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分析字形。我認爲,對於上文所討論之字的A、B、C三種寫法,如果依讀“庖”的意見統一作解,則應當視B爲字形的較早形體(B與A、C相較,多出一“厂”旁)。B當分析爲从厂、从肉、从刀、爻聲,過去主張將B釋爲“肴”之異體的何琳儀和黄錫全,以及後來討論相關字形的劉釗、李零等,對B形就是這樣分析的。李零還將東陵鼎蓋的B隸定爲。〔35〕我認爲他們的意見是正確的(李零持釋“肴”説,故他的隸定將“刀”旁跟“肴”旁並列,實際上比較嚴格的隸定是將“刀”旁和“肉”旁並列在字形下部)。从肉、从刀,董蓮池已指出所會之義正和庖廚負責切割相合;从厂,前引諸説已指出與“庖”爲處所相合。所以B當是庖廚之“庖”的本字。“爻”爲什麽可以作爲讀爲“庖”之字的聲旁,則需要作解釋。
“爻”是匣母宵部字,从“爻”聲的字如“駁”則是幫母藥部字(藥部是宵部的入聲)。〔36〕楚文字中有兩個用作“暴”之字亦从“爻”聲。郭店簡《性自命出》64號云:
下面分析字形。我認爲,對於上文所討論之字的A、B、C三種寫法,如果依讀“庖”的意見統一作解,則應當視B爲字形的較早形體(B與A、C相較,多出一“厂”旁)。B當分析爲从厂、从肉、从刀、爻聲,過去主張將B釋爲“肴”之異體的何琳儀和黄錫全,以及後來討論相關字形的劉釗、李零等,對B形就是這樣分析的。李零還將東陵鼎蓋的B隸定爲。〔35〕我認爲他們的意見是正確的(李零持釋“肴”説,故他的隸定將“刀”旁跟“肴”旁並列,實際上比較嚴格的隸定是將“刀”旁和“肉”旁並列在字形下部)。从肉、从刀,董蓮池已指出所會之義正和庖廚負責切割相合;从厂,前引諸説已指出與“庖”爲處所相合。所以B當是庖廚之“庖”的本字。“爻”爲什麽可以作爲讀爲“庖”之字的聲旁,則需要作解釋。
“爻”是匣母宵部字,从“爻”聲的字如“駁”則是幫母藥部字(藥部是宵部的入聲)。〔36〕楚文字中有兩個用作“暴”之字亦从“爻”聲。郭店簡《性自命出》64號云:
怒谷(欲)涅(盈)而毋〔37〕
周鳳五最早指出最末一字當釋爲“暴”,〔38〕文從字順,但他未對字形作出圓滿解釋。魏宜輝曾經對該字形作出如下分析:〔39〕
怒谷(欲)涅(盈)而毋〔37〕
周鳳五最早指出最末一字當釋爲“暴”,〔38〕文從字順,但他未對字形作出圓滿解釋。魏宜輝曾經對該字形作出如下分析:〔39〕
在A例中“,暴”所從的“日”旁訛省作“”形(引者按,A例指曾侯乙墓竹簡4號簡的字),因此我懷疑“”所從的“口”可能是“日”之訛省。至於“”所從的“”形,可能是“暴”字所從“”形的變體。這樣看來“,”所從的“”可能就是“暴”字。至於“”字所從的“”,我認爲當是“爻”字。“爻”古音爲匣母宵部“,暴”爲幫母宵部(引者按“:暴”字當是並母字)。二者韻部相同,而聲紐關係非常密切,如“爻”的諧聲字“駁”即爲幫母字。“爻”在“”字中是一個綴加的聲符。
在A例中“,暴”所從的“日”旁訛省作“”形(引者按,A例指曾侯乙墓竹簡4號簡的字),因此我懷疑“”所從的“口”可能是“日”之訛省。至於“”所從的“”形,可能是“暴”字所從“”形的變體。這樣看來“,”所從的“”可能就是“暴”字。至於“”字所從的“”,我認爲當是“爻”字。“爻”古音爲匣母宵部“,暴”爲幫母宵部(引者按“:暴”字當是並母字)。二者韻部相同,而聲紐關係非常密切,如“爻”的諧聲字“駁”即爲幫母字。“爻”在“”字中是一個綴加的聲符。
他對字形的分析基本可從(唯中部形是否來自“暴”字中部象草木之形的部分則有待進一步研究),尤其是將字形上部分析爲加注的聲旁“爻”,顯然是正確的。
