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三十五:“漢制,歲盡,遣上計掾史各一人,條上郡内衆事,謂之計偕簿。”上計,即地方行政長官每年將施政情形(户口、墾田、賦税、治安、灾情、獄政等)編爲簿籍,層層呈送至朝廷。漢代郡有專門負責編造計簿的計曹、計掾,有上計卒史,居延漢簡中對此有明確反映:
簡二十四:上計卒史郝卿□卿千人令史 503·12
上計的簿籍非常重要,它關係到地方官吏一年的政績能否得到肯定,也是官吏得到獎懲的依據。因此,上計簿的内容不能出錯,需要反復嚴格地檢查,如下簡:
簡二十五:三月簿餘盾六十七,校見六十七應簿 E.P.F23:314
簡二十六:踵故承府遣掾校兵物少不應簿拘校 天鳳E.P.F 25:3
拘校也就是核算、校對。綜上述幾簡即郡府命令所屬地方基層官吏,對上計文書要認真核對。簡文中的“應簿”和“不應簿”就是校對後的結論,即所校訂簿記載與實有情況相符合或不符合。(www.xing528.com)
簡二十七:陽朔三年九月癸亥朔壬午,甲渠障守候尉塞尉順敢言之,府書:“移賦錢出入簿與計偕。”謹移應書一編,敢言之。尉史昌。 35·8A、B
上簡可見除了各縣對於所上計書要認真“拘校”外,郡府還要求呈送上計簿時,將其中的某些明細賬目,另列清單即所謂的牒作爲副件一並呈上,以備郡府直接復查、審核。
上計的内容據胡廣《漢官解詁》所言,爲“户口、墾田、錢穀入出、盜賊多少”等幾項。1975年,湖北雲夢縣睡虎地11號秦墓出土的竹簡記載了當時有關上計制度的具體規定。1993年初,江蘇連雲港市東海縣尹灣村6號墓出土一批西漢時期的郡縣級行政檔案。其中有一方題爲《集簿》的木牘,簡牘整理者認爲這方木牘“可能是東海郡上計所用的底稿或副本”〔9〕。由尹灣漢墓出土的《集簿》來看,胡廣説的僅是郡縣上計的基本内容。《集簿》所記載的上計内容更爲完備,包括:地區面積和行政機構,農業經濟,財政,民政,置三老孝弟力田以導民等〔10〕。
郡國守丞、長史至京城上計,皇帝發佈敕書,對地方行政工作提出要求,由上計丞史“歸告二千石聽”;並提出需要“對上”的歲收、“盜賊”等問題,責成地方官吏逐一回答。郡國上報中央的上計簿要接受丞相、御史兩府的考課,《漢書·薛宣傳》云:“考績功課,簡在兩府。”師古注曰:“兩府,丞相、御史府也。”丞相府根據上計簿所提供的材料對郡國守相進行考課。
上計與監察的關係密切,其工作交互進行。《後漢書·百官志》蔡質《漢儀》説:“詔書舊典,刺史班宣,周行郡國,省察治政,黜陟能否,斷理冤獄,以六條問事,非條所問,即不省。”“省察治政,黜陟能否”,可見刺史的職權已包括對地方官吏勞績的考核。《後漢書·百官志五》“州刺史”條本注曰:“諸州(刺史)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國,録囚徒,考殿最。初歲盡詣京都奏事,中興但因計史。”一般情況下,在對郡國官吏乃至屬縣令長的考課中,刺史起着很大的作用。
上計制度爲保證漢王朝經常而穩定的財政收入奠定了基礎,同時推動了中央集權的財政制度的鞏固和發展。上計與考課相輔而行,直接推動了以政績任用官吏的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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