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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研究综述2007至2011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有关计划法律制度的研究,仍然多数局限在表象,而缺乏深入性的研究。这主要是多数学者仅在经济法教材中对计划法的内容进行浅尝辄止的分析所致,缺乏有关计划法的专著。法律责任与救济是一个部门法的生命,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近年来,在计划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上,众多学者突出了计划法的责任制度,从而将其与其他计划法律制度放到同等的地位。

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研究综述2007至2011

近年来,有关计划法律制度的研究,仍然多数局限在表象,而缺乏深入性的研究。这主要是多数学者仅在经济法教材中对计划法的内容进行浅尝辄止的分析所致,缺乏有关计划法的专著。

在计划法律制度的分类上,学界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为将计划法律制度分为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陶广峰[37]、杨紫煊[38]等人;其二为依计划制定和实施的时间顺序将计划法律制度分为“计划制定(订)的法律调整”和“计划实施的法律调整”两部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黄河与王兴运[39],以及李昌麒[40]等人。笔者认为,后者的分类方式立足于计划制定和实施的时间顺序,因此其实质上是把计划法律制度大部分等同于计划法的程序制度,从而强调计划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而前者则主要立足于将计划法的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等同,以进一步突出计划实体内容的重要性。(www.xing528.com)

法律责任与救济是一个部门法的生命,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近年来,在计划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上,众多学者突出了计划法的责任制度,从而将其与其他计划法律制度放到同等的地位。如漆多俊即在把计划法律制度划分为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之外,另添加了“计划的法律救济责任”,并对计划的法律救济和计划法律责任进行了纵深探讨,认为计划的法律救济分为权力机关救济、行政机关救济、司法机关救济三类;而现阶段我国计划法律责任最突出的特征是其“二元化与否定式责任的虚化”。[41]邱本也对计划法律责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他认为计划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违反计划法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立法上,对违反计划法的行为,则可以采用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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