他對字形的分析基本可從(唯中部形是否來自“暴”字中部象草木之形的部分則有待進一步研究),尤其是將字形上部分析爲加注的聲旁“爻”,顯然是正確的。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昭王與龔之》9、10號簡可連讀,簡文説:〔40〕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昭王與龔之》9、10號簡可連讀,簡文説:〔40〕
楚邦之良臣所骨,吾未有以憂。
楚邦之良臣所骨,吾未有以憂。
原整理者引上博簡《周易》和《逸詩》用作“衛”的“”字,認爲“”字也从讀作“衛”的“”爲聲,在簡文中讀爲“慧”或“衛”。但這種讀法無法講通簡文。陳劍認爲:〔41〕
原整理者引上博簡《周易》和《逸詩》用作“衛”的“”字,認爲“”字也从讀作“衛”的“”爲聲,在簡文中讀爲“慧”或“衛”。但這種讀法無法講通簡文。陳劍認爲:〔41〕
“”字从日“”聲,“”又从戈“爻”聲,故可讀爲“暴”。“暴”字上古音或歸入宵部,或歸入藥部,與“爻”或同部或爲陰入對轉,從“駁”字从“爻”得聲可以看出其聲母也有密切關係。……(引者按:此處引上舉上博簡用作“衛”的“”字例以及秦樺林認爲用作“衛”的“”爲“歲”字簡化譌變之體的意見,從略。)“”字的聲符“”跟用爲“衛”的“”字就是本來没有關係的兩個字,因形體訛變而混同。“暴骨”古書多見,猶言捐軀抛屍,“暴”意爲“暴(曝)露”(《國語·越語上》有云“暴露百姓之骨於中原”),“”从意符“日”,跟“暴”和“曝”皆以“日”爲意符相同,則“”字就應係“暴曬”、“暴露”(此二義實亦相因)之“暴”及其後起分别字“曝”之異體。簡文此段蓋昭王言國有吴王入郢之難,其役中爲國捐軀暴骨中野之士,王尚未有表彰其人、存恤其後等“憂之”之舉,今正好借賜龔之雕(其父當即死難暴骨者之一)以袍之事,欲令國人皆見之而知昭王存恤烈士之後之意。
結合文義以及上舉魏宜輝對郭店簡《性自命出》“暴”字聲符的分析,我認爲陳劍的意見很可能是正確的。〔42〕由此可見“爻”字在楚文字中經常可以作爲並母宵部字“暴”的聲旁。
从“包”聲的“庖(或胞)”,聲母是並母,與“暴”字相同。雖然“庖”跟“爻”、“暴”兩字上古韻部有幽宵之别,但關係十分密切。《説文·十三下·風部》以从“包”聲的“颮”字爲“飆”字或體,〔43〕是从“包”聲字跟宵部字關係密切的證據。以“爻”爲基本聲符的“學”、“覺”等字,則是覺部字(幽部入聲)。《説文·七上·日部》“暴(暴)”字下云:“古文暴从日、麃聲。”春秋時人“申包胥”,《鶡冠子·備知》作“申庶”;《儀禮·既夕禮》“木鑣”,鄭注:“古文鑣爲苞”,〔44〕皆“庖”、“暴”古音接近之證。可以注意的是,“庖”和“爻”的中古音韻地位也十分接近——“庖”是並母肴韻平聲開口二等字,“爻”是匣母肴韻平聲開口二等字,兩字上古音主要元音雖不完全相同,但讀音必定非常接近,以致中古韻合流。前已説明,楚文字用作“暴”之字或从“爻”聲,那麽,把从“爻”聲的B字讀爲“庖”當也是没有問題的。
雖然就B形本身而言,可以强制拆分出“肴”旁,但釋B爲“肴”的意見從文字學上嚴格地講畢竟是不正確的。不過我認爲此説也並非完全没有合理的地方。“肴”字古訓“肉”、“肴饌”,〔45〕屠宰切割放置肉肴的地方正是“庖”,所以“庖”和“肴”説不定還是有親屬關係的同源詞。〔46〕“脰”字古訓“饌”,楚國銅器銘文應釋爲“廚”的“脰”和訓“饌”的“脰”(字書或作“䐢”、“䐍”)“至少是出自一源的同源詞”,〔47〕情況與此頗爲類似。
