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眼中,并不是地球上所有生物都是智能的。人类认为智能的动物大多是哺乳动物。尽管如此,人类已经和动物共同生活了几千年。从人类为了自身利益首次驯化动物起,这种共存就变得非常集中。我们取其产(牛奶、鸡蛋等),食其肉,受其护(例如,护宅犬),占其用(例如,用于农耕、运输等),还会为满足工业需求和私人需求而利用动物。因此,自古以来法律就设法解决人和动物共处的问题。[80]
通过研究古代和现代关于动物的法律,我们发现,法律所关注的是两个重要方面。首先,在法律关系上,动物是人类的财产;其次,人类负有善待动物的责任。第一个方面包括人类对动物具有所有权、占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因此,如果动物造成了损害,那么对动物拥有财产所有权的人类就应对该伤害负有法律责任。如果人类被狗攻击,那么,狗的主人应该对它造成的全部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在大多数国家,这些都是侵权法的内容,虽然在有些国家这也和刑法相关,但无论是何种情况,都是人类(而非动物)承担法律责任。从古至今,只有被认为对社会过于危险的动物才被会剥夺行为能力。剥夺行为能力往往意味着杀死动物。古时候,牛用角顶伤人就是这种情况,[81]狗在特定情况下咬伤人类亦是如此。没有法律体系会让动物直接受法律约束,尤其是刑法,不管动物是否智能的。
第二个方面,即善待动物的义务,针对的是人类。人类由于具备人类智能而比动物高级,所以动物被视为处于弱势。因此,法律禁止人类滥用权力虐待动物。这些法律规定的主体是人类,而不是动物。被人类虐待的动物即使受到损害,在法院上也没有任何地位。在这些案例中,法律上的“受害人”是社会,而不是动物。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法律规定是刑法的一部分。
社会控告虐待动物的人是因为这种虐待行为会危害社会,而不是危害动物。这种动物保护和财产保护有细微的差别。绝大多数刑法典禁止损害他人财产,是为了保护占有人或所有人的财产权。但是,在虐待动物案例中,这种保护和财产权毫无关联。狗的合法主人可能会因为虐待狗而被起诉,无论其是否对这只狗享有财产权。自古存续至今的这些法律规定形成动物法律模式。问题是,该模式为什么不适用于人工智能实体。
我们考虑三种实体:人类、动物以及人工智能实体。如果我们希望将人工智能实体纳入人类刑法的规制范畴,就必须能够证明在刑法中人类和人工智能实体具有相似之处。确实,我们应该解释为何人工智能实体与人类更相似,而非与动物更相似。否则,动物法律模式将足以令人满意地解决人工智能活动的问题。因此,问题是,人工智能机器人和谁更相似:人还是狗?(www.xing528.com)
在讨论对无人机[82]和其他机器[83](包括“新一代机器人”[84])的控制问题时,曾对人工智能实体对动物法律模式加以审查。动物法律模式可以为上述情境下的某些法律问题提供答案,可是并不能解决核心问题。[85]如果人工智能实体能够使用软件自己解决该如何行为的问题,那么有些法律责任难题仍然无法解决。人工智能实体比动物更易于传达复杂的想法。在多种情境下,外部知识和理性结论也是如此。
人工智能实体由人类编程,以符合人类形式逻辑推理。这形成人工智能实体活动的核心推理基础,因此,人工智能的计算可以通过人类逻辑推理来实现。绝大多数情况下,绝大多数动物都无法进行这种推理。这并不是因为动物不具有理性,而是因为动物的理性并非必须以人类形式逻辑为基础。感性(emotionality)在大多数生物(包括人类和动物)的活动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它可能还为人类和动物的某些活动提供动力和动机。但是,机器却并非如此。
如果使用感性衡量,相较于机器,动物和人类更加接近。但是,如果使用纯理性衡量,相较于动物,机器可能和人类更加接近。尽管理性和感性相互影响,法律能够根据它们的可适用性(applicability)进行区分。法律(尤其是刑法),考虑的主要因素是理性,很少会考虑感性。例如,谋杀犯的怨恨、嫉妒或痛苦对他的定罪无关紧要;只有在少数进行防卫挑拨(the provocation defense)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考虑到犯罪人的感情状况。[86]
另外,动物法律模式教育人类对动物怀有悲悯之心,如上所述,这是该模式的关键因素。但是,涉及人工智能实体时,这个考虑因素并不重要。因为人工智能实体缺乏感性的基本属性,任何情感行为都无法让它们悲伤难过、倍感挫折、失意沮丧或痛苦不堪,动物法律模式的这个侧面对人工智能实体而言毫无意义。例如,非因医疗需要而砍断一只狗的腿被视为虐待,在很多国家,可被视为犯罪。可是,没有任何国家认为卸掉机器人的手臂是犯罪或虐待,即使是仿生机器人,即使机器人被编程为能够对上述行动“感性”地回应。[87]
因此,鉴于法律在评定法律责任时更倾向于理性而非感性,而且人工智能技术的理性以人类形式逻辑推理为基础,所以,从法律角度来看,在各个法律层面,人工智能技术都更接近于人类,而不是更接近于动物。因此,动物法律模式并不适合评估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88]为了使人工智能实体受刑法约束,有必要运用刑事责任的基本概念。这个概念形成了刑事责任的一般要求,只有满足这些要求才能对任何个体(人类、公司法人或人工智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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