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规划)法
2007年至2011年期间,学者们对计划法的研究更为深入和系统。一方面,在此这一阶段对于计划法基本概念的研究更加严密和细致,主要包括计划及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研究、计划法律关系、计划权等。在立法层面,是否将计划法纳入经济法体系成为独立部门是这一阶段学界争论较大的问题;另一方面,学者们开始关注现实,致力于提出可行的建议以期解决实际问题,对此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学者们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经济法学界对计划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但计划法依然未能摆脱一直以来尴尬冷门的局面。从鲜见的研究成果来看,大多数学者仍然仅将研究停留在基本概念、基本内容层面;从立法进程来看,缺乏前瞻性、开创性的研究,大多数学者停留在对“十一五”“十二五”规划解读等应景的措施应对探讨。
2.财政法
财政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一直处于关键性的地位,2007年至2011年更是我国财政法制成熟发展的重要五年。从研究成果来看,这五年无论从研究的深度还是广度上,都有了一定的丰硕成果,学者们不仅对财政法基础理论和体系有了更加系统深入的研究,而且研究手段创新,结合案例和政府“救市”的宏观调控实践来思辨我国的财税法。从立法活动来看,学者们积极参与财政法律规范化活动,针对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法》的修订、国债制度、转移支付制度等问题从技术和制度层面建言献策。从整体上看,对《预算法》修订的理论探讨属于财政法中的最大热点问题,在《预算法》修订进入实质性阶段的大背景下,预算法论文出现了井喷现象,占据了财政法研究的半壁江山;为改变现行国债制度,地方政府发债问题也属于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与产业结构调整、“营改增”等改革措施相适应,改变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中央和地方分权的问题也是研究的重点;为改变“跑部钱进”的地区间不合理转移支付制度,学者们提出科学的转移支付和合理的事权划分等解决对策。
3.税法
虽然税法学在我国是一门比较新兴的学科,但是近五年其蓬勃发展的状况让人感到十分欣慰。2007年备受关注的《企业所得税法》顺利通过、《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完善、《车船税法》的立法通过等,充分反映了国家对于税法学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从税法学界层出不穷的相关专著及论文来看,无论在研究角度、研究范围或研究手段上,均比以往的研究有了明显的突破和启发。学者们主要围绕“税收基础理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三大主题从实体法、程序法层面更为理性、紧跟问题、结合国情地展开讨论。从税种角度看,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仍然是研究的重点,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向渐成共识。税法研究存在的有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税法理论基础薄弱、研究思路传统、实践中存在大量违背税收法定原则的政策措施、抽象的研究成果难以付诸实践等,需要国家和社会以更为审慎的态度加以对待。
4.金融法基础理论
2007年至2011年对于中国金融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五年,国内外金融业和金融法治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研究成果来看,相关著作和论文可谓是浩繁卷帙,不胜枚举。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研究倾向于从美国次贷危机中找到我国金融发展和金融法学研究的前进方向。结合我国国情,学者们从金融法基础理论出发,比较分析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和法律制度,热烈讨论金融安全与效率、金融监管、金融衍生工具、资产证券化等热点问题,反思我国金融法学研究和金融业发展的优缺点。虽然金融法学者们近五年来研究领域广泛、内容丰富,最热门的研究当属美国金融危机的反思,但我们也发现在短时间内,很难有实质性、突破性的理论进展。学者们过多地关注对金融危机的反思,这些反思虽大多对危机的反应迅速,但在缺乏对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未经仔细考察的前提下,更多是基于舆论或理论上的直觉作出的,而忽视了对理论问题的系统研究;大多只关注制度层面的分析,与危机问题相联系的几个问题得到了较高的关注,例如评级机构的责任、衍生品的金融规制、证券欺诈研究以及资产证券化问题等,而缺乏深刻的法理精神拷问。因此,虽然我国政府积极应对、涉险过关,但我们仍不能忽视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系统性风险的监管问题。
5.中央银行法
2007年至2011年是我国金融业正式加入WTO的第一个五年,同时叠加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我国中央银行和整个银行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人民银行快速反应、力度充分、适时回归常态政策,成功应对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际金融危机也推动我国进一步完善金融宏观调控。2008年,人民银行正式加入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等国际标准制定机构。2009年,宏观审慎管理被纳入我国宏观调控及金融稳定的政策工具组合。2011年,按照中央关于构建逆周期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的要求,人民银行引入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措施,把货币信贷和流动性管理的总量调节与强化宏观审慎管理结合起来。随着金融业全面开放和金融创新带来的一次次挑战,中央银行的职能在不断改变,学者们也及时转变思想和更新理论。金融业全面“入世”之后,为应对各种“开放”承诺和不适应,学者们从央行的金融监管模式、货币政策等角度,积极探索应该如何面对挑战。近五年,由于银监会分担了部分央行的职责,学者们不再单独研究中央银行法,而是将中央银行法和金融研究并行之,由此银监会与央行各自职责、银监会与央行的关系问题成为新兴研究热点,央行的独立性问题、问责制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并成为关注焦点。
6.商业银行法
