否满意以及是否符合民众利益的问题是需要民主机制来揭示和保证的。因此,公共财政必然要求民主财政,公共财政与民主财政具有同一性,所以财政民主的基本精神应当体现为人民财政主权。[48]
有学者认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三个方面,即财政法定原则、财政适度原则和财政绩效原则[49];有学者认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表现为财政法治原则、财政公开原则、财政民主原则、财政收支平衡原则。[50]有学者认为将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确定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51](www.xing528.com)
综观上述学者的观点,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探索除了在一些著作和教科书中以专章形式进行详细论述,还逐步转向针对某个原则展开专题研究,从不同的视角来认识财政法基本原则,从而进一步深入和创新了财政法基本原则。此外,虽然研究的出发点不同并各有侧重点,但基本认可财政法定原则、财政民主原则及财政收支平衡原则。由此可见,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界定一般遵循法理学的规范模式,强调其来源的法定性、程序的民主或是公平,兼顾部门领域的特点,并赋予时代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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