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并不是事实要素要求的强制性要件。有些犯罪在行为之外还需要结果,有些犯罪则不需要。结果是指源自行为的事实要件。根据该定义,结果能更加准确地说明犯罪行为。结果被定义为源自行为,以使其与情节相区别。比如,在杀人罪中,行为必须导致“自然人”的“死亡”。死亡描述了行为,也源自行为,因为是行为导致了死亡。因此,在杀人罪中,“死亡”并非作为情节发挥作用,而是作为结果发挥作用。[153]
在事实要素中,结果源自行为,这是通过事实因果关系来实现的。尽管这个推导过程还存在其他条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要素要求的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证明结果即要求证明事实因果关系。[154]事实因果关系被定义为衍生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如果没有行为,则结果不会以其应该出现之方式而出现。根据该定义,结果是行为的最终后果,即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causa sine qua non)。[155]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仅与结果的发生相关,还与结果发生的方式相关。比如,A开车撞向B, B死亡。因为B身患绝症,A可辩称B本来就将不久于人世,B的死亡并不是A的行为的最终后果。即使没有A的行为,死亡的结果仍然会发生。但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结果发生的方式相关,所以,在上述事例中,该要求已经得到满足:如果A没有开车撞倒B, B就不会这样死亡。(www.xing528.com)
基于此,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满足事实要素要求的结果要件。为满足结果要求,犯罪人必须发起行为。所实施的行为形成结果,而结果则应予以客观检验,以确定它们是否源自所实施的行为。[156]因此,当犯罪人实施行为而且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之时,结果(若有)的发生原因就是行为,而非犯罪人。犯罪人并不需要另外再引起任何结果,只需要完成行为即可。尽管是犯罪人启动形成结果的事实过程,但是,该过程的启动只能通过实施行为要件而实现。[157]
由于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实施各种类型的行为,因此,在刑法语境中,人工智能技术有能力引发源自该行为的结果。例如,当机器人操作枪支并使其向人类射击子弹时,这就满足了杀人罪的行为要件。此时,我们用因果关系测试来审查行为,并确定行为是否导致该个体的死亡。如果确实如此,那么结果要件和行为要件要求都得到了满足,尽管物理上机器人除了实施行为,其他什么都没“做”。如前所述,因为满足行为要件要求在机器人的能力范围之内,所以满足结果要件要求同样也在机器人的能力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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