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章开始部分,我们举例描述了守卫监狱的机器人自卫杀人的情形。回到这个事例上,我们可以依据本章中的观点来分析该事例。假设在检查机器人记录之后,记录披露出,机器人对谋杀罪事实构成要件的刑法标准具有意识。毫无疑问,人类守卫是在被机器人撞向墙壁后死亡(事实因果关系)。通览这一事例,我们可能会逐渐发现多个可适用的一般抗辩。
首先,植入主计算机的病毒干扰了机器人生成事实真相的正确图像的能力,并使其忽略了系统中的一些规则。由此,两种一般抗辩可能适用。第一种是上文提及的事实错误。鉴于造成事实错误的原因和法律后果无关,因此,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如果由于病毒的影响,人工智能系统生成的事实图像与事实真相不同,这即可成为事实错误一般抗辩适用的依据。
病毒导致操作中的机器人产生认识功能或意志功能障碍,也应该依据人工智能系统的记录加以审查。如果是病毒导致障碍,这可以成为适用另一种一般抗辩——失去自控(自动症、精神疾病、麻醉状态)的依据。选择何种抗辩取决于,病毒对人工智能机器人造成的具体影响。鉴于植入病毒并非自愿(而是由黑客造成),如果满足相关抗辩的条件,病毒的影响很可能会使得人工智能机器人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当机器人观察到两个自然人在殴打之时,它误以为是两个囚犯在斗殴。通过分析机器人的记录可证明该误解。如果机器人确实误解了该情形,无论是否由病毒造成,事实错误的一般抗辩仍然适用。对于机器人将让其走开的命令误解为对其任务构成的威胁的情况,亦是如此。如果机器人确实将该命令理解为一种威胁,无论该命令实际上是否是真的威胁,问题在于,抓住人类守卫并将他撞向墙上的反应是否合理,并得以据此抗辩。(www.xing528.com)
根据机器人的理解,该反应行为最多只是反抗威胁。如果满足正当防卫的所有条件,这或许能成为正当防卫一般抗辩的依据。但是,机器人的任务是阻止其他囚犯逃跑,而不是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人身或财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正当防卫不适用,紧急避险和胁迫也不适用。即使系统接到杀死抵抗囚犯的命令,上级命令的一般抗辩也不适用。因犯人企图逃跑而杀死囚犯,从而导致其他囚犯逃跑(伪装的囚犯因机器人的行为而成功逃脱),很可能被认为是遵循明显违法的命令,而遵守这种命令并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根据记录能证明,机器人杀死人类守卫的决定是系统病毒直接造成的影响,法律情形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病毒导致机器人在杀害守卫时自动行为,或者对其认识或意志过程造成障碍从而导致机器人杀死守卫,根据病毒的具体影响,失去自控(自动症)、精神疾病或麻醉状态的一般抗辩或许能够适用。
当然,这并不会减少案件中其他人的刑事责任,包括自然人(上级、囚犯、守卫和黑客)、公司法人和其他人工智能实体。总结而言,刑法中的一般抗辩似乎不仅适用于自然人和公司法人,还适用于人工智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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