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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财政体制:咸阳市财政志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与各县市区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础上,收入划分范围不变,留成比例不变。1995 年,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办法》,决定从1 月1日起,省对地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理顺省与地市的分配关系。咸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中省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办法》,落实中央、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理顺市与县市区间财政分配关系。省与地市财政之间都不得互相挤占收入。

省市财政体制:咸阳市财政志

1993 年12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改革全国财政管理体制;1994 年1 月1 日,中央对省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陕西省政府决定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推行和完善期间,采取新老体制双轨运行过渡办法,省与地市暂维持老体制一年。市与各县市区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础上,收入划分范围不变,留成比例不变。

1995 年,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办法》,决定从1 月1日起,省对地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理顺省与地市的分配关系。咸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中省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办法》,落实中央、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理顺市与县市区间财政分配关系。省市事权和支出划分:仍维持原来事权和支出划分范围,咸阳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机关运转及经济、事业发展支出;划分了省市各自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划分为土地使用税省市各分成50%,个人所得税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省市按30%与70%分成;税收返还基数核定以1993 年为基期年,按咸阳上划中央消费税和75%增值税减去中央和省上、下划收入及专项上解后为省级核定的咸阳净税收返还基数,对“两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增量部分中央按1∶0.3 系数返还地方的收入,按体制留归咸阳的部分,省财政集中50%。以后年度咸阳上划中央“两税”收入达到上划基数的,按省级核定的净税收返还基数全额返还,达不到上划基数的,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基数;新老财政体制衔接:省对原体制上缴、补助办法进行了调整和改革,简化结算办法,原体制咸阳属于总额分成上解市,以1993 年应上解省财政的总额分成收入数为基数,确定咸阳按递增比例8%实行递增上解;建立规范税收征管制度:设立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凡属于中央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凡属于省级固定收入(除增值税留咸阳部分),由省地方税务直属分局征收。凡属于咸阳市县固定收入(除增值税留市县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固定比例分成收入除由国税部门征收的外,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税收返还制度,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地方财政支出有一部分要靠中央财政税收返还来安排,为了缩短税收返还的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省对地市平时采用“核定资金调度比例,直接从中央金库划转财政资金”的办法,年终办理财政决算时一并清算;改进预算编制办法,硬化预算约束。实行分税制以后,省财政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和补助列入省财政预算支出,地市相应列预算收入;地市向省财政的上解列入地市财政预算支出,省财政相应列收入。省与地市财政之间都不得互相挤占收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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