將B分析爲从“爻”聲,並釋讀爲“庖”,似還有一些古文字資料可以合觀,下面略作介紹。《殷周金文集成》2302號著録一件襄公鼎,銘文如下:〔48〕
“”字从日“”聲,“”又从戈“爻”聲,故可讀爲“暴”。“暴”字上古音或歸入宵部,或歸入藥部,與“爻”或同部或爲陰入對轉,從“駁”字从“爻”得聲可以看出其聲母也有密切關係。……(引者按:此處引上舉上博簡用作“衛”的“”字例以及秦樺林認爲用作“衛”的“”爲“歲”字簡化譌變之體的意見,從略。)“”字的聲符“”跟用爲“衛”的“”字就是本來没有關係的兩個字,因形體訛變而混同。“暴骨”古書多見,猶言捐軀抛屍,“暴”意爲“暴(曝)露”(《國語·越語上》有云“暴露百姓之骨於中原”),“”从意符“日”,跟“暴”和“曝”皆以“日”爲意符相同,則“”字就應係“暴曬”、“暴露”(此二義實亦相因)之“暴”及其後起分别字“曝”之異體。簡文此段蓋昭王言國有吴王入郢之難,其役中爲國捐軀暴骨中野之士,王尚未有表彰其人、存恤其後等“憂之”之舉,今正好借賜龔之雕(其父當即死難暴骨者之一)以袍之事,欲令國人皆見之而知昭王存恤烈士之後之意。
結合文義以及上舉魏宜輝對郭店簡《性自命出》“暴”字聲符的分析,我認爲陳劍的意見很可能是正確的。〔42〕由此可見“爻”字在楚文字中經常可以作爲並母宵部字“暴”的聲旁。
从“包”聲的“庖(或胞)”,聲母是並母,與“暴”字相同。雖然“庖”跟“爻”、“暴”兩字上古韻部有幽宵之别,但關係十分密切。《説文·十三下·風部》以从“包”聲的“颮”字爲“飆”字或體,〔43〕是从“包”聲字跟宵部字關係密切的證據。以“爻”爲基本聲符的“學”、“覺”等字,則是覺部字(幽部入聲)。《説文·七上·日部》“暴(暴)”字下云:“古文暴从日、麃聲。”春秋時人“申包胥”,《鶡冠子·備知》作“申庶”;《儀禮·既夕禮》“木鑣”,鄭注:“古文鑣爲苞”,〔44〕皆“庖”、“暴”古音接近之證。可以注意的是,“庖”和“爻”的中古音韻地位也十分接近——“庖”是並母肴韻平聲開口二等字,“爻”是匣母肴韻平聲開口二等字,兩字上古音主要元音雖不完全相同,但讀音必定非常接近,以致中古韻合流。前已説明,楚文字用作“暴”之字或从“爻”聲,那麽,把从“爻”聲的B字讀爲“庖”當也是没有問題的。
雖然就B形本身而言,可以强制拆分出“肴”旁,但釋B爲“肴”的意見從文字學上嚴格地講畢竟是不正確的。不過我認爲此説也並非完全没有合理的地方。“肴”字古訓“肉”、“肴饌”,〔45〕屠宰切割放置肉肴的地方正是“庖”,所以“庖”和“肴”説不定還是有親屬關係的同源詞。〔46〕“脰”字古訓“饌”,楚國銅器銘文應釋爲“廚”的“脰”和訓“饌”的“脰”(字書或作“䐢”、“䐍”)“至少是出自一源的同源詞”,〔47〕情況與此頗爲類似。
將B分析爲从“爻”聲,並釋讀爲“庖”,似還有一些古文字資料可以合觀,下面略作介紹。《殷周金文集成》2302號著録一件襄公鼎,銘文如下:〔48〕
襄公上陽曲尊(耳銘)
襄公上陽曲尊(耳銘)
襄公上芾(共—供)陽曲尊(器銘)〔49〕
襄公上芾(共—供)陽曲尊(器銘)〔49〕
