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法的理念与价值
随着财政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学者们更加关注财政法理论与现实的结合,关心国计民生。由此,一些学者逐步关注财政法的价值研究。徐孟洲认为,和谐是法的最高层次的长远价值,也是财政法的基本价值和理念。他强调以纳税人为本的财政法理念是财政法基本理论的出发点与归宿。因此应当充分发挥财政法的收入分配功能,在以纳税人为本的财政法治理念指导下,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问题,促进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纳税人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的价值目标。[26]再如任际提出,财政法应当关注财政分配本身的正义问题与财政分配过程正义问题,国家对财政对象的占有、使用、分配以及国家对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的正义问题。[27]
2.财政法的职能(www.xing528.com)
大部门学者认为财政法的职能与财政的职能有着密切的关系,由此往往借用财政的职能来阐述财政法的职能,认为财政法具有保障分配的职能、保障稳定的职能和保障调控的职能。[28]另有学者从分析财政法的功能和财政职能入手,认为虽然财政职能的实现过程与财政法实施过程在很多方面会出现重合,但财政法的功能应当区别于财政的职能,认为财政法应具有授权功能、规范功能和监督功能。[29]也有学者认为财政法律制度具有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调控经济职能和监督管理等多种职能。[30]
此外,有学者从法经济学视角分析认识财政法的性质和功能,通过外部性和科斯的降低交易成本费用理论来分析以公共财政为理念的财政法的具体制度构建。[31]再如邢会强认为依照交易成本公共物品理论所主张的财政法的经济学根基不在于外部性,而在于解决外部性的交易成本的高低,由此认为财政和财政法的主要职能是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而不是所谓的教条式的“提供公共物品”。[32]值得一提的是出现一些学者从宪政的角度对财政进行分析的论述,这种角度大多是以宪政国家的基本价值取向,对财政权力或者是对财政的宪政功能进行的理性分析,且国内的研究基本上都将这些内容归结到了财政权限制和公民权利的运用方面。[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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