2007年至2011年对我国银行业来说是关键性的五年。在这五年中,为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我国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的监管缺陷等问题,配套出台了许多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出现了一些具有学术价值的理论性论著和论文。2006年10月,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基准利率的形成机制经验,推出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成为金融机构市场化业务定价和金融市场产品定价,以及我国货币互换合作和人民币国际化定价的基准利率,逐步实现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利率的市场化。2008年底,我国启动政策性银行改革。在国务院领导下,人民银行确定了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坚持和深化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妥善解决债信、资金来源和监管标准问题;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实行分账管理、分类核算,研究推动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金融市场瞬息万变,不仅对配套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提出要求,而且促使学者们开始立足新角度,引入经济学分析方法,在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银行业务、监管业务等问题上进行创新。在创新发展的同时,我们也不能无视商业银行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例如2011年10月,政府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问题出台了9项财税政策,这也反映出中小企业贷款、“三农”金融等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我们提出行之有效的法治化解决方案,而不是一味地依赖政府的补贴和支持。(www.xing528.com)
7.证券法
证券法这五年的研究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研究的深度上都较前五年有了质的提升。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带给证券业的影响无疑是全面和深远的,全球范围内金融衍生品交易开始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密监管。在此背景下,我国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出台停止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第三批试点、叫停新股发行并提出一系列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包括发行审批制改为注册制、监管机构放松审批、进行事中与事后监管、加大违法成本等。就债券市场而言,在欧债危机的背景下,我国最紧要的是确立完整、统一的法律制度,建立相对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形成统一互联的场内场外债券交易市场体系。从证券监管模式来看,虽然我国目前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未来伴随着市场融合的加速,“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方向是很明显的。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国加大了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层等相关责任人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首次明确上市公司应建立内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强调了股价异动时的信息披露行为等。从总体上看,虽然证券法研究这五年的成果颇丰,但是学者们的研究存在因对整体国际证券市场不熟悉而出现论证不充分、观点和建议难以在中国移植等问题。
8.保险法
近五年,保险业的发展可谓异彩纷呈。2009年3月《保险法》修订案的通过,为保险业新一轮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其间高水平专著不胜枚举,大量论文争奇斗艳,为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实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除了《保险法》的修改,我国还陆续颁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法规和政策。理论界围绕保险法基本理论、保险合同法、保险监管法等领域展开研究,成果丰硕。此外,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良好互动,对于推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虽然我国保险业总体上呈现快速、健康发展态势,但在一些具体险种和制度构建等方面仍存在空白与模糊地带,如临时保险制度、巨灾保险制度、地方政府破产等,亟须相关法律制度和研究的积极跟进。
9.产业政策法
我国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产业政策法规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产业政策法规概念的确立、体系架构的基本形成、对产业政策法具体制度的研究广泛铺开。相关方面的专著并不多,而学术论文可谓汗牛充栋,数不胜数。对产业政策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主要围绕概念、特征和原则、法律地位、作用、立法模式和体系构成等问题展开,并在法治的基础上推进产业政策法律化和产业政策法的完善。面对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冲突,学者就其二者区别、冲突和优先性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目前,中国进入到社会、经济二次转型时期,同时面对后金融危机时期世界经济竞争和国际市场变化的趋势,产业政策法任重道远。
10.国有资产法
2008年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标志着拥有世界最庞大国有资产的我国朝着国有资产制度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该法出台前后,学者们围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此外,由于立法技术的复杂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与物权法、合同法、诉讼法等法律在出现冲突时如何解决,在需要配套使用时如何衔接成为摆在学者们面前的新课题。同时,学者们也没有忽视对资源性和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研究,针对行政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不断被浪费、流失的现象提出了诸多解决措施,这些是下一步研究和立法规范的重点。该阶段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在经营性国有资产中对金融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行业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无形资产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等研究不够,仍需在今后研究中加强。
11.价格法
在这五年中,价格法研究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立法情况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收获。从理论研究来看,与价格法有关的著作和论文都是非常丰富的,符合近五年价格法的研究趋势。关于价格法总则的研究并不是研究重点,研究主要围绕价格法法律体系等问题展开。在对具体制度的研究方面,分别从定价主体定价行为、价格宏观调控、价格听证制度、价格监督检查制度、不正当价格行为、反价格垄断、与竞争法的关系等制度开展。然而,对这些制度的探讨和研究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我们在进一步分析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价格法和相关制度,以期维护消费者利益,稳定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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