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所有权的归属,在从事上述五大类文化服务的行业中,大致可分为国营文化产业与民营文化产业的两大部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针对这两类文化产业群的所有制性质、管理方式、服务方式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发展战略,改善其服务方式,提高其服务质量,是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文化产业服务主体的自我完善、自我更新、自我壮大的必由之路。
我国的国营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集中在报刊业、广播电视业、电影业、出版业、文艺演出业、电讯业、网络业、旅游业,具有规模大、规范化、管理严、人员多、设备完善、资金雄厚等优势。长期以来,特别是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些国营文化企事业单位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做出了很大贡献,出品了不少优秀的影视片、文学作品,繁荣了文学创作、文艺演出、广播影视和出版事业。
然而,计划经济时期的僵化管理也滞后了国营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削弱了我国与发达国家竞争的文化实力,特别是在我国已确立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后,国营文化企事业单位,如何向文化产业化的方向发展,改善其文化服务,争取更大社会经济效益,就成为这些单位能否适应市场经济风浪的最大考验。
应该看到,我国国营文化企事业单位,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温床上,虽然口说为人民服务,实际则已失去了市场经济的意识、活力、创业心和发展战略方向。或者因冗员多、素质差、负担重、欠债大而顾虑重重,举步维艰;或者因迷恋官本位和既得利益,而抵制原事业单位的产业化改革。如有的出版社要么业绩很差,得过且过,要么倒卖书号,非法出版,被停业整顿;有的剧团要么常年不演出,坐吃山空,要么草草演出几场,花光了上级拨款就匆匆收场,更谈不上资金滚动,自我更新;有的电影厂不知如何走向市场,拍片资金严重不足,拍片量大幅下降,即使好不容易拍出了几部片子也没人看,弄得有些电影院里不放外国大片就门可罗雀;有的电视台无能无财,拍不出自己的电视节目,就专靠在转播境外节目时非法插播自己的广告发横财,直到被严令停播。这些负面现象不仅影响了我国国营文化企事业单位的自身形象和健康发展,更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产生了极为消极的不良影响。
显然,国营文化企事业单位要与国际接轨,在国际文化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要与蓬勃兴起的国内民营文化产业竞争发展,要自我生存、自我发展,自我壮大,重振雄风,就要彻底抛弃官商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在所有面向市场的文化服务行业中,大力推进产业化,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行使资产所有者职权,监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运作,使文化企业得以自主经营,分流富余人员,管理逐步科学化,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文化服务质量。
民营文化产业群,是与国营文化产业群相对应的概念。在我国现阶段,它是国家所有并直接经营的公有制文化产业以外的民间文化产业所有制形式的总称,大体有三种类型:一是私有私营,包括文化经纪人、个体书商、录像放映户、文化专业户、自由职业的演艺人员、私营文化企业如全国第一家王氏剧本公司、各类影视制作公司、广告公司、文化传播公司、咨询公司,网站,软件业,和外商独资的文化企业等;二是公有文化单位由集体经营或私营承包的文化馆、影剧院、游览点、书店等,以及集体所有由个人承包的文化站、影剧院、游乐场等;三是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包括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文化产业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的信息文化产业、联营文化产业等。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民营文化产业经济的出现,壮大了文化服务主体的阵容,不仅繁荣了社会主义文化市场,而且是对改革计划经济时代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公有制形式的有力促进,有利于国有制文化经济形式的产业化进程。
这首先是因为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制形式、管理服务模式和文化生产力,已大大不适应目前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需要,更难以满足人民大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其次是由于包括民营文化产业在内的民营经济,作为天然的市场经济组织,其运作方式较易适应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经营格局。
究其原因,正如揭阳市委政策研究室的一份报告所指出,“一是自主性。民营的企业完全具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实行自负盈亏,国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不进行直接的管理。企业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二是平等性。民营企业在经营方式和实际运作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社会地位的差别,都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任何人都不能通过非经济手段和方式占有他人的劳动。三是竞争性。实行民营的企业,没有什么‘铁饭碗’、‘大锅饭’,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www.xing528.com)
