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1 月1 日,对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区)财政体制进行调整。高新区财政执行中央、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关财政收支的划分、增收激励措施、上划“两税”及所得税的考核政策,实行基本属地化征管原则。2008 年12 月,市政府印发《咸阳开发区财政体制方案》,对开发区财政体制做出新调整。进一步理顺财政收入分配关系,支持高新区、泾渭新区、沣渭新区发展。
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高新区财政主要承担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建设和发展,增强咸阳在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中的竞争实力和招商引资优势,带动全市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所必需的各项支出,以及高新区管理人员和机构运转等有关经费支出。
开发区范围内的一切事权(包括城市建设和开发管理等事务)由开发区和相关行政区依照相关规定共同承担。
收入范围划分 高新区管理的渭滨镇行政区域内除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陕西荧光粉材料有限公司两户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以上两户企业税收仍归秦都区,秦都区承担这些企业社会事务和有关事宜)、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缴纳的所有税收和非税收入。增值税(25%部分,不含列入省级固定收入部分)按省级7.5%、市级12.2%、高新区5.3%分享。营业税(不含列入省级固定收入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省级30%、市级49%、高新区21%分享。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印花税、宴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市本级、高新区70%∶30%分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中央60%、省级20%、市级14%、高新区6%分享。渭滨镇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契税。高新区组织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等非税收入(除应上缴中央、省级的)。调整高新区财政体制。在高新区范围内,将原市与高新区税收分享比例由7∶3 调整为3∶7,将高新区内的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剔除中央、省、市规定上缴和提取的各项基金)全部留给高新区。根据划入高新区内渭滨镇辖区的企业2004 年度实现数核定。高新区完成上划中央“两税”基数,增量部分收入按市上有关规定予以返还;完不成基数,按市上有关规定上解财力;企业所得税完不成基数,按市上有关规定上解财力。
在沣渭新区、泾渭新区范围内,除咸政发〔2004〕 65 号文件规定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和分成收入外,留市的地方财政收入中,除市级固定收入(发电企业增值税、排污费)外,其他税收收入原市级分成部分(70%部分)全部划归沣渭新区和泾渭新区。同时,为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将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剔除中央、省、市规定上缴和提取的各项基金)全部划归沣渭新区和泾渭新区。
在沣渭新区、泾渭新区范围内,原秦都区、渭城区分成收入继续留归相关行政区。收入基数的核定: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对市级净划入开发区的税收收入,以2008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
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 税收征管制度新的财政体制推行后,除省级的固定收入可以设立专门的征收机构外,其余收入全部实行属地化征管,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构进行统一征收(不含留秦都区的两户企业),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和收入征管缴库问题的通知》中市区征管和缴库规定执行。(www.xing528.com)
设立高新区、开发区财政独立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按照财政体制设立高新区金库,由高新区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国库科按规定共同经理国库。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收纳报解按照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方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财政体制调整后国库收纳报解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有关市区国库收纳报解规定执行。
建立开发区一级财政,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设立开发区财政独立的国库。中国人民银行咸阳中心支行按照财政体制分别设立沣渭新区、泾渭新区金库,由沣渭新区、泾渭新区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国库科按规定共同管理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收纳报解按照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财政体制调整后国库收缴上解有关规定的通知》(咸银发〔2004〕 150 号)中有关市区国库收纳报解规定执行。
核实收入划转基数和补助基数 以2004 年为基数,经核实从秦都区划转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财政收入基数为400 万元。市财政补助高新区财政基数为805 万元,其中,以2006 年为基数,从秦都区财政划转550 万元(扣除划转收入400 万元),以2007 年为基数,从市级财政划转255 万元。在收支基数确定后,市与高新区财政年终结算依照此基数办理,有关考核基数按照相应收入项目占比重进行分解划定。
2006 年,市政府印发了《咸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体制方案》,规定将原秦都区管辖的渭滨镇内各类企事业及个人实现的财政收入划归高新区,在高新区范围内,市与高新区按照70∶30 比例分享工商税收和教育费附加,秦都区不再参与分享。并核定了秦都区划归高新区的收入基数和支出基数,对净支出基数通过财政结算由秦都区补给高新区。同时明确,高新区内所有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机构运转等事务由高新区财政承担。
2008 年12 月,将泾渭新区、沣渭新区范围内原市级分成的税收收入(不含发电企业增值税、排污费等市级固定收入)划归开发区,将市与高新区分享比例从70:30 调整为30:70。同时,为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将开发区范围内新增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剔除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基金)划归开发区。秦都区、渭城区在开发区范围内的收入分成保持不变。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开发区范围内的一切事权(包括城市建设和开发管理等事务)由开发区和相关行政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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