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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五年研究综述:计划法律关系探析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计划法律关系,有些学者将其称之为计划关系,即计划法的调整对象,一直是计划法的重要研究对象。在这一方面,漆多俊、冯果在其主编的《经济法学》中对计划法律关系的论述是近五年来学界较为全面和精准的。在计划法律关系的内容上,漆多俊、冯果认为,计划法律关系的内容因计划主体的不同而有明显差异。

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五年研究综述:计划法律关系探析

计划法律关系,有些学者将其称之为计划关系,即计划法的调整对象,一直是计划法的重要研究对象。学者的研究视角主要集中于计划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性质等方面的内容。在这一方面,漆多俊、冯果在其主编的《经济法学》中对计划法律关系的论述是近五年来学界较为全面和精准的。

李昌麒认为计划主体“包括审批主体(如权力机关)、管理主体(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施计划主体(如企业、事业单位)等”[21]。漆多俊、冯果的意见则略有不同,其将计划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计划管理主体、计划执行主体和计划监督主体”[22],这种观点突出了计划监督主体的地位,而弱化了审批主体。而邱本则将计划主体分成计划制订主体、计划审批主体、计划实施主体、计划监督主体,并对各类主体所有具备的能力进行了纵深探讨。[23]很显然,邱本对计划主体的划分是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的程序为标准进行的,也正因为此,其划分的“计划制订主体”和“计划实施主体”由于国家机关职能的统一性而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合。

在计划法律关系的内容上,漆多俊、冯果认为,计划法律关系的内容因计划主体的不同而有明显差异。“对计划机关来说,其主要负有计划管理权利,包括计划的决策、制定、审批、修改和监督检查等内容。”这些权利对他们它们同时又是法定的、不可转让和放弃的义务。而对计划执行主体来说,“在指令性计划或者说直接计划法律关系中,计划执行主体负有完成计划的义务……而指导性计划中或者说间接计划法律关系的形成,则取决于潜在的计划执行主体是否参与”。对计划监督主体来说,“其主要享有监督检查的权利而几乎不承担什么义务”。[24](www.xing528.com)

在计划法律关系的客体上,漆多俊、冯果认为其表现为一定的计划行为。“所谓计划行为,是指计划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修改、监督、检查过程中计划主体所实施的行为”[25]

另外,还有学者对计划法律关系的特性进行了论述,认为计划法律关系的特性包括计划性、宏观性、国家意志性、综合性四个方面。[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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