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1 月,咸阳参照省对市财政体制,对县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继续实行市管县市区、县市区管乡镇(街道)的分级管理和区按隶属、县按属地划分财政收入范围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统一政策、分级决策、分级负责、自求平衡的财政约束机制。在确定市和县市区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收入,妥善处理市与县市区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做到权责统一,人财物相随。坚持国务院关于存量不动、增量适当调整的原则。在保持各县市区1994 年既得财力的基础上,通过增量微调适当集中财力,逐步增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以支持全市重点建设,缓解县市区之间的特殊矛盾。坚持全面实施和逐步推进相结合原则,在明确改革目标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妥善处理新老体制衔接过渡问题,建立咸阳市分税制基本框架。
全市13 个县市区中,秦都、渭城、兴平、泾阳、三原和彬县为6 个上解县,其余7 个县为自求平衡县。市与各县市区预算收入的划分,采取新老体制双轨运行的过渡办法。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县市区收入划分范围不变,留成比例不变。上交比例调整:原上缴中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50%,耕地占用税30%,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5%,改为上缴省财政(即城镇土地使用税留市县50%,交省50%),对秦渭两区的土地使用税仍按市财政局〔1989〕 240 号文件通知办理,耕地占用税留县20%,交省80%;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上缴省10%,上缴市10%,其余留县市区。对秦渭两区土地有偿出让收入除按原定的市区6∶4 比例分成外,留区的40%部分,仍上缴市10%。增值税划解,增值税留地方25%部分的划解:中央四部门在本市的25%增值税全部上交省财政,对1991 年上划中央咸阳钢绳厂25%增值税上缴咸阳市财政。其他中央和省属企业在本市增值税留地方25%部分上缴省财政17.5%(不含西北橡胶厂、乾县人造板机械厂、省内燃机配件二厂、省粮油机械厂、咸阳机床厂、省水泥制管厂、省缝纫机厂、省建工机械厂、省柴油机厂、永乐齿轮厂),留市财政7.5% (即按省、地七三比例分成)。彬县烟厂的卷烟增值税留地方25%部分上缴省财政12.5%,上缴市财政8.75%,留彬县财政3.75%。市属企业增值税留地方25%部分全部上缴市财政(含西北橡胶厂、乾县人造板机械厂、省内燃机配件二厂、省粮油机械厂、咸阳机床厂、省水泥制管厂、省缝纫机厂、建工机械厂、省柴油机厂、永乐齿轮厂等十户企业中央、省、市三级企业的劳动服务公司);县市区所属企业增值税留地方25%部分仍留各县市区财政。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原隶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仍作为省预算固定收入;原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的,仍作为市级预算固定收入。对中央、省、市三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及经济实体属于地方固定收入,从1994 年元月1 日起全部作为市级固定收入,原属于县市区固定收入的,仍作为县市区预算固定收入。秦都、渭城、兴平、三原、彬县、泾阳6 县市区总额分成收入按原划分范围(即:营业税、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农牧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上缴利润、其他收入)总额分成比例,由县市区金库划解市财政。预算收入缴库,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由国家税务和海关系统负责征收。消费税用“税收缴款书”以消费税“款”中的“一般消费税”“项”级科目缴入中央金库;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包括外资银行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以“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缴入中央金库;中央企业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分别以有关预算科目缴入中央金库;中央企业利润以及其他各项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包括收入退库)仍按现行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缴库。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增值税,由税务部门在征收时填开的“税收缴款书”的“预算级次”栏中注明中央75%,留地方25%应区别中央四部门;其他中央、省属企业留地方的25%,分别注明省17.5%、市7.5%;彬县烟厂和市县市区所属企业,按前述规定的比例分别注明以“增值税”“一般增值税”“项”级科目缴入国库。资源税由税务部门在征收时填开“税收缴款书”“资源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市县国库。各支库收纳的增值税,应于当日办理库款报解时,按规定的共享比例,分别缴入各级金库。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由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以“营业税”“款”中的“一般营业税”“项”级科目缴入地方金库。其中,银行保险系统的营业税缴入省金库,地方其他各项税收,用“税收缴款书”分别以各有关科目缴入地方金库;地方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用“税收缴款书”分别以有关预算科目缴入省、地、县金库。地方企业利润以及其他各项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包括收入的退库)仍按现行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缴库。城市集市贸易税收和个体工商户交纳的税收,因属于“增、营”兼有或“增、所”兼有,而以增值税为主,应由国税局系统征收,按所收税款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县金库。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缴库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在新的“税收缴款书”印发之前,可用原来的“工商税收缴款书”缴库,但必须加盖明显的戳记。