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松長(湖南大學嶽麓書院)
徭役是秦漢時期最常見的勞役形式之一。有關徭役的法律條文,曾散見於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前者僅爲一條:
续表
115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殹(也),及詣,水雨,除興。116興徒以爲邑中之紅(功)者,令結(嫴)堵卒歲。未卒堵壞,司空將紅(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復垣之,117勿計爲繇(徭)。縣葆禁苑、公馬牛苑,興徒以斬(塹)垣離(籬)散及補繕之,輒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歲或壞118䦼(決),令縣復興徒爲之,而勿計爲繇(徭)。卒歲而或䦼(決)壞,過三堵以上,縣葆者補繕之;三堵以下,及雖119未盈卒歲而或盜䦼(決)道出入,令苑輒自補繕之。縣所葆禁苑之傅山、遠山,其土惡不能雨,夏有120壞者,勿稍補繕,至秋毋(無)雨時而以繇(徭)爲之。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121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爲繇(徭)。縣毋敢擅壞更公舍官府及廷,其有欲壞更殹(也),必122之。欲以城旦舂益爲公舍官府及補繕之,爲之,勿。縣爲恒事及有爲殹(也),吏程攻(功),贏123員及減員自二日以上,爲不察。上之所興,其程攻(功)而不當者,如縣然。度攻(功)必令司空與匠度之,毋獨令124匠。其不審,以律論度者,而以其實爲繇(徭)徒計。
繇(徭)律〔1〕
這是一組由十枚簡組成的一條長律,其内容主要是關於“御中發徵”的時日要求和禁苑、縣邑土工的具體要求和檢查規定等。儘管律文衹是一條,但其細密的程度,足可見秦代當時的法律規定非常地嚴密,同時也説明,秦代有關徭律的條文肯定不衹是這一條而已。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也有十枚簡(單獨注明“繇(徭)律”的篇名簡除外)記載了漢代初年的部分徭律條文。有趣的是,同樣是十枚簡,其所記内容則大致可分爲五條,其中最短的就一枚簡,最長的則由五枚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了發徭“行粟”、“傳送”、“委輸”、“補繕”等,與睡虎地秦簡中的徭律條文頗有相通互補之處。爲便於比較,我們且録其中較長的一條如下:
(
《徭律》411—415)發傳送,縣官車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貲)者,以貲共出車牛及益,令其毋訾(貲)者與共出牛食約載具。吏及宦皇帝者不與給傳送。事委輸,傳送重車重負日行五十里,空車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諸有除者,縣道勿敢繇(徭)使。節(即)載粟,乃發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補繕邑□,除道橋,穿波(陂)池,治溝渠,塹奴苑,自公大夫以下,勿以爲繇(徭)。市垣道橋,命市人不敬者爲之。縣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當繇(徭)。戍有餘及少者,隤後年。興□□□□□爲□□□□及發繇(徭)戍不以次,若擅興車牛,及繇(徭)使者,罰金各四兩。〔2〕
正在整理的嶽麓秦簡中,現在至少可以確定爲徭律條文的簡已有二十枚。因其律文書寫的形式大都是在簡首書以“繇(徭)律曰”,故大致可以確定這二十枚簡分别屬於七條徭律條文。這裏,我們且列舉兩條與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中的徭律作些對比討論。釋文如下:
1241繇(徭)律曰:歲興繇(徭),徒人爲三尺券一,書其厚焉。節(即)發繇(徭),鄉嗇夫必身與典,以券行之。田時先行富1242有賢人,以閑時行貧者,皆月券書其行月及所爲日數,而署其都發及縣請。其當行而病及不存,1238遣歸葬。告縣,縣令給日。繇(徭)發,親父母、泰父母、妻子死,遣歸葬。已葬,輒聶(攝)以平其繇(徭)。(見圖版五、六)
