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文化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文化市场的法制化建设,还需要在完善各项文化法规的同时,狠抓文化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由于创意文化产业的易变性、复杂性,以及制定相关文化法规时难免存在的歧义或漏洞,也由于文化市场经济巨额利润的诱惑,一些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的执法机构,和一些文化素质、道德素质不高的执法人员,在文化市场的执法过程中,往往会执法不严,执法不当,或有法不依,这都会造成文化市场法制管理的进一步混乱。为了克服这一不良现象,就要加强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以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注重思想及业务学习,严加考核,完善奖惩制度等措施,建立起合格的文化市场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保证文化市场立法和管理目标的实现,创建一个既与国际接轨,又遵纪守法,循序健进,繁荣兴旺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
在探讨市场经济、法文化建设、执法队伍和创意文化产业的发展关系时,还必须注意政府的调控和倡导扶持的职能,这也是由市场经济管理的普遍规律和文化产品的价值观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以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和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基础理论,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建立影响很大;但在西方普遍出现“滞胀”即经济衰退和通货膨胀同时并发时,也显得束手无策。而对具有极大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文化产品而言,就更是如此。
一方面,政府应当转换职能,由直接经营文化产品变成依法行政,保证文化市场经济良好的法制秩序,让市场的“无形之手”调节资源配置,避免直接充当创意文化产业的经营主体和生产主体,以使文化产业在公平竞争中优胜汰劣,生产出更精美更丰富的文化产品,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消费需要;另一方面,政府也不可抛弃自己应有的对优秀民族文化精品生产的调控、倡导和扶持的角色。只有这样,才能既避免在自由经济条件下,文化产业单纯追求和盲目生产赢利高的普通文化产品甚至是低俗有害的文化产品,而淡忘或不愿投入风险高、投资大、社会效益也大的文化精品生产的不良现象;又避免重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错误,行使政府对文化生产的过多干预政策,以至于扼杀了文化产业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对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产品的生产而言,政府的积极调控和倡导扶持的具体方法,一是设立类似于电影界的“夏衍电影文学奖”的创作机制,在文化产品投产前,由政府组织专家在审定精品创作计划后,决定给予扶持的对象;二是设立专项文化基金,为投标制作上述文化精品、符合基本条件的文化产业,给予有力资助或无息贷款,以及组织创作班子和其他的方便,保证精品创作生产计划的实现;三是在优秀的文化产品完成后,由政府给予宣传推广,大造声势,引导受众消费;四是注意回收生产成本,包括市场交易和对外出口等,改变过去那种用钱堆精品,只重社会效益,不重应有的经济效益,致使文化产业血本无归,优质赔本,无法进行再生产的背离市场经济规律的现象;五是举办常设性各级政府评奖活动,对优秀的文化精品予以及时表彰和物质奖励,其中包括用于文化精品再生产的奖励金等,以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只有这样,我国的创意文化产业才能在市场经济和法制管理的条件下,茁壮成长,生产出更多更好的有较高文化价值的文化精品,不断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审美能力和道德水平。
此外,在以法治国,加强全国文化市场的法制化建设和管理,大力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活动,保护知识产权,克服以往地方文件打架,文化业执法没有法律根据的管理弊端,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防止削弱文化部门管理职能的现象的同时,也要加强创意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道德“自律”。这是因为,任何法律的完善都只能是外在的约束和“他律”,只有建立文化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行道德的“自律”,才能堵塞法律的漏洞和不足,保证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人民提供富有营养的精神食粮。
可以相信,我国的法文化建设尤其是文化市场立法在作到了如上几点,并注意道德建设的另外重要一翼后,当可保证我国新兴的创意文化产业,有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和较稳定的健康发育过程,促进全国经济文化的大发展。
注释:(www.xing528.com)
[1]江启疆.法治-中国市场经济的独特视角[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10.
[2]李健伟.我国文化市场的地区分布[J].文化月刊,1997.11.
[3]袁冶.论中国法治的目标和工作重心.广东省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研讨会论文集[C].1999.10.
[4]转引自冯谦虚.谈谈应给予地级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半立法权”.广东省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研讨会论文集[C].1999.10.
[5]转引自王建民.关于文化立法的几点思考.广州文化产业与文化立法研讨会论文集[C].19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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