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载入我国宪法,成为建国基本方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从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的角度和命题看,也只有对市场经济实行法制管理,才能使市场主体获得合法资格并运作,才能使权威机构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机制进行法治管理,才能使政府以法对市场经济的内部缺陷进行宏观调控,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精神相一致①。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文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创意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增强国家文化综合实力,扩大内需,增多就业岗位,拉动经济增长,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消费需求的客观需要。
法代表了国家的意志,是人民按照民主的原则集中自己作为一个整体的意志,使其他任何意志都服从于它的最高准则。至于创意文化产业对法文化尤其是市场经济立法的呼唤,则是建设法文化,保证中国文化市场经济运作的良好秩序,确立适应信息时代的文化价值评判原则,保护创意文化产业主体的生产积极性和文化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而实现依法治国这一国家高级形态的治理方略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国文化市场已初具规模。截至1996年止,全国文化市场各类经营网点已达21.2万个,从业人员108.7万,固定资产原值358.5亿元,创造增加值157.2亿元,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部分②。然而,文化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我国法治所处于的中层次起步阶段,却影响了我国创意文化产业的立法进程。
从文化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看,它是一个既牵涉到电子信息产品工业、广播电视业、报刊杂志业、电影音像业、文化娱乐业、互联网络业等文化信息生产部门,又牵涉到中宣部、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及广电管理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务院新闻办等文化管理部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和公安执法部门;既牵涉到上层建筑的思想文化领域,又牵涉到经济基础及其高科技生产领域,与千家万户密切相关的文化大系统;既需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注重经济效益,又需要遵守国家的各项文化法规,注重社会效益的大系统,故大大增加了其有效管理和立法监控的难度。
从我国法文化以及法治所处的发展阶段看,情况更不容盲目乐观。根据国家法治的通行标准来衡量,专家认为,一般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低层次,其表现为:法文化落后,立法不全、执法不严、守法意识差。法律尚未受到普遍的尊重和遵守,社会关系的许多方面都不是由法律来调整,权大于法的现象普遍存在;
第二个层次是中层次,其特征是:法文化有较大发展,立法较完备,但执法跟不上步伐,守法意识仍然较差。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虽然已有法可依,但由于执法的松懈,实践中造成法律的虚设,法律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个层次是高层次,体现在:法文化繁荣,不仅立法完备,执法严明,而且守法意识强,法律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自觉行为。法律成为国家社会关系最主要调节工具,受到普遍的尊重和遵守③。(www.xing528.com)
从我国法治的发展,刚刚由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无法无天”阶段,进入改革开放后的法治初建阶段看,目前至多只能算进入了法治的中层初级阶段,不仅立法谈不上完备,执法跟不上步伐,守法意识仍然也依然较差。创意文化产业的重要方面尚未有法可依,执法也很松懈,法律也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法文化尤其是文化业立法的滞后,跟我国长期过于强调文化的意识形态性,历来将文化作为一种事业,而不是一种产业的保守僵化观念有关。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时代,四大系统文化事业单位出多少本书、多少部电影、多少部戏,发行、放映和演出系统的书店进多少书,电影院放几部片,舞台上演几部戏,都早早排定,照计划办事,简便省事,品种单调,内容贫乏。改革开放以后,市场放开,文化产品的种类和发行渠道多种多样,所有制不一,经营方式各异,难免鱼目混珠,精品和劣品俱陈,令文化市场的管理者大伤脑筋。有的地方忽而大抓反精神污染,大拆鱼骨天线,弄得风声鹤唳,怨声四起;忽而又对文化市场的不良现象听而不闻,视而不见,放任自流,以至沉渣泛起,不时出现或渲染色情暴力,或鼓吹封建迷信、歪理邪说如法轮功一类的大批非法出版物,以及侵犯知识版权的大批盗版碟,盗版书等等,危害了人民的身心健康,也扰乱了文化市场秩序。
面对这种管与不管的两难境地,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也曾作了最大的努力,包括成立有文化部门、广播电视部门、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派人参加的地方各级政府的“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下设简称“社管办”的专职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统一管理文化市场等。为了师出有名,管理得法,“社管办”还制定了许多地方性的社会文化管理条例,设立了文化稽察队,加强了对文化市场的日常管理。与此同时,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财政部、工商管理部门等,也各自根据自己部门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制定了不少改革试行办法、专项通知、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管理原则、有关决定、临时条例一类的文件,层层下发各地,严加防范。
应该说,专设所谓“社管办”的措施,以及由国家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针对文化市场上某一时期、某一具体现象,所发出的有针对性的禁令式通知和规定之类,固然也作了不少工作,有对不良现象“管卡压”的正面作用。但总体来说,却一方面难免给人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不便,往往对不良书商、盗版厂家、播黄影视音像点等,缺少法律制裁的根据,形不成管理的力度;一方面对本想守法经营、发展壮大的文化企业和民营文化实业的经营者来说,又缺少法律的保障,使其时常受到不少部门的干扰,缺少依靠有关法规的自我保护环境和勇于创业的创新意识,对今后如何扩大文化经营范围,多开投资渠道、加大投资规模,增多服务项目等也大都心中没底,缺少远大的发展计划,大大减低了我国文化企业家扩大文化生产和改善文化服务的积极性。
当然,按照党的十五大指引的努力建设成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的伟大目标,我国目前已经在法制化的道路上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一些与创意文化产业密切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等,也已经相继出台。如《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商标法》、《文物保护法》、《民法》、《刑法》、《广告法》,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等。对公民应负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对保护公民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公民的肖像权、教育权,对广告的依法管理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这都十分有利于创意文化产业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健康发展。
但也应该看到,根据美国学者布莱克的社会调查所发现的“文化的量与法的量成正比,文化的量越大,法的量越大”的文化立法规律,文化立法的量,必须要紧跟文化发展的量,才能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立法的量正大幅度增多,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在改革开放的20年间,全国人大一共制定了32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规,各省(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5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④。特别是近六年来,仅文化部根据宪法精神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已达117件,地方性的文化法规也有90件⑤。然而,这些立法量仍然远远跟不上文化发展的量,跟不上文化市场发展和文化繁荣的形势,特别是至今还缺少对发展创意文化产业必不可少的《文艺演出法》、《电影法》、《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网络法》,以及专门的《文化产业法》和《文化市场管理法》等等。
同时,在现有的国家、部门和地方性法规中,还存在着内容上互相抵触,难以执行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红头文件庭上打架”现象,给执法机构和群众带来了很大困惑。如一些地方的省市政府,因立法不慎,就发出过与国家有关部门相抵触的文化管理条例。如在有关的《体育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里,就违反国家文化部、公安部关于桌球的主管部门是文化行政部门的规定,将桌球划归体委管理;或在有关《通知》中,自行改变中央确定的“文化市场统一由文化部管理”的大政方针,将文化局管理的音像制品全部移交给广播电视局管理等。相反的情况则是,一些享有地区立法权的经济特区,在关注特区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发展,发挥特区立法“试验先行”的积极作用方面,却甚少建树,做得很不够,这些都对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而要彻底改变国内这种文化市场管理、文化产业发展的无序运作和无法可依现象,不可能要求国家一朝一夕就制定出一整套尽善尽美的文化法规。唯一的办法,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的精神,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不断增定和完善我国的法律,积极地“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⑥。”并根据国内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市场管理的实践,参考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有关法规,在《宪法》精神、党的十五大精神的指引下,在新出台的《立法法》的规范下,制定出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有利于创意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市场繁荣的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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