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体系,可以理解为一个国家将全部现行的财政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专门的财政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有学者从辨析财政法体系与财政法学体系角度出发,认为:“依据一般法理,财政法的体系是由财政法各部门法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财政法的体系应当是内外协调的,即它对应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协调,以保证经济法体系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对内则应是财政法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互补,以发挥财政法的整体功效,维系财政法的独立存在。……依据上述认识,可以把财政法分为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收支实体法和财政收支程序法三个部分。”[40]也有学者认为:“财政法的体系是由财政法的部门法所组成的多层次的、有机联系的统一的整体,从形式上看,财政法可以分为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和财政管理法。财政收入法包括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国债法、罚没收入法、专项收入法、捐赠收入法等。财政支出法包括政府采购法、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投资法等。财政管理法包括预算法、国库法、财政信息公开法。”[41]
此外,有学者指出,财政法是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财税法总则、国家预算法、税法、财政转移支付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和财政监督法等。[42]朱大旗持类似的观点,他认为,财政法的体系包括:财政基本法、财政平衡法、财政预算法、财政支出法、财政收入法、财政监督法。[43]也有学者指出,财政的内容决定财政法的内容,财政法是财政内容的体现。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收支管理法和财政活动程序法三个部门,涵盖财政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44](www.xing528.com)
上述关于财政法体系的论述,主要是围绕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收支实体法和财政收支程序法一体两翼展开,有的是在这个范畴的基础进行增减。近年来,我国财政赤字规模越发扩大,如果将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债务、国有企业的债务、社会保障费用的缺口、银行的不良资产等隐性负债纳入进来,我国财政风险已经达到相当惊人的程度。而令人担忧的是,我国的国债、收费、财政转移支付领域,几乎都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财政监督法律的缺失使得财政风险的防控面临法律依据缺乏,甚至会陷入财政违法案件中的追究责任和补偿救济机制都无法解决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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