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西夏王朝注重武備,軍事立法健全,具有原則性與具體性相結合的立法特點〔31〕。既有專門軍事法典,如《貞觀玉鏡將》主要規定軍政制度和作戰時的軍律,再如景宗元昊1032年制定的兵法和以後的《戍邊法》等,也有綜合性的軍事行政法律,如《律令》中的軍事法律部分,諸如軍制、邊防、兵役、後勤供應等等方面,都作了明確、詳細的規定〔32〕。
再者,軍律嚴密,刑罰奇酷,具有地域和民族相結合的特色。西夏是封建制社會,同時,由於其民族和地域的特點,又保留有濃厚的奴隸制殘餘,而且由於同宋、遼等周邊王朝的頻繁戰争,生產遭受破壞,階級、民族矛盾日益尖鋭,封建統治者爲了維護其統治地位和利益,爲了國家安全和生存,實行全民皆兵的制度,“以兵法勒諸部”,加强半軍事性質的社會管理,以隨時準備適應戰争的需要。西夏政府之所以規定詳細而嚴密的軍事法律,正是和西夏社會性質、政權結構與功能有直接關係的。雖然軍律規定簡明扼要,重點突出,賞罰比較適中,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相對的合理性,也具有較高實用價值,但不免存在倚輕倚重、不平等的成分。
西夏軍法中有不少條文反映了階級統治的不平等性。如統兵官陣亡,其護衛等都要被殺。再如,將軍虚報軍功者,也衹罰馬、減官,而軍卒都要被杖刑,罰作幾年苦役等。(www.xing528.com)
西夏軍事刑罰手段有死刑、終身監禁、罰作苦役、杖刑和刺字等,極爲殘酷。在罰罪律中就有七種之多犯罪要被處以絞殺,如失主將和察軍擅離職守二罪,不僅犯者要被殺,連他的家人也要全部被罰作官、私牧、農人或充軍。另外,從部分軍律反映出,對軍職人員的犯罪處罰和社會職業等的規定要比其他社會成員嚴格和奇酷。如《律令》卷三《盜毁佛神地墓門》規定,犯損毁諸王、大臣墓、棺、屍者,依次加罪,壞屍者絞;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墓被損毁,子孫不許貪賄與罪犯私了;軍中人犯罪比他人加一等。再如,《律令》卷十一《爲僧、道修寺廟門》第十二條規定,軍中有軍職(如軍獨誘、正軍、輔主等)者入於老弱中,不許爲僧人,若違律納爲僧人,依僞僧人法判斷。
另外,在賞賜律中,依功勞大小和原有官職官資情況提升官資級别,原來没有官資或官資少者升的資級就多,反之則少。比如,最低的軍官小首領、押隊、帳主、隊長,甚至是軍卒,一旦立了奇功,馬上可以提升官資十多級,而且賜之以不少銀碗、錦衣、茶、絹等物品,還有直軍爲其效勞、服雜役。這種重賞以利誘,酷刑以威逼,即所謂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酷刑之下而不畏死的做法,雖然是增强軍隊戰鬥力、争取勝利的重要保障,特别在階級社會中,利用刑賞之律使軍隊在維護剥削階級的統治中起到了極爲重要的作用。但是,從另一側面看,這種似乎不合理的極重的賞賜和嚴酷的刑罰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是爲維護統治階級利益服務的,具有極端的等級性和虚僞性,也具有鮮明的獨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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