1394:繇(徭)律曰:委輸傳送,重車負,日行六十里,空車八十里,徒行百里。其有□□。(見圖版六)
第一條徭律大致由三枚簡組成,應該説明的是,其中第三枚與第二枚的繫聯尚不能完全確定,感覺中間好像還缺了東西,但内容應該都與興徭有關。第二條是不完整的一條徭律,因爲這枚簡的下端已殘,且尚没找到可與其内容相繫聯的其他簡文,但由於這條殘簡的内容正好可與張家山漢簡中的徭律相比對,故先在這裏舉例説之。
第一條徭律中,有幾個語詞和詞句先作一下解釋:
“徒人”,當指徒役之人。《史記·高祖本紀》:“高祖以亭長爲縣送徒驪山,徒多道亡。”
“三尺券”,券爲秦漢時期常見的契據。睡虎地秦簡《金布律》中有“叁辨券”〔3〕,頗疑這裏的“三尺券”就是“叁辨券”之誤,因在出土秦漢簡牘實物中,尚没發現三尺長的券書簡。
“書其厚焉”,“厚”或可釋爲財物多少。《韓非子·有度》:“毁國之厚,以利其家,臣不謂智。”厚即財富之義。《漢書·晁錯傳》:“塞下之民,禄利不厚,不可使久居危難之地。”厚猶豐厚富足之義。“書其厚焉”當是在券上記録其財物多少的意思。
“鄉嗇夫必身與典”,“身”,親自也。《漢書·陳勝項籍傳》:“宋義乃遣其子襄相齊,身送之無鹽,飲酒高會。”“典”,主持也。《廣雅·釋詁三》:“典,主也。”“鄉嗇夫必身與典”意即鄉嗇夫必須親自參與主持興徭事宜。
“以券行之”,其語義當是以券書上所書寫記録的財物多少來決定行徭的對象。
“田時先行富有賢人”,“田時”當指農忙時節,“先行”當是先以行徭的意思,“賢人”,指多財之人。《六書故·動物四》:“賢,貨幣多於人也。”這句話的意思當是農忙時節,先以富有多財之人行徭。其目的大概是爲了保證農業耕作的充足勞力。
“皆月券書其行月及所爲日數,而署其都發及縣請(情)”,“皆”是指上面所説的“田時”和“閑時”所行徭的人,“月券書”是每月都要在券上記載。所記載的内容包括行徭的月數和天數,同時,其發徭的都官或縣要有簽署的情況。
“縣令給日”,即縣令批准給予歸家安葬的日期。
“已葬,輒攝以平其繇(徭)”,“攝”,張家山漢簡《徭律》中寫作聶,讀爲攝,解釋爲“拘捕”〔4〕。據張家山漢簡和文義判斷,這裏也許是漏掉了一個“勿”字。“平”,寬恕,免除。《荀子·富國》“請田野之税,平關市之徵,省商賈之數”,楊惊注:“平猶除也。”這句話的意思大致是,歸葬以後,就不要再拘捕,並以歸葬的原因而免其徭役。
這兩條徭律儘管還存在殘缺或繫聯不確定的諸多問題,但將其與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中的徭律比對研究後,至少有如下幾個方面值得注意:
一是豐富了我們對秦代興徭細節的認識和瞭解。睡虎地秦簡中主要講“御中發徵”和縣邑中土工的諸多事項和内容,儘管其中對“御中發徵”的延期、縣邑土工的保質保期進行了具體而嚴格的規定,但對具體怎麽興徭並没有涉及,嶽麓秦簡正好補充了這方面的内容。從這兩條徭律的條文規定可以知道,秦代興徭之時,“必以券行”,而且鄉嗇夫必須親自主持核驗券書。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秦代行繇的“徒人”還有“富有賢人”和“貧者”的差别,兩者行徭的時段也有所差别,前者在“田時”行徭,後者在“閑時”行徭。這多少反映了秦代統治者對農業種作的重視。
二是秦代對行徭之人的管理除了嚴酷之外,也還有很人道的方面,簡文“繇(徭)發,親父母、泰父母、妻子死,遣歸葬。已葬,輒聶(攝)以平其繇(徭)”説明,秦人在行徭期間,其父母、妻子死亡,可以由縣令給假,遣送回家服喪,而且可免其徭役。這種法律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所謂秦律嚴苛嚴酷的另一方面。這種人性的律令條文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亦有表現:“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諸有除者,縣道勿敢繇(徭)使。”這也很具體地反映了漢承秦制的某些點滴。
