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的首要主体,无疑是它的生产主体。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和生产者,为社会源源不断的提供了各种满足人民文化消费需要包括出口换汇的文化产品。
文化市场的生产主体,从广义上说,包括了组成创意文化产业生产力的全部企业及其创作主体和有关辅助人员。从企业生产主体的角度看,我国在音响、彩电、手机、DVD等储存、传播文化产品的硬件产量上已居世界第一位,按产值计算已进入世界电子工业强国之列。在信息媒体产业方面,我国已形成了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杂志、网络的完整体系,而其中从事文化生产的创作主体,亦即创意文化产业生产主体的核心,主要是由具有较高文化层次和艺术修养的文学编剧、导演和音乐、美术、书法、摄影、舞蹈、电影、电视、戏剧等各门类艺术家的骨干,以及包括了灯光、音响、配音、录音、剪辑、布景、烟火等创作辅助人员等组成的创作队伍。就理论的意义而言,它包括了国家和省市各级作家、音乐家、美术家、书法家、摄影家、舞蹈家、电影家、电视艺术家、戏剧家、杂技家、曲艺家、民间文艺家等各协会艺术家的精英,以及虽未入会却有同等水平的真正艺术家。
然而,并非所有在会或会外的艺术家都可列为文化市场的生产主体。与一般意义的艺术家不同之处是,作为狭义的文化市场生产主体的艺术家们,已不再是通常意义上的互不相关的独立的创作个体和自由职业者,而是在创意文化产业中包括诸如剧组、乐队等创作班子里,为着一定的文化生产目的,由紧密的经济利益的联系组合起来的创作联合体,其思想、行为方式包括创作和获取报酬的份额与比例等,都受到了所在文化企业的经济合约、工作职责、任务目标等经济与法律纽带的约束。
对于长期习惯于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世界的艺术家来说,这种文化企业内基于市场经济利益的创作实体的组合,不仅是进行文化生产和再生产的需要,也是体现艺术家的艺德和维持生计的需要,而对于刚刚由计划经济转轨为市场经济,由“吃皇粮”的文化事业单位的艺术工作者,转为创意文化产业的文化服务产品的生产主体的中国艺术家们来说,则还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www.xing528.com)
这一过程对文化艺术家们来说,不谛是一种观念的更新和身份的变换,甚至可能会是一种痛苦的磨合过程。因为在一些受传统观念束缚的艺术家看来,艺术似乎始终是一种耻于言利的高雅事业,更不必说自我主动“降格”乃至“沦落”为创意文化产业的“生产者”了。然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每个具有创意文化产业主体意识的艺术家来说,其道德意识和修养,其对人类终极关怀的真诚和艺术追求所达到的超拔境界,并不会因自己成为创意文化产业的生产主体而有本质的改变。如果他真正理解了其所生产的文化产品,除了要考虑成本,考虑因传播载体的不同而扩大的更广泛的欣赏者外,在本质上依然是体现了艺术家主体创造和生命体验的艺术结晶的话,就不会因为身份的改变而忘记自己的艺术使命。
在所有肩负艺术使命的文化市场生产主体中,存在着两种明显不同的艺术倾向群,这就是所谓的高雅艺术创作者和通俗艺术创作者。有论者认为,前者属于严肃文化、精英文化的创作者,其市场意识不强,虽然生产的产品具有一定的思想性和艺术性,但观众读者面窄,难以产生较好的市场效益;而后者则属于流行文化、大众文化的创作者,其产品具有浅显性、游戏性和娱乐性的特点,故能迎合多数人的口味而易于大批量的复制和流传。由于后者的趋众性和队伍中易混入大批水平低、素质差的流行文化生产者,故往往生产出大量的粗制滥造、低级庸俗甚至是造成精神污染的文化产品,或者是虽然合情、合理、合法,却没有什么精神营养的“文化快餐”①。
应该说,目前文化市场生产主体中所出现的这两类群体和负面影响是客观存在,不容否认的。但前者较注重作品的文化价值与后者较注重经济效果而往往产生负面影响的矛盾,却并不是不可克服的。就高雅艺术的创作者而言,从事严肃文化和精英文化的创作并不意味着绝对没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只要能适当增强市场意识,提高文化产品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则观众读者面虽窄,却也可通过优质高价的流通交换方式,产生较好的市场效益和社会影响。同理,从事于流行文化、通俗文化的创作者,只要努力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和艺术修养,增多其文化产品的艺术价值和正确的思想性,其产品所具有浅显性、游戏性和娱乐性的特点,就可能为大众提供更多的有营养的“文化快餐”,满足普通民众的文化消费需要,繁荣文化市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