“上”下之字,一般分析爲从“土”、“爻”聲,〔50〕是正確的。我認爲“上”之“”似亦當讀爲“庖”,用爲“庖”之字从“土”,與戰國楚系和三晉文字中用爲官府之“府”之字作“”是一個道理。〔51〕我們知道,戰國時代韓、魏等國食官分“上官”(如垣上官鼎、滎陽上官皿、梁上官鼎等)和“下官”(平安君鼎、安邑下官鐘、信安君鼎、魏下官鐘等)。〔52〕所謂“上(庖)”也許就是上官所屬之庖的意思。此鼎本來可能在襄公上庖置用,後來供給陽曲,故稱“襄公上庖供陽曲尊”。〔53〕陽曲是漢太原郡屬縣,地在今山西省太原市東北,戰國時屬趙。〔54〕吴良寶指出襄公鼎的“襄”字作是韓國文字的特有寫法。〔55〕因爲“襄公”所指不明(校案:蒙吴良寶先生賜告,此“公”可能指“公私”之“公”,故鼎應稱“襄公上”鼎而不宜稱“襄公”鼎),如這件器本來確屬韓國,那麽器銘所記似是國家間器物貢獻饋贈的一個實例。
“上”下之字,一般分析爲从“土”、“爻”聲,〔50〕是正確的。我認爲“上”之“”似亦當讀爲“庖”,用爲“庖”之字从“土”,與戰國楚系和三晉文字中用爲官府之“府”之字作“”是一個道理。〔51〕我們知道,戰國時代韓、魏等國食官分“上官”(如垣上官鼎、滎陽上官皿、梁上官鼎等)和“下官”(平安君鼎、安邑下官鐘、信安君鼎、魏下官鐘等)。〔52〕所謂“上(庖)”也許就是上官所屬之庖的意思。此鼎本來可能在襄公上庖置用,後來供給陽曲,故稱“襄公上庖供陽曲尊”。〔53〕陽曲是漢太原郡屬縣,地在今山西省太原市東北,戰國時屬趙。〔54〕吴良寶指出襄公鼎的“襄”字作是韓國文字的特有寫法。〔55〕因爲“襄公”所指不明(校案:蒙吴良寶先生賜告,此“公”可能指“公私”之“公”,故鼎應稱“襄公上”鼎而不宜稱“襄公”鼎),如這件器本來確屬韓國,那麽器銘所記似是國家間器物貢獻饋贈的一個實例。
《集成》9514號著録戰國晚期的公子㝨壺銘文云:“公子寰。”〔56〕末字左从“人”,右从“攴”是清楚的,中間部分有學者摹釋爲“肴”,〔57〕也有學者將之隸定爲从“爻”从“文”之形,〔58〕不管取何種分析,此字从“爻”得聲似可能性很大。若確是如此,此字似亦有讀“庖”的可能。庖雖主管屠宰切割烹製,但一定也要用到水、酒、調味品等物,故壺這類器物亦可置用於庖。
《集成》9514號著録戰國晚期的公子㝨壺銘文云:“公子寰。”〔56〕末字左从“人”,右从“攴”是清楚的,中間部分有學者摹釋爲“肴”,〔57〕也有學者將之隸定爲从“爻”从“文”之形,〔58〕不管取何種分析,此字从“爻”得聲似可能性很大。若確是如此,此字似亦有讀“庖”的可能。庖雖主管屠宰切割烹製,但一定也要用到水、酒、調味品等物,故壺這類器物亦可置用於庖。
《商周金文資料通鑑》02442號著録一件新見的出土地不明的戰國晚期扁球形蹄足環紐蓋銅鼎,〔59〕吴鎮烽根據器、蓋上皆見的銘文命名爲“右府鼎”。實際上所謂“府”字原作器蓋銘,左爲照片,右爲拓本)、(器銘照片),是燕國特有的“中”字寫法,釋“府”是錯誤的。〔60〕看來這件鼎多半曾置用於燕國(但原未必爲燕國所造)。所謂的“”字,原作如下之形(下以“~”代表):
《商周金文資料通鑑》02442號著録一件新見的出土地不明的戰國晚期扁球形蹄足環紐蓋銅鼎,〔59〕吴鎮烽根據器、蓋上皆見的銘文命名爲“右府鼎”。實際上所謂“府”字原作器蓋銘,左爲照片,右爲拓本)、(器銘照片),是燕國特有的“中”字寫法,釋“府”是錯誤的。〔60〕看來這件鼎多半曾置用於燕國(但原未必爲燕國所造)。所謂的“”字,原作如下之形(下以“~”代表):
“~”字从“戈”从“貝”没有疑問,但字中間部分顯然不能視爲“父”,吴氏隸釋恐非。我認爲“~”所从的這個寫法近於“文”字之形,亦應視爲“爻”旁的譌變(校案:此字過去已見燕國戈銘,請看文末追記)。
我們知道,“爻”字如果上面兩斜筆不相交叉,便很容易寫得與“文”混同。魏宜輝指出:〔61〕
楚簡文字中的“教”字多寫作从爻从子从攵。