三是秦漢的興徭規定既有明顯的繼承性,也有顯著的區别和差異。例如,我們在張家山漢簡徭律中看到“事委輸,傳送重車重負日行五十里,空車七十里,徒行八十里”;但在嶽麓秦簡的徭律中,我們看到的卻是:“委輸傳送,重車負,日行六十里,空車八十里,徒行百里。”兩相比較,一看就知道,秦代的徭役明顯苛重一些,特别是徒行,其日程的規定居然多出二十里,可見秦代對行徭之人的規定比漢代確實嚴酷得多。
四是嶽麓秦簡的徭律在行文格式上都是以“繇(徭)律曰”開頭,這種格式與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有點類似。這多少也説明,嶽麓秦簡中的秦律條文也大都是秦律的節抄本,並不是秦代律文的全本或全貌。
【注释】
[1]本文爲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嶽麓秦簡與秦代法律制度研究”(11JZD013)階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
〔1〕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47頁。
〔2〕見《張家山漢墓竹簡》(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4—65頁。
〔3〕睡虎地秦簡《金布律》第二條提到叁辨券:“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即以其直(值)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而人與叁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責之。其人贏者,亦官與辨券,入之。其責(債)毋敢隃(逾)歲,隃(逾)歲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論之。”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9頁。(www.xing528.com)
〔4〕張家山漢簡《徭律》中有“當繇(徭)戍而病盈卒歲及繫,勿聶(攝)”。注釋:攝,拘捕,《國語·吴語》注:“執也。”見《張家山漢墓竹簡》(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4頁。
115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殹(也),及詣,水雨,除興。116興徒以爲邑中之紅(功)者,令結(嫴)堵卒歲。未卒堵壞,司空將紅(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復垣之,117勿計爲繇(徭)。縣葆禁苑、公馬牛苑,興徒以斬(塹)垣離(籬)散及補繕之,輒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歲或壞118䦼(決),令縣復興徒爲之,而勿計爲繇(徭)。卒歲而或䦼(決)壞,過三堵以上,縣葆者補繕之;三堵以下,及雖119未盈卒歲而或盜䦼(決)道出入,令苑輒自補繕之。縣所葆禁苑之傅山、遠山,其土惡不能雨,夏有120壞者,勿稍補繕,至秋毋(無)雨時而以繇(徭)爲之。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121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爲繇(徭)。縣毋敢擅壞更公舍官府及廷,其有欲壞更殹(也),必122之。欲以城旦舂益爲公舍官府及補繕之,爲之,勿。縣爲恒事及有爲殹(也),吏程攻(功),贏123員及減員自二日以上,爲不察。上之所興,其程攻(功)而不當者,如縣然。度攻(功)必令司空與匠度之,毋獨令124匠。其不審,以律論度者,而以其實爲繇(徭)徒計。
繇(徭)律〔1〕
這是一組由十枚簡組成的一條長律,其内容主要是關於“御中發徵”的時日要求和禁苑、縣邑土工的具體要求和檢查規定等。儘管律文衹是一條,但其細密的程度,足可見秦代當時的法律規定非常地嚴密,同時也説明,秦代有關徭律的條文肯定不衹是這一條而已。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也有十枚簡(單獨注明“繇(徭)律”的篇名簡除外)記載了漢代初年的部分徭律條文。有趣的是,同樣是十枚簡,其所記内容則大致可分爲五條,其中最短的就一枚簡,最長的則由五枚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了發徭“行粟”、“傳送”、“委輸”、“補繕”等,與睡虎地秦簡中的徭律條文頗有相通互補之處。爲便於比較,我們且録其中較長的一條如下:
