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由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1958 年6 月3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 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2005 年12 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 年1 月1 日起废止。
农业税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三种形式。
农业特产税,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税收。农业特产税征收的范围包括:水产养殖收入、园艺收入(水果、菜、桑、花卉、苗木、药材)、林木收入以及其他农林特产品收入。1994 年1 月30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税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1987 年4 月1 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2007 年12 月1 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www.xing528.com)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1990—2010 年全市农业税收入395,742 万元,占全市财政收入的15.27%。其中:农业税收入105,093 万元,农业特产税168,430 万元,耕地占用税收入65,951 万元,契税收入56,268 万元,分别占农业税总收入的26.56%、42.56%、16.67%、14.22%。
市本级高新区2007—2010 年,耕地占用税收入1,318 万元,契税收入1,254 万元。
表3-10 咸阳市1990—2010 年农业税收入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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