在机构没有分设以前,先按现行管理体制统一征收分别入库。清缴以前税收的级次、适用科目及缴库,清缴以前年度的产品税(不包括进口产品税、农林牧水产品、生猪、菜牛、菜羊产品税)、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括在预算级次栏注明中央75%。对留地方25%部分应区别中央、省、市企业,中央四部门企业、彬县烟厂和地市所属企业,按前述规定的比例分别注明,以“一般增值税”“项”级科目缴入各级金库。清缴以前年度的其他营业税(包括银行保险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营业税”“项”级科目分别缴入省和地市金库。清缴以前年度的工商统一税,根据“分税制”后工商统一税转化的税种,用“税收缴款书”,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适用的预算科目缴入各级金库。清缴以前年度的国有企业调节税,应区别行业和隶属关系,用“一般缴款书”以“企业所得税类”各有关科目分别缴入各级金库。清缴以前年度的农林牧水产品、生猪、菜牛、莱羊的产品税,以“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科目上缴市县市区金库。清缴以前年度的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可作为补税罚款收入,上缴市县市区金库。清缴以前年度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有企业奖金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宴席税,用“税收缴款书”以“个人所得税”“款”缴入市县金库。清缴以前年度的其他各项预算收入,应按照“分税制”规定的各项预算收入的级次,分别缴入各级金库。税收返还,按原体制规定市财政应补助县市区的定额补贴和各项拨款,仍按现行办法补助县市区。为及时将省对市、市对县市区的税收,返还拨给县市区,在月后三至五日内,由市国库、税务局分别提供中央四部门,其他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地市企业上缴中央的消费税100%及增值税75%部分,经上报省财政审核后,按照各级划解时间和所附税票待省上下拨后分别补贴县市区和上解县市区给予返还。其中补贴县市区按省上返还数返还,上解县市区按留成比例返还。(www.xing528.com)
1995 年10 月,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分行、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国(地)税局联合印发文件,对县市区国库收纳报解的有关事项做出以下规定:收入的变化和调整,根据《实施办法》,市与市县区的体制同现行体制相比,在收入划分方面原则上没有太大的变化,只对部分收入做了调整,具体是:农业特产税(不含烤烟税),以1993 年决算数为基数,以后每年的增量部分市上分成20%,留县市区80%,原缴库办法不变,市上集中的部分通过年终决算办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30%部分缴省库,留市的70%部分属于秦渭两区的全额缴入市国库,年终由市财政分别按8∶2 比例和秦渭两区分成,其他县市区70%部分留县市区。中央、省、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从1995 年1 月1 日起全部收归市上。在市区内的中省企业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及经济实体增值税的25%部分和其他各项税收,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及经济实体增值税的25%部分和其他各项税收从1995 年1 月1 日起全部收归市上。咸阳卷烟厂卷烟增值税原归市上的8.75%部分从1995 年1 月1 日起划归彬县。市区内中央、省、市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50%部分为市级收入,原留秦渭两区各12.5%部分,从1995 年1 月1 日起清理全额缴入市国库,原属于两区的收入部分由市上按1993 年实际缴库数增加对两区的税收返还。原体制留归省级的耕地占用税全部下划市后,市财政不再集中,全部留归县市区。调整后市、县市区收入范围划分,市财政的收入为:市直企业(包括市直企业与外商合作、合资企业、联营和股份制企业)增值税的25%部分,营业税、所得税、上缴利润、政策性亏损补贴及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利收入;中央、省企业划归市上的地方收入;在市区内中央、省企业的劳动服务公司及经济实体增值税的25%部分和其他各项税收;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经济实体增值税的25%部分及其他各项税收;在本市的中央、省、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市区内的中央、省、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属于地方的收入(含教育费附加);其他收入;市国税分局、电子开发区局、地税分局征收的其他各项原属于市级财政的收入。县市财政的收入为:咸阳烟厂增值税的12.5%部分;县市区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含县市区与外商合营、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增值税的25%部分,营业税、所得税,上缴利润,政策性亏损补贴以及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利收入,市区外的中央、省、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属于地方的收入(含教育费附加);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祝、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宴席税、房产税、屠宰税、车船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其他收入。省与市、市与县市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省50%后,其余50%市区内中央、省、市三级(含劳动服务公司及经济实体)的缴入市国库,县市区内的收入缴入县市区国库;个人所得税缴省30%后,其余70%属于市区内中央、省、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及所办经济实体和劳动服务公司的缴入市国库,属于县市区的缴入县市区国库;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缴省30%后,其余70%,市区内的缴入市国库,县市区内的缴入县市区国库。