(
《徭律》411—415)發傳送,縣官車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貲)者,以貲共出車牛及益,令其毋訾(貲)者與共出牛食約載具。吏及宦皇帝者不與給傳送。事委輸,傳送重車重負日行五十里,空車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諸有除者,縣道勿敢繇(徭)使。節(即)載粟,乃發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補繕邑□,除道橋,穿波(陂)池,治溝渠,塹奴苑,自公大夫以下,勿以爲繇(徭)。市垣道橋,命市人不敬者爲之。縣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當繇(徭)。戍有餘及少者,隤後年。興□□□□□爲□□□□及發繇(徭)戍不以次,若擅興車牛,及繇(徭)使者,罰金各四兩。〔2〕
正在整理的嶽麓秦簡中,現在至少可以確定爲徭律條文的簡已有二十枚。因其律文書寫的形式大都是在簡首書以“繇(徭)律曰”,故大致可以確定這二十枚簡分别屬於七條徭律條文。這裏,我們且列舉兩條與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中的徭律作些對比討論。釋文如下:
1241繇(徭)律曰:歲興繇(徭),徒人爲三尺券一,書其厚焉。節(即)發繇(徭),鄉嗇夫必身與典,以券行之。田時先行富1242有賢人,以閑時行貧者,皆月券書其行月及所爲日數,而署其都發及縣請。其當行而病及不存,1238遣歸葬。告縣,縣令給日。繇(徭)發,親父母、泰父母、妻子死,遣歸葬。已葬,輒聶(攝)以平其繇(徭)。(見圖版五、六)
1394:繇(徭)律曰:委輸傳送,重車負,日行六十里,空車八十里,徒行百里。其有□□。(見圖版六)
第一條徭律大致由三枚簡組成,應該説明的是,其中第三枚與第二枚的繫聯尚不能完全確定,感覺中間好像還缺了東西,但内容應該都與興徭有關。第二條是不完整的一條徭律,因爲這枚簡的下端已殘,且尚没找到可與其内容相繫聯的其他簡文,但由於這條殘簡的内容正好可與張家山漢簡中的徭律相比對,故先在這裏舉例説之。
第一條徭律中,有幾個語詞和詞句先作一下解釋:
“徒人”,當指徒役之人。《史記·高祖本紀》:“高祖以亭長爲縣送徒驪山,徒多道亡。”
“三尺券”,券爲秦漢時期常見的契據。睡虎地秦簡《金布律》中有“叁辨券”〔3〕,頗疑這裏的“三尺券”就是“叁辨券”之誤,因在出土秦漢簡牘實物中,尚没發現三尺長的券書簡。
“書其厚焉”,“厚”或可釋爲財物多少。《韓非子·有度》:“毁國之厚,以利其家,臣不謂智。”厚即財富之義。《漢書·晁錯傳》:“塞下之民,禄利不厚,不可使久居危難之地。”厚猶豐厚富足之義。“書其厚焉”當是在券上記録其財物多少的意思。
“鄉嗇夫必身與典”,“身”,親自也。《漢書·陳勝項籍傳》:“宋義乃遣其子襄相齊,身送之無鹽,飲酒高會。”“典”,主持也。《廣雅·釋詁三》:“典,主也。”“鄉嗇夫必身與典”意即鄉嗇夫必須親自參與主持興徭事宜。
“以券行之”,其語義當是以券書上所書寫記録的財物多少來決定行徭的對象。
“田時先行富有賢人”,“田時”當指農忙時節,“先行”當是先以行徭的意思,“賢人”,指多財之人。《六書故·動物四》:“賢,貨幣多於人也。”這句話的意思當是農忙時節,先以富有多財之人行徭。其目的大概是爲了保證農業耕作的充足勞力。
“皆月券書其行月及所爲日數,而署其都發及縣請(情)”,“皆”是指上面所説的“田時”和“閑時”所行徭的人,“月券書”是每月都要在券上記載。所記載的内容包括行徭的月數和天數,同時,其發徭的都官或縣要有簽署的情況。
“縣令給日”,即縣令批准給予歸家安葬的日期。
“已葬,輒攝以平其繇(徭)”,“攝”,張家山漢簡《徭律》中寫作聶,讀爲攝,解釋爲“拘捕”〔4〕。據張家山漢簡和文義判斷,這裏也許是漏掉了一個“勿”字。“平”,寬恕,免除。《荀子·富國》“請田野之税,平關市之徵,省商賈之數”,楊惊注:“平猶除也。”這句話的意思大致是,歸葬以後,就不要再拘捕,並以歸葬的原因而免其徭役。
