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人类史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在大多数文化中也是最严重的刑罚。[509]过去,死刑是一项很常见的刑罚,但是,从18世纪起,全球都在限制和减少适用死刑。因此,对于大多数犯罪,死刑都被更温和的刑罚所取代,而且执行死刑的方式也得到了改善,力图减少犯罪人的痛苦。[510]例如,18世纪时,增加套索的长度就是为了加快死亡和减轻痛苦,发明断头台也是出于同样的目的。
残酷的行刑方式已经被禁止。例如,“五马分尸”(将犯罪人的胳膊和双腿绑在奔跑的马匹上来进行肢解的刑罚)便因其对犯罪人过于残忍而被禁止。有些国家已经彻底废除死刑,但是,大多数国家没有废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9年裁判道,在适当的案件中,死刑和宪法《第八修正案》(即,死刑并不是残忍和异常的刑罚)并不冲突,所以,死刑在宪法上有效。[511]在美国执行死刑也不被视为违宪。[512]
报复论能够将死刑适用于严重犯罪案件正当化,在这些案件中,刑罚的力度和犯罪造成的痛苦和后果相等(例如,杀人罪)。[513]威慑论认为死刑的威慑力在于威慑公众,而不是犯罪人,因为死人并不会受到恐吓。[514]修复论与死刑毫不相关,因为死人并不能进行修复。如上所述,报复论和威慑论都与人工智能量刑无关,而且因为修复论也和死刑无关,所以唯一支持对人工智能实体判处死刑的考虑因素便是能力剥夺论。
毫无疑问,死人不能再次犯罪。所以,死刑最主要的考量因素便是能力剥夺。[515]死刑对人工智能系统的适用性问题在于,如何对其实施死刑。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遵循上文提到的三步骤模式。
首先,我们要分析死刑的意义;其次,在人工智能系统中寻找意义的根源;最后,根据这些根源来调整刑罚。从功能上说,死刑指剥夺生命。尽管这种剥夺可能不仅会影响到犯罪人,还会影响到其他人(亲属、员工等),但是死刑的本质是犯罪人的死亡。如果犯罪人是自然人,生命意味着人类作为功能生物而存在。如果犯罪人是公司法人或人工智能系统,其生命可能由它的活动来界定。(www.xing528.com)
有生命的人工智能系统是发挥功能的系统,所以,人工智能系统的“生命”指它发挥自身功能的能力。停止人工智能系统的活动并不意味着系统的“死亡”。死亡是指系统永久性地失去生命。所以,人工智能系统的死刑意味着系统永久性关闭,系统不能再次实施犯罪,也不能从事任何其他活动。如果法院命令关闭人工智能系统,则意味着社会禁止运行该实体,因为其对社会而言过于危险。
将死刑适用于人工智能系统可以同时实现死刑和能力剥夺(量刑的一般目的)的双重目的。如果犯罪人对社会而言过于危险,社会决定将其处死,如果特定法律系统认可死刑,那么死刑的目的就是让犯罪人彻底失去能力。这对自然人犯罪人、公司法人和人工智能系统而言,都是如此。对人工智能系统而言,永久失去能力意味着系统按照法院命令被彻底关闭,绝不可能再被激活。
被永久性剥夺能力的系统无法进一步实施犯罪活动。或许有观点认为,系统关停可能会影响到无辜之人(例如系统的制造商、程序员等)。但是,不仅人工智能系统是这种情况,自然人犯罪人和公司法人亦是如此。处决犯罪人会影响到犯罪人的无辜家人(如果犯罪人是自然人)或者员工、主管、经理和股东等(如果犯罪人是公司法人)。如果犯罪人是人工智能系统,同样也会影响其他无辜之人,但是,这并不是人工智能系统专属的特殊情况。因此,死刑能够适用于人工智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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