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使得很多工业领域和私人领域都能使用机器人。人工智能研究与时俱进,人工智能技术在未来必然会更加先进,而工业领域和私人领域对该技术的应用也会扩大人工智能机器人将来承担的任务范围。任务越高级、复杂,失败的可能性就越大。“失败”是一个广义术语,在该语境中包含了多种情形。常见的情形就是机器人没能成功完成其承担的任务。但是,有些失败的情形可能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伤害和危险。
例如,监狱守卫机器人的任务是使用最低武力阻止囚犯逃跑。企图逃跑的囚犯可能会遭到机器人守卫的阻止,而机器人在紧紧控制囚犯时会对其造成伤害;此时,囚犯就会声称机器人滥用武力。分析机器人的行动会发现它本可选择更温和的行动,但机器人却已将真实的风险评估得更为严重。谁应该为这个伤害负责?
这类事例提出了重要问题以及很多关于人工智能实体责任的争论。如果从伦理角度分析,正如大多数科学家所主张,该情形下的失败应归咎于编程员或设计员,而不应归咎于机器人。机器人不会强化必要的道德责任,无需对其行为造成的任何伤害负责。就此而言,只有人类能够强化道德责任。机器人仅仅是程序员手中的工具,无论其软件质量或认知能力如何。该论点与机械人争论密切相关。
对机器和人类而言,道德责任都确实是高度复杂的问题。总体而言,没有任何一个关于“道德”的定义能为所有社会中的所有个人都接受。义务论道德(Deontological morality)以及目的论道德(teleological morality)是最广为接受的两种定义,在很多情形下两者主张的行动完全相反。[72]纳粹分子认为自己具有义务性道德,但是大多数社会和个人并不认同。如果道德难以评估,那么在我们已审查的此类案例中,道德可能并不是最合适和最有效的责任衡量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实体的责任问题往往又回到关于机器成为类人(human like)的概念性能力的争论上,因此对机械人的无尽探索就变成对人工智能责任的不断探索。此处的相关问题超出技术问题范畴,而主要是社会问题。在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伤害的情形中,作为人类社会整体,我们应该如何来评估责任呢?
日常生活中处理这类情形的主要社会工具是刑法,刑法对伤害社会或危害社会的个体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刑法还具有社会教育价值,因为它教育个体在社会中应如何行事。例如,刑法禁止谋杀。换言之,刑法规定谋杀,并禁止谋杀。刑法的价值在于:在个体实施谋杀行为后,对其进行刑罚,以期在事前教育个体不要实施谋杀行为,而这正是社会共同生活规则的一部分。因此,刑法在社会控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73]
在任何社会中,刑法都是最有效的指导个体行为的社会措施。尽管刑法并不完美,但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刑法却是最为有效的措施。而且,因为刑法对人类个体十分有效,那么通过刑法审查非人类实体,特别是人工智能实体,也具有合理性。当然,评估刑法对机器有效性的第一步是审查刑法对机器的可适用性。因此,在该情形下,问题在于机器能否成为刑法的适用对象。
因为刑法并不依赖道德责任,所以关于机器道德责任的争论与目前问题无关。虽然有时刑事责任、某些类型的道德责任和某些类型的伦理责任之间存在重叠,但这种巧合对于追究刑事责任而言并非必要。刑法适用于机器的问题还涉及两个相互关联的次要问题:(1)刑事责任是否适用于机器?(2)刑事处罚是否适用于机器?
