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故意代表犯罪心理要素的基本类型,因为它能最为有效地体现有罪性的概念。它是唯一同时结合认识(cognition)和意志(volition)的心理要素。故意要求表明,犯罪人在事实上实施犯罪行为时,犯罪人内在—主观的关系。[158]在绝大多数法律体系中,故意要求作为心理要素要求的默认设置发挥作用。因此,除非在犯罪的心理要素中明确要求过失或严格责任,故意就是犯罪所要求的心理要素。
该默认选项也被称为故意推定。[159]因此,所有犯罪都被推定为要求故意,除非存在明显偏离此要求之规定。因为故意是已知心理要素要求的最高层级,所以该推定具有重要意义。确实,刑法中绝大部分犯罪要求故意,而不是过失或严格责任。没有任何心理要素要件(包括故意要件)是独立的,或是独自存在的。比如,故意的主导要件是意识(awareness)。如果我们要求犯罪人具有意识,那么问题是:“意识到什么?”意识无法独自存在,因为那样它就会毫无意义。
因此,所有心理要素要件都必须与事实或某些事实真相相关。如前所述,刑事责任的相关事实方面自然地包括事实要素要件(行为、情节和结果)。[160]事实真相包括更多事实要素要件之外的事实,但是,所有其他事实与刑事责任之赋予均无关联。比如,在强奸罪案例中,相关事实是“未经女性同意与之发生性行为”,[161]另外,强奸犯必须意识到这些事实。犯罪人是否也意识到其他事实(比如,受害人眼睛的颜色,她已怀有身孕,她很痛苦等)对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并无影响。
因此,对于赋予刑事责任而言,心理要素要求的对象是事实要素要件。当然,该对象比完整的事实真相的范围要小得多,但是,事实要素却代表着社会对于“什么是与刑事责任相关的内容”以及“什么不是与刑事责任相关的内容”的决定。然而,其他事实及其与心理要素的关系可能会影响量刑,尽管这些事实对追究刑事责任并无影响。比如,强奸犯不管手段是否残忍都将被判为强奸罪,但是,一个极其残忍的强奸犯的刑罚很有可能比没有如此残忍的强奸犯要重得多。
确认故意要件所针对的事实要素要件是故意结构的基础。故意具有两个层面的要求:认识和意志。认识层面包括意识。术语“明知”(knowledge)也被用来描述认识层面,但是,“意识”似乎更为准确。在该语境中,意识和明知发挥的作用相同,表示的意思也相同。我们只能意识到过去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我们无法意识到将来的事实。
比如,我们能意识到“A两分钟之前吃了一个冰淇淋蛋筒”的事实;我们也能意识到“B现在正在吃一个冰淇淋蛋筒”的事实。如果C说他想要吃冰淇淋蛋筒,我们可以预测它、预见它或评估它将发生的可能性;但是,我们不能意识到它,只是因为它还没有发生。如果刑法要求犯罪人知道未来的事实,那这就需要预言技能。据我们所知,绝大多数罪犯不具备这种技能,更不是什么预言家。
在这种情形中,犯罪人当时的观点决定了真正实施行为的时间。因此,从犯罪人角度来看,行为要件总是发生在当时。故而,意识是与行为相关的故意要件。情节是指描述行为的事实数据,而非源自行为。[162]为描述当时的行为,情节必须也在当时存在。比如,强奸罪的情节“与女性”必须和“发生性行为”同时存在。
在实施犯罪之时,受害人必须是女性,才能满足情节要求。因此,意识也是与情节相关的故意要件。但是,在与结果相关时,情况却并非如此。结果是指源自行为的事实要件;这意味着结果必须发生在行为之后。[163]比如,B在10点整死亡。10秒钟之后,A开枪射击B。在本案中,行为(开枪射击)并不是另一事实事件(B的死亡)的原因。故而,该事件不能作为结果发挥作用。