這兩條徭律儘管還存在殘缺或繫聯不確定的諸多問題,但將其與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中的徭律比對研究後,至少有如下幾個方面值得注意:
一是豐富了我們對秦代興徭細節的認識和瞭解。睡虎地秦簡中主要講“御中發徵”和縣邑中土工的諸多事項和内容,儘管其中對“御中發徵”的延期、縣邑土工的保質保期進行了具體而嚴格的規定,但對具體怎麽興徭並没有涉及,嶽麓秦簡正好補充了這方面的内容。從這兩條徭律的條文規定可以知道,秦代興徭之時,“必以券行”,而且鄉嗇夫必須親自主持核驗券書。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秦代行繇的“徒人”還有“富有賢人”和“貧者”的差别,兩者行徭的時段也有所差别,前者在“田時”行徭,後者在“閑時”行徭。這多少反映了秦代統治者對農業種作的重視。
二是秦代對行徭之人的管理除了嚴酷之外,也還有很人道的方面,簡文“繇(徭)發,親父母、泰父母、妻子死,遣歸葬。已葬,輒聶(攝)以平其繇(徭)”説明,秦人在行徭期間,其父母、妻子死亡,可以由縣令給假,遣送回家服喪,而且可免其徭役。這種法律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所謂秦律嚴苛嚴酷的另一方面。這種人性的律令條文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亦有表現:“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諸有除者,縣道勿敢繇(徭)使。”這也很具體地反映了漢承秦制的某些點滴。
三是秦漢的興徭規定既有明顯的繼承性,也有顯著的區别和差異。例如,我們在張家山漢簡徭律中看到“事委輸,傳送重車重負日行五十里,空車七十里,徒行八十里”;但在嶽麓秦簡的徭律中,我們看到的卻是:“委輸傳送,重車負,日行六十里,空車八十里,徒行百里。”兩相比較,一看就知道,秦代的徭役明顯苛重一些,特别是徒行,其日程的規定居然多出二十里,可見秦代對行徭之人的規定比漢代確實嚴酷得多。
四是嶽麓秦簡的徭律在行文格式上都是以“繇(徭)律曰”開頭,這種格式與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有點類似。這多少也説明,嶽麓秦簡中的秦律條文也大都是秦律的節抄本,並不是秦代律文的全本或全貌。
【注释】
[1]本文爲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嶽麓秦簡與秦代法律制度研究”(11JZD013)階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
〔1〕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47頁。
〔2〕見《張家山漢墓竹簡》(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4—65頁。
〔3〕睡虎地秦簡《金布律》第二條提到叁辨券:“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即以其直(值)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而人與叁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責之。其人贏者,亦官與辨券,入之。其責(債)毋敢隃(逾)歲,隃(逾)歲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論之。”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9頁。
〔4〕張家山漢簡《徭律》中有“當繇(徭)戍而病盈卒歲及繫,勿聶(攝)”。注釋:攝,拘捕,《國語·吴語》注:“執也。”見《張家山漢墓竹簡》(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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