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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研究综述:计划立法的必要性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计划立法的必要性,是学界关于计划法另外一个争论比较大的问题。将计划法纳入经济法体系独立部分的多数学者都赞成制定一部统一的《计划法》,但也有学者对计划立法的必要性持否定态度,甚至认为计划法应当“终结”。即颁布计划法,规范所有的计划关系。最后,计划法不可能解决目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

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研究综述:计划立法的必要性

有关计划立法的必要性,是学界关于计划法另外一个争论比较大的问题。将计划法纳入经济法体系独立部分的多数学者都赞成制定一部统一的《计划法》,但也有学者对计划立法的必要性持否定态度,甚至认为计划法应当“终结”。

史际春在总结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颁布的一系列与计划法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后,认为“我国正在进行市场化改革,这些法律规范已经不适合我国的现实,因此,系统地制定新的计划法应当提上日程”[31]。杨紫烜也认为,“关于预算有《预算法》,关于金融调控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价格调控有《价格法》,而《计划法》却长期出不了台,难道将计划的制订和实施纳入法制轨道就没有必要吗?……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我国的立法政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一些人员对于制定《计划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32]。邱本则持有类似的观点:“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制定计划法是实现市场法治的必然要求和核心内容之一。”[33]

李昌麒支持计划立法的观点源于其进行的深入的比较研究:

关于计划立法的模式,目前世界上有三种:(1)法典式。即颁布计划法,规范所有的计划关系。例如罗马尼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2)分散式。即没有完整的计划法典,计划关系分别规定在一些行政、经济法规中。(3)结合式。即既颁布单独的计划法,以规范计划活动中的一般性问题,如计划体制、计划的基本原则等,同时还在行政法、经济法中规定一些具体的计划问题。作者认为,第三种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原因是:(1)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计划法作为宏观调控法是必不可少的,但计划法的调整对象都有哪些?我们还不可能一下子就弄清楚,因此不可能制定出一部计划法典。(2)计划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要法制化,国家应对计划活动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和一般问题做出规定,以规范计划主体的行为。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应有一部单独的计划基本法。[34](www.xing528.com)

在认同计划立法重要性的学者中,漆多俊将计划法的地位抬高至无以复加的地位,史际春、李昌麒、杨紫烜等学者即便注重计划立法,也仅把计划法列为与产业政策法、财税法金融法等其他宏观调控法同等重要的位置,而漆多俊则认为,计划法的地位应该高于其他宏观调控法:“从宏观引导调控法的内容构成上分析,它以国家宏观引导调控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统率(灵魂),以计划法为中心(龙头),以各项经济政策法为主体,以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为启动机制,如此组成统一的有机体系。”[35]

薛克鹏是少数否认计划立法必要性的学者,其观点在论文《论计划法的终结》中得到集中体现。他提出,“十一五”以规划代替计划的一个意义是“它宣告了计划法的终结”。其论据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不但在政府文件中已经淡出,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没有了一个专门制定和执行计划的机构。因此,法律不需要对这种政府的计划行为作出具体的安排,也就没有制定计划法来规范这种行为的必要”。其二,学界起初关于制定计划法的设想,并非为了控制权力,而是为了迎合当时政治的需要。其三,……计划从本质上看就不是一个根据公平原则分配资源和产品的制度……这种设想就没有基本的法理支持……。其四,主张制定计划法,是否会产生相应的效率,是一个未知数,但目前在没有计划法的情况下,我国经济增长的效率却十分明显。最后,计划法不可能解决目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36]

笔者认为,薛克鹏对计划立法大唱反调的观点,可以说是经济法学界对计划法研究长期没有实质性进展的一种宣泄。其实,从客观的角度看,薛克鹏的论述并不能自圆其说,在其字里行间能找到不少逻辑上的漏洞,如他认为“计划经济不但不会实现真正的公平,还曾经导致了社会发展的迟滞……中国20多年经济的高速发展主要来自市场经济的作用,并非来自指导性计划的贡献……所以,主张制定计划法,是否会产生相应的效率,是一个未知数”这段论述中明显出现了把计划法之“计划”等同于计划经济之“计划”的偷换概念的做法。但是,不可否认,薛克鹏所指出的诸多论据,无一不是当今计划法研究所遭遇的困境,比如计划法律关系的虚化、计划法内容的空泛等,这一切需要中国计划法学者在长久的深入研究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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