“~”字从“戈”从“貝”没有疑問,但字中間部分顯然不能視爲“父”,吴氏隸釋恐非。我認爲“~”所从的這個寫法近於“文”字之形,亦應視爲“爻”旁的譌變(校案:此字過去已見燕國戈銘,請看文末追記)。
我們知道,“爻”字如果上面兩斜筆不相交叉,便很容易寫得與“文”混同。魏宜輝指出:〔61〕
楚簡文字中的“教”字多寫作从爻从子从攵。(www.xing528.com)
郭店簡《語叢一》中有這樣一個合文字:
郭店簡《語叢一》中有這樣一個合文字:
此字爲“教學”二字的合文字,二字共用下部的“子”旁。其中
此字爲“教學”二字的合文字,二字共用下部的“子”旁。其中
“教”字所从的“爻”旁作“”形,亦是由於筆畫錯位致訛。“學”字本从“爻”,後代有俗體寫法作“斈”,其上所从的“文”也是由“爻”訛變來的。
其説可從。《古璽彙編》1641號著録一姓名私璽:〔62〕
“教”字所从的“爻”旁作“”形,亦是由於筆畫錯位致訛。“學”字本从“爻”,後代有俗體寫法作“斈”,其上所从的“文”也是由“爻”訛變來的。
其説可從。《古璽彙編》1641號著録一姓名私璽:〔62〕
《古璽文編》將左邊一字列入附録,〔63〕實際上此字下部“見”旁的筆劃稍有泐損,《璽印文綜》對此字有正確摹寫,並釋爲“覺”,〔64〕可信。秦漢隸書和漢印文字中的“樊”、“學”、“希”等字所从的“爻”旁,都經常寫作“文”形。〔65〕這種“爻”形與“文”形混同的現象,在戰國時代顯然也已經出現了。因此,“~”字應當分析爲从“貝”、“”聲,字所从的聲旁“”,似即當視爲陳劍所釋《昭王與龔之》篇“”字所从之“”的異體。從銘文内容來看,“右中~”的“右”是限定“中~”的,“中~”疑與前舉鼎銘文的“中A”是一個意思,似是專供燕王所用的“~”。結合“~”字所从基本聲旁亦爲“爻”聲的情況看,它顯然也很有可能應讀爲“庖”。此説若不誤,鼎銘説明燕國的“中庖”可能分爲“左”、“右”兩個。《禮記·玉藻》:“夫人與君同庖。”《列女傳》卷四“衛寡夫人”條:“夫人者,齊侯之女也,嫁於衛,至城門而衛君死。保母曰:‘可以還矣。’女不聽,遂入。持三年之喪畢,弟立,請曰:‘衛小國也,不容二庖,願請同庖。’夫人曰:‘唯夫婦同庖。’”禮書所記古代國君和君夫人同庖也許並非定制,衛君之弟的話透露出有些大國的君主是可以有二庖的(當然,二庖不一定皆供國君本人使用)。這件燕國鼎銘似乎可以印證這一點。
1966年在陝西咸陽塔兒坡戰國秦墓中曾出土過一件形制與上舉右中~鼎非常接近的銅鼎,〔66〕其銘文著録於《殷周金文集成》2100號(2100.1爲蓋銘,2100.2爲器銘,器銘比蓋銘多出鼎的編號“亖(四)”字),器蓋相同之銘一般被釋爲“半斗”。〔67〕下面分别是蓋、器銘文拓本:
《古璽文編》將左邊一字列入附録,〔63〕實際上此字下部“見”旁的筆劃稍有泐損,《璽印文綜》對此字有正確摹寫,並釋爲“覺”,〔64〕可信。秦漢隸書和漢印文字中的“樊”、“學”、“希”等字所从的“爻”旁,都經常寫作“文”形。〔65〕這種“爻”形與“文”形混同的現象,在戰國時代顯然也已經出現了。因此,“~”字應當分析爲从“貝”、“”聲,字所从的聲旁“”,似即當視爲陳劍所釋《昭王與龔之》篇“”字所从之“”的異體。從銘文内容來看,“右中~”的“右”是限定“中~”的,“中~”疑與前舉鼎銘文的“中A”是一個意思,似是專供燕王所用的“~”。結合“~”字所从基本聲旁亦爲“爻”聲的情況看,它顯然也很有可能應讀爲“庖”。此説若不誤,鼎銘説明燕國的“中庖”可能分爲“左”、“右”兩個。《禮記·玉藻》:“夫人與君同庖。”《列女傳》卷四“衛寡夫人”條:“夫人者,齊侯之女也,嫁於衛,至城門而衛君死。保母曰:‘可以還矣。’女不聽,遂入。持三年之喪畢,弟立,請曰:‘衛小國也,不容二庖,願請同庖。’夫人曰:‘唯夫婦同庖。’”禮書所記古代國君和君夫人同庖也許並非定制,衛君之弟的話透露出有些大國的君主是可以有二庖的(當然,二庖不一定皆供國君本人使用)。這件燕國鼎銘似乎可以印證這一點。