第一个问题是刑法的核心问题,是否赋予刑事责任取决于是否满足刑事责任的要求。只有满足刑事责任的要求,惩罚——即人类社会如何惩罚机器——的问题才会出现。本书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第二章至第五章研究第一个问题,第六章研究第二个问题。如果接受本书中的肯定答案,那么事实上,我们已创造了一个全新的社会实体,即机械犯罪人。
机械犯罪人是人类努力创造机械人不可避免的副产品。人类对机械人的无尽追求所激发的技术能力促使人工智能技术高速发展,使人工智能能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好地模仿人类思维及其相关技能。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具备的能力在几年前来看只属于科幻小说,该情形已经存在于整个20世纪后半期,并持续至21世纪。
技术发展道路上的每一次进步都意味着机械人的每一次进化。对机械人的无尽追求形成极高的上限和下限,事实上由于界限如此之高,必须成为人类才能被视为机械人。因此,追求永无止尽,技术竞赛永不停息。但是,刑事责任并不一定要求具有所有人类技能。要成为违法犯罪人,个体根本不需要使用所有人类技能,无论其是否拥有这些技能。
考虑一下,我们在前文已经讨论过的创造力属性。[74]当然,盗窃分为很多类型。有些被认为具有创造性,有些则被认为不具有创造性。在审查特定犯罪的刑事责任时,甚至根本不会考虑其所反应的人类的创造性技能。无论违法犯罪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是否具有创造性,我们都会追求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创造力并不是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因此任何法律程序都不会予以考虑。(www.xing528.com)
只要满足特定犯罪的刑事责任要求,就无需考虑其他资质、技能或想法。有人可能会反驳道,尽管盗窃并不要求创造性,可人类是具有创造力的,因此刑事责任也应该同样适用。在讨论机械人的无尽探索时,该观点或许有意义,但在刑事责任问题中却毫不相关。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与实施特定犯罪无关的人类技能绝不会被纳入法律程序中。
因此,无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是否具有创造力都与追究刑事责任无关,因为刑事责任没有这种要求。在实施犯罪之外,犯罪人是否具有创造力也无关紧要,因为法律程序只会关注与犯罪实施相关的事实。对于宣告机械人诞生的其他必要属性也是如此。
因此,创造机械人的竞赛似乎还发展出了意义非凡的副产品:一种因缺乏机械人技能无法完全模仿人类思维而不能称之为机械人的机器;但是,该机器的技能却足以完成工业环境和私人环境中的各类活动。确实,就工业和私人应用而言,缺乏某些技能甚至可以视为一种优势,尽管这在人工智能研究看来是种劣势。[75]该副产品能够完成的活动之一就是实施犯罪。
换言之,尽管这种副产品无法完成很多有创造力的活动,但却足以实施犯罪。原因在于刑法对赋予刑事责任和处以刑事处罚规定了定义和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和处以刑事处罚需满足的要求远远低于创造机械人的要求。在刑法范畴中,只要满足这些要求就足以追究刑事责任,无论刑法主体是否为人类。该逻辑适用于人类犯罪人和非人类犯罪人,例如公司法人。
因此,只要满足刑法的相关要求,就能将人类个体和法人之外的主体加入现有的庞大刑法主体群中。这些主体可能就是所谓的机械犯罪人,不是一般机械人的子类型,而是机械人的一种副产品。该副产品的科技能力尚不够发达,因为它可能属于这种机器类型,它们缺乏理想机械人(如果实现的话)应有的高级技能属性。
从技术科学角度来看,机械人的每次进展都应视为一种进步(或“进化”),[76]而副产品——机械犯罪人更多的是一种退步(或“退化”)。机械犯罪人是登顶征途上的一个停靠点。这是一座相对低级的山峰,因为刑事责任的要求远远低于理想机械人的要求。但是,机械犯罪人并不是一场奔向低谷的竞赛,而是登顶征途上的一个停靠点。从刑法角度来看,技术研究可能正是停在该点之上,因为刑法可适用的实体已经存在。
如果机器的范畴技术在基础型(“傻瓜型”)机器和机械人两极之间延伸,那么机械犯罪人则处于中间的某个位置,或许更加靠近机械人一端。但是,如上文所述,机械犯罪人的出现是刑法要求与机器的相关技能和能力两相符合的偶然事件。有些研究人员主张,目前的法律不够完善而不足以应对人工智能技术,有必要开发一个名为机器人法律的全新法律领域。[77]
本书认为现行刑法足以应对人工智能技术。而且,如果技术能向着创造机械人快步前进,这将使现行刑法更适于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因为该类技术模仿人类思维,而人类思维已经受制于现行刑法。因此,人工智能技术越接近完整模仿人类思维,现行刑法就越能够适用。
通过刑法约束人工智能机器人,或许能够缓解我们对人机共存的恐惧。刑法在给予人类的个体信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每个个体都知道,社会中所有其他个体都必须遵守法律,尤其是刑法。任何个体违反法律,社会都会通过相关强制力量(警察、法院等)强制执行法律。如果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受刑法约束,其他人的个体信任将受到严重伤害,因为那些不受刑法约束的人没有动力去遵守法律。
同样的逻辑对人类、法人和人工智能实体同样适用。[78]如果上述任何实体不受刑法约束,那么其他实体的信任就会受到伤害,广而阔之,整个社会的信任都会受到伤害。因此,社会必须竭尽全力使所有活跃实体都受到刑法约束。有时,这需要从概念上改变对社会的一般认知。比如,17世纪时,当人们对法人不受刑法约束的恐惧成为现实之时,刑法就对其适用。为了缓解人类的恐惧,或许是时候对人工智能实体采取相同行动。[79]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必须澄清。地球上还有其他生物和我们共同生活。这些生物就是动物。那么,要问的问题是,为什么不能将关于动物的法律规则适用于人工智能实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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