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预算调节资金分中、省级通过市库全额上划省库,水资源、排污费等专款收入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原体制上解、补助办法的调整和改革,对原体制实行总额分成上解的秦都、渭城、兴平、三原、泾阳、彬县六县市区,其参与总额分成收入范围不变(含增值税留县市区部分),平时仍按原上解的比例,即秦都16.3%、渭城20.2%、兴平18.9%、三原8.9%、泾阳11.6%、彬县14.4%划解分成收入,年终再由市财政按新体制确定的递增上解比例与各县市区清算。对原体制实行定额补贴的礼泉、旬邑、淳化、乾县、永寿、杨陵(1997 年划出)、武功、长武八县区实行逐年递减定额补贴的办法,到期取消补助,财政自求平衡。国库收纳,从1995 年1 月1 日起,市库、县市区支库的预算收入收纳报解按咸政发〔1995〕 90 号《关于贯彻中省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1 一10 月份按体制征收入库的收入,征收机关填制级次更正通知书,经支库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各县市区国库的会计核算手续,仍按陕银发〔1995〕 67 号《关于下发我省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国库收纳报解规定的通知》精神办理。严明预算级次,正确划分收入,确保各级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证市对县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市财政局印发《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有关收入征管缴库问题的规定》,规定缴入市级国库的收入为:市直企业(包括市直企业与外商合作、合资企业、联营和股份制企业)增值税的25%部分、营业税、所得税、上缴利润、政策性亏损补贴及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利收入;中央、省企业划归市上的地方固定收入;在市区内中央、省企业的劳动服务公司经济实体增值税的25%部分和其他各项税收;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经济实体增值税的25%部分及其他各项税收;在咸阳市的中央、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市区内的中央、省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属于地方的固定收入(含教育费附加);其他收入:市国税分局、电子开发区、地税分局征收的其他各项原属于市级财政的收入。县市区及以下国库的收入:彬县烟厂增值税的12.5%部分;县市区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含县市区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增值税的25%部分,营业税所得税,上交利润,政策性亏损补贴以及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利收入;市区外的中央、省、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属于地方的固定收入(含教育费附加);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宴席税、房产税、屠宰税、车船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返还基数的核定,省对地市的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期年,按地市上划中央的消费税、75%的增值税减去中央和省上下划收入及专项上解后为省核定的地市净税收返还基数。以后年度各地上划中央“两税”收入达到上划基数的,按省核定的净税收返还基数全额返还,达不到上划基数的,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基数。省上核定咸阳市1993 年税收上划中央收入为23,552 万元,减去上划中央、省的收入1,040 万元(其中:营业税提高2%中央分成收入345 万元,永寿烟厂税收上解20%、300 万元,产品税中烤烟、农林水产品省分成收入395 万元),省上最终确定咸阳税收返还基数为22,512 万元。新旧体制衔接,实行新的财政体制后,为简化手续,对原体制中市与县市区年终单独结算事项,凡能够固定的,以1993 年决算为基数,核定一个数额,进行结算;不能固定的按原办法计算。对原体制实行总额分成上解的秦都、渭城、兴平、三原、泾阳、彬县六县市区,其参与总额分成收入范围不变(含增值税留县市区部分),仍按原上解的比例。即:秦都16.3%、渭城20.2%、兴平18.9%、三原8.9%、泾阳11.6%、彬县14.4%划解分成收入,年终再由市财政按新体制确定的递增上解比例与各县市区清算。对原体制实行定额补贴的礼泉、旬邑、淳化、乾县、永寿、杨陵(1997 年划出)、武功、长武8 县市区实行逐年递减定额补贴办法,到期取消补助,自求平衡。对原体制实行定额补贴的旬邑、淳化、乾县三县,从1995 年起分三年逐年递减定额补贴,1998 年取消补贴,自求平衡。市对县市区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建立规范的税收征管制度,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凡属于中央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属于市、县市区固定收入(除增值税留地方部分)由市、县市区地税局征收;在县市区的由县市区地税局征收。收入征管缴库、国库收纳报解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和市人民银行另行制定下发。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市财政对县市区的税收返还和补助列入市财政预算支出。县市区相应列为预算收入;县市区向市财政局的上解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支出,市财政相应列为收入。按照分级预算制度,市上每年依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向县市区提出编制年度财政预算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建议指标,由县市区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自行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报市财政汇总。在分税制体制执行过程中,新建成投产的大型项目,企业搬迁,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改变以及财政经济政策等财力变化较大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收支基数、上解比例或补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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