从犯罪人角度来看,鉴于结果发生在行为之后,加上犯罪人当时的观点决定了行为实施的时间,因此,结果发生在将来。故而,因为结果当时并未发生,所以意识与结果无关。犯罪人不必意识到结果,因为从他的角度来看,结果尚未发生。尽管犯罪人不能意识到未来的结果,但是他有能力预测结果,并评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真正实施行为时,这些能力应当同时存在。
比如,A开枪射击B。在开枪时,B还未死亡。但是,在开枪时,A意识到作为开枪的结果,B可能会死亡。因此,意识是与结果发生可能性相关的故意要件,但与结果本身并不相关。意识到这种可能性并不必然与结果发生的合理性和可能性的程度相关。若犯罪人意识到行为只是有可能引起结果的发生,无论可能性大小,故意要件都存在。[164](www.xing528.com)
故意的另一层面是意志(volition)。该层面是认识的附加层面,并以认识为基础。意志从未单独存在,而总是与意识(awareness)相伴。意志涉及犯罪人对事实事件结果的意愿(will)。在极少数犯罪中,意志可能涉及具体事实事件之外的动机和目的,并表现为“具体意图”。[165]关于意志的主要问题是犯罪人(除了犯罪人意识到行为可能引起结果的发生之外)是否想要结果发生。因为从犯罪人角度来看,结果发生在将来,它们是意志的唯一合理对象。
从犯罪人当时的观点来看,无论是情节或是行为,都与意愿无关。无论强奸犯的意愿如何,在强奸罪发生之前、之中和之后,受害人都是女性。无论强奸犯意愿如何,性行为就是当时发生的情况。如果犯罪人辩称,行为的发生违背他的意愿(即犯罪人无法控制行为)。该论点与丧失自我控制(自动症)的一般抗辩相关,这一点我们将很快论及。[166]因此,就行为和情节而言,无需意志要件,只需意识即可。
在现实情况中,意愿有很多层面,但是刑法只认可以下三个层面:(1)意图(以及具体意图);(2)漠视;(3)轻率。意图表示积极意愿(犯罪人想要结果发生),漠视表示中立(犯罪人对结果漠不关心),轻率表示消极意愿(犯罪人不想要结果发生,但却引发导致结果发生的不合理风险)。比如,在杀人罪中,在实施行为之时,如果犯罪人:想要受害人死亡,这是意图(或具体意图);对受害人的生死漠不关心,这是漠视(indifference);不想要受害人死亡,但是引起受害人死亡的不合理风险,这是轻率。
意图是刑法接受的最高层级的意愿。在绝大多数国家,意图杀人构成谋杀罪。漠视是意愿的中间层级,而轻率是意愿的最低层级。漠视和轻率一般成为疏忽。
在绝大多数国家,疏忽杀人构成误杀罪。因此,如果犯罪要求疏忽,该要求可通过证明意图的证据予以满足,因为意愿的较高层级自动满足较低层级。但是,如果犯罪要求意图或具体意图,该要求必须只能通过意图或具体意图来满足。
如果将犯罪分为行为犯(conduct offense)和结果犯(result offense),则更易于概括故意的结构。行为犯是无需结果事实要素的犯罪。结果犯是要求结果事实要素的犯罪。[167]这种区分明确了故意的结构,因为只有关涉结果时,才要求意志。因此,结果同时要求认识和意志,而行为和情节只要求认识。故意的结构如表4所示:
表4 故意的一般结构
因此,行为犯的事实要素要求包括行为和情节,故意要求包括对行为和情节具有意识。结果犯的事实要素要求包括行为、情节和结果,故意要求包括对行为、情节和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具有意识。另外,关涉结果时,故意要求包括意图或疏忽,具体视犯罪定义而定。
上述故意一般结构是一份模板,包括来自脑科学的诸多术语(意识、意图、轻率等)。为审查人工智能实体是否能够满足特定犯罪的故意要求,则必须探索上述术语的定义。下面,我们将分别探讨故意的认识方面和意志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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