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了解量刑的考量因素和人工智能系统相关。问题是,我们如何将对人类的刑罚应用在机器上。例如,我们如何对人工智能系统判处监禁、罚金或死刑?为了实现该目的,我们需要一定的法律技术将对人类的刑罚转化为对人工智能实体的刑罚。这一法律技术可以借鉴将人类刑罚转化为适合公司法人刑罚的法律技术。第一次(第一回合)我们研究公司法人时,关注的是追究人工智能系统的刑事责任。[500]这一次(第二回合)我们关注的是如何对这些系统进行刑罚。
几个世纪以来,公司法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会被量刑,而且不仅限于罚金。对公司法人进行刑事处罚的途径很多,包括监禁。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人的刑罚应和公司法人的高级职员(主管、经理和员工等)的刑罚予以区分,公司法人的刑事责任认定也应和公司法人的高级职员的刑事责任予以区分。关于是否应该利用各种途径,包括监禁,对公司法人进行刑罚,这一点毋庸争辩,问题是如何实施这些刑罚。[501]
如上所述,为了回答“如何实施”的问题,还需要一般的法律转化技术。该操作需要分三个步骤来执行。首先,分析一般刑罚本身(例如,监禁、罚金、缓刑和死刑等)的意义根源。其次,在公司法人中寻求这些根源。最后,根据在公司法人中发现的根源来调整刑罚。例如,在对公司法人实施监禁的案件中,首先,追溯监禁的根源,即剥夺个体自由的行为;然后,再研究公司法人的自由这一概念的意义。
理解这个意义之后,在第三步(也就是最后一个步骤)时,法院会对公司法人判处与剥夺自由同等的刑罚。审判公司法人时可以如此运用法律转化技术。有时,为了使刑罚适用于公司法人,法院还需要创造性地调整刑罚。但是,总体框架是清晰可行的,并且适用于各类公司法人和各种刑罚方式。[502]
涉嫌价格垄断(反垄断)的阿勒格尼瓶装公司(Allegheny Bottling Company)案,[503]便是一个很好的事例。一般认为,在特定条件下,如果被告人是自然人,那么在一定期限内将其监禁便是适当的刑罚。问题在于,对公司法人判处监禁的适用性,换言之,问题是“如何监禁”。作为一般原则,法院声明“其不期望公司具有自觉性,但是却期望公司法人能够合乎道德并且遵守法律”。[504]
就该问题而言,法院没有发现自然人和公司法人有任何实质性区别,并进一步表明“本法院会以与处置同样无视法律的自然人相同的力度来处置公司法人”。[505]该声明反映出法院的一般原则是同等处置自然人被告和公司法人被告。[506]在该案中,公司法人会被判处3年监禁,100万美元罚金,缓刑3年。法院基于上述三个步骤继续讨论监禁公司法人的问题。
首先,法院会询问监禁的一般含义并认可将监禁定义为“违背个人意愿以武力或其他强制手段对其予以限制”和“违背个人意愿对其实施限制”。法院的结论简单清晰:“监禁公司法人的关键在于,监禁意味着‘限制’,而‘限制则指剥夺自由’”。法院的结论可通过多项法律规定和案例法得到补充和强化。所以,“个人被监视居住便是一种监禁,如果他离开自己的住所,他身上的电子设备就会发出警报”。(www.xing528.com)
至此,法院完成了第一个步骤。在第二个步骤中,法院会寻找刑罚公司法人的意义并得出结论“监禁公司法人要求法院限制公司法人或是让其不能正常运作”,[507]并依据这一观点继续进行对公司法人判处监禁刑之程序。所以,在第三个即最后一个步骤时,法院会将监禁适用于公司法人,并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例如,美国联邦执法局(United states Marshal)的监控可以实现对个人的限制。与此类似,也可以通过让美国联邦执法局监控公司法人,来实现对公司法人的监禁。美国联邦执法局以没收公司法人的物理资产或部分资产的方法,或者利用特殊手段限制其行为和自由,来实现对公司法人的限制。如果考虑这种量刑方式,法院便会联系弗吉尼亚东区联邦执法局的罗杰·雷(Roger Ray)警官。当他被问到‘是否可以监禁阿勒格尼百事公司’之时,他表示可以。他声称,他曾为破产法院监禁过公司法人。他声称,他还能关闭公司法人的实体厂房,并对其进行看守。他还声称,他可以允许员工出入,如果法院有所要求,他会对某些行动或销售活动进行限制。
三百多年前,理查德·洛夫莱斯[9](Richard Lovelace)曾说过,‘石墙不能就是监狱,铁窗也不能成为牢笼’。我们当然能矗立起高墙或障碍物来限制自己。任何个人都是可以被监禁的,只要能用某种方式或方法对其加以限制,而不管由谁来执行。如果看管人(keeper)表明他有能力实际执行监禁,那么我又有什么资格说这是不可能的呢?显然,公司法人可以被监禁。若是如此,为什么公司法人要比人类公民更有特权呢?没有任何理由,所以,公司法人不应该享有特权。
以前的案例假设公司法人不能被监禁,尽管没有任何权威支持该观点。但是,法院也不能找到任何案例能真正证明监禁公司法人是违法的、违宪的或者是不可能的。由于误以为监禁必须拘押在监狱内,使得人们对法院监禁公司法人的能力产生很多疑惑。但是,既然监禁公司法人并不一定指拘押在监狱内,那么,‘公司法人不能被监禁’这一未经审查、没有根据的假设,也就不必继续存在于法律体系中。既然执法局能限制公司法人的自由而且已经在破产案件中也曾实际执行过,在量刑之前执法局已经如此表明,那么,在这个案件中便没有理由不这么做。”[508]
所以,监禁不仅能适用于自然人犯罪人,同样适用于公司法人犯罪人。按照这一方法,监禁并不是唯一适用于公司法人的刑罚,其他刑罚也能够被转化,即使它们一开始是针对自然人犯罪人设计的。而且,如果像监禁这种本来属于自然人的刑罚都可行,那么也很容易像征税那样,要求公司法人缴纳罚金。有关人工智能系统的问题,与此相同。
如上所述,既然能采用一般转化法律技术将自然人刑罚形式适用于公司法人犯罪,那么便也能以同样的方式将人类的刑罚形式适用于人工智能系统犯罪。下面,我们研究如何将现代刑法中的常见刑罚应用于人工智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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