在社会文化不断发展,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情况下,要求文化产业的服务者,一律从属于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并不利于文化人才资源的调配;文化资源的全部国有化,也不利于国家文化生产力的较快发展。文化市场经济要求所有的文化产业都成为自主独立的利益主体和竞争主体,而许多国营文化企事业由于受政府的直接管理,难以形成灵活高效的决策机制,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从企业盈利率的角度看,据经济学家估测,国有企业的盈利率一般为民营企业的一半。如美国的《幸福》杂志作过一个统计,在80年代全世界500家最大的工业企业中,国有企业的盈利率是1.7%,私人企业的盈利率是4%②,其中的文化产业当也不例外。这种国有制文化产业经济的低效率低盈利率现象,直接影响到公有制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相反,民营文化产业群在竞争规律和资本内在冲动驱使下,有很强的成本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一般有较好的服务态度和质量,效率和盈利率较高,较能促进国家文化生产力的发展。
当然,民营文化产业也有其自身的突出弱点,大致可归纳为三条:一是资金不足,投资规模小,文化经营的服务项目档次不高,重复建设和盲目布点多;二是法制意识淡薄,有的公然从事违法性经营,或偷税漏税、假冒伪劣、损人利已等;三是有的从业人员,包括一些名演员、经纪人、书商等,职业道德差,文化层次低,服务态度恶劣,或不按合同履约,或经营有损群众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有害社会空气等。
据统计,1978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3624.1亿元,其中非公有制的民营经济只占到0.9,而到了90年代则上升到两成,有些沿海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甚至占到了四成。然而,由于产业分布、生态恶化、资金、技术、规模、管理体制等原因的制约,专家预言非公有的民营经济今后对GDP超高速增长的贡献率已不可能保持前20年的态势③。
当然,民营经济包括文化产业的负面表现和滞后发展并不是无法纠正的。只要国家有关部门针对上述文化市场的不良现象,制定好国营与民营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的战略,以及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经济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法规,注意发挥民营文化产业群在活跃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引导民营产业向主流文化方向发展,开展从业者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广开文化资金投入渠道,完善文化产业体制,允许其增多各项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其经营规模和范围,做到合理布局,公平竞争,守法执业,就一定能保证民营文化产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如前所述,发达国家的服务业产值现已达到全部GDP的70%,而我国目前的服务业产值只占GDP的35%左右,不仅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因此,大力发展民营创意文化产业,特别是鼓励发展风险高、投资大,但却具有极为广阔的用户资源,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也十分巨大的影视产业、出版产业、网络产业等,将是迅速改变我国服务业落后于国际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得力措施。
可以说,党的15大报告中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的科学论述,以及国家近期颁布的《个人投资企业法》,正是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对包括个体文化经营者在内的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重要地位的有力肯定。
此外,无论是国营还是民营文化产业,其发展战略的重点,最终都要通过名牌战略和企业文化来实现。所谓名牌战略,其实是一种文化服务意识,一种经营战略,如专家所言,“是围绕着生产优质产品,扩大产品知名度,树立名牌产品形象进行的筹划和采取的对策。在当今世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施名牌战略,争创名牌产品,创立名牌企业,是提高企业知名度和经济效益的-个重要途径,也是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的一个重要内容。”而所谓企业文化,据有关专家概括,则包含有发掘企业的人才智力因素,提高职工素质;塑造企业精神,增强企业集体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完善企业文化建设,开展健康、活泼、丰富多采的群众性文体活动,陶冶情操、鼓舞斗志,激发广大职工创名牌的热情;把传统文化运用到企业管理之中,提倡商德,国家至上,以人为本,同舟共济,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无穷力量,使之成为企业的灵魂,名牌的光环等内容。
江泽民同志指出:“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公有制为主体,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努力增强公有制经济的实力,又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④”可以预见,只要抓住了“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一文化事业发展的根本宗旨,中国文化产业的服务主体,不论是以国营公有制或以民营非公有制形式经营,都一定能赢得其服务对象——国内外广大人民的喜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