1966年在陝西咸陽塔兒坡戰國秦墓中曾出土過一件形制與上舉右中~鼎非常接近的銅鼎,〔66〕其銘文著録於《殷周金文集成》2100號(2100.1爲蓋銘,2100.2爲器銘,器銘比蓋銘多出鼎的編號“亖(四)”字),器蓋相同之銘一般被釋爲“半斗”。〔67〕下面分别是蓋、器銘文拓本:
所謂“半斗”二字之釋不可信。其實第一字顯然是楚文字典型的“身”字。〔68〕第二字亦不得釋爲“斗”。此字可以釋作“文”,但銘文卻難以講通(除非將“身文”視作私名,但這樣的人名似顯得很奇怪)。結合上舉右中~鼎銘看,此“文”形有可能也應該是上文所説的“爻”的譌變形,似乎也有讀爲“庖”的可能。器銘刻“身庖”二字,或即表示在屬於“身”這個人的庖或“身”地之庖置用的意思。戰國晚期的秦國似乎已經不太使用“亖”字,但楚文字卻還經常使用。〔69〕從“身”字寫法和用“亖(四)”字看,這件鼎很可能本來是楚國的(至少應是六國器),後來因爲某種原因(如交换、贈予、掠奪等)被輸入秦國使用。附帶一提,《古陶文彙編》5.380號和5.381號爲同人提供的出於鳳翔的兩件陶文,文字分别是“上官”和“爻”;5.382號則是另一件出於鳳翔的陶文,文字爲“上官/爻/爻”。〔70〕從字形和出土地看,似是戰國晚期的秦陶文,但也不能完全斷定。頗疑其中的“爻”也有讀爲“庖”的可能,指的是屬於上官之庖。但因爲這幾件陶文的地域、性質皆不太明確,讀“爻”爲“庖”的把握並不是很大,姑記此待考。
所謂“半斗”二字之釋不可信。其實第一字顯然是楚文字典型的“身”字。〔68〕第二字亦不得釋爲“斗”。此字可以釋作“文”,但銘文卻難以講通(除非將“身文”視作私名,但這樣的人名似顯得很奇怪)。結合上舉右中~鼎銘看,此“文”形有可能也應該是上文所説的“爻”的譌變形,似乎也有讀爲“庖”的可能。器銘刻“身庖”二字,或即表示在屬於“身”這個人的庖或“身”地之庖置用的意思。戰國晚期的秦國似乎已經不太使用“亖”字,但楚文字卻還經常使用。〔69〕從“身”字寫法和用“亖(四)”字看,這件鼎很可能本來是楚國的(至少應是六國器),後來因爲某種原因(如交换、贈予、掠奪等)被輸入秦國使用。附帶一提,《古陶文彙編》5.380號和5.381號爲同人提供的出於鳳翔的兩件陶文,文字分别是“上官”和“爻”;5.382號則是另一件出於鳳翔的陶文,文字爲“上官/爻/爻”。〔70〕從字形和出土地看,似是戰國晚期的秦陶文,但也不能完全斷定。頗疑其中的“爻”也有讀爲“庖”的可能,指的是屬於上官之庖。但因爲這幾件陶文的地域、性質皆不太明確,讀“爻”爲“庖”的把握並不是很大,姑記此待考。
上舉右中~鼎器銘之~字的寫法很可注意,此字的“爻”旁不但譌變爲“文”,而且在“文”形的兩腿部各加了一個短筆,大概就是要跟“文”字區别開來。我認爲,這種寫法正是包山簡等C1形上部似“衰”非“衰”之形,實亦是“爻”之譌變加飾筆的證據。由此可見,C這類寫法的演變過程應如下:
上舉右中~鼎器銘之~字的寫法很可注意,此字的“爻”旁不但譌變爲“文”,而且在“文”形的兩腿部各加了一個短筆,大概就是要跟“文”字區别開來。我認爲,這種寫法正是包山簡等C1形上部似“衰”非“衰”之形,實亦是“爻”之譌變加飾筆的證據。由此可見,C這類寫法的演變過程應如下:
字形譌變、加飾筆,〔71〕所以變得跟“衰”形混同,最後一例(包山簡166號)中間似乎又因飾筆的加繁譌變而還原成了一個類似“爻”形的部件,這好像隱約透露出抄手仍知道字形所从的來源和理據。C形加“人”旁之字,當是爲庖人之“庖”造的分化字。
字形譌變、加飾筆,〔71〕所以變得跟“衰”形混同,最後一例(包山簡166號)中間似乎又因飾筆的加繁譌變而還原成了一個類似“爻”形的部件,這好像隱約透露出抄手仍知道字形所从的來源和理據。C形加“人”旁之字,當是爲庖人之“庖”造的分化字。
那A形怎麽解釋呢?前引李零認爲“這個字是从兩爻从肉从刀”,雖然對於我們的説法有利,但這種設想成立的可能性似不大。我認爲A形上部所从來自“爻”與“大”混同的另一種譌變形(如果“爻”上面兩斜筆跟下面兩斜筆都互不交叉,則易跟“大”形混同)。上博簡《從政》篇發表後,陳劍和周鳳五指出甲篇15號的字應據郭店簡《性自命出》“怒欲盈而毋暴”的“暴”字釋爲“暴”。〔72〕魏宜輝指出:
那A形怎麽解釋呢?前引李零認爲“這個字是从兩爻从肉从刀”,雖然對於我們的説法有利,但這種設想成立的可能性似不大。我認爲A形上部所从來自“爻”與“大”混同的另一種譌變形(如果“爻”上面兩斜筆跟下面兩斜筆都互不交叉,則易跟“大”形混同)。上博簡《從政》篇發表後,陳劍和周鳳五指出甲篇15號的字應據郭店簡《性自命出》“怒欲盈而毋暴”的“暴”字釋爲“暴”。〔72〕魏宜輝指出:
上博簡中的“”字,其上部寫法明顯與“”字不同。張光裕先生隸定作“彝”(原注: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第228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顯然他對字形的理解是有問題的。我認爲“”字上部的“”形並非“去”字的一部分,而是“爻”字的變體。
上博簡中的“”字,其上部寫法明顯與“”字不同。張光裕先生隸定作“彝”(原注: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第228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顯然他對字形的理解是有問題的。我認爲“”字上部的“”形並非“去”字的一部分,而是“爻”字的變體。
我認爲楚簡“”字中所從的“爻”旁,可能在形體上也發生了類似的變化,上博簡“”字所從的“”形,應是“爻”字筆畫錯位而形成的訛體。
我認爲楚簡“”字中所從的“爻”旁,可能在形體上也發生了類似的變化,上博簡“”字所從的“”形,應是“爻”字筆畫錯位而形成的訛體。
其説正確可從。楚文字中後來多次出現的“暴”和从“暴”之字,都是寫作从“大”形的。〔73〕“大”形再加飾筆,便成了A形中類似“(乘)”上部的寫法,實際上跟“乘”並没有關係。楚文字中“(乘)”的上部,偶爾會簡省成“大”形,如郭店簡从“(乘)”从“力”的“勝”字或作36號簡)便是一例。〔74〕與此過程相反的A的變化,可比較曾侯乙墓竹簡寫成如下之形的“齮”字:〔75〕
其説正確可從。楚文字中後來多次出現的“暴”和从“暴”之字,都是寫作从“大”形的。〔73〕“大”形再加飾筆,便成了A形中類似“(乘)”上部的寫法,實際上跟“乘”並没有關係。楚文字中“(乘)”的上部,偶爾會簡省成“大”形,如郭店簡从“(乘)”从“力”的“勝”字或作36號簡)便是一例。〔74〕與此過程相反的A的變化,可比較曾侯乙墓竹簡寫成如下之形的“齮”字:〔75〕
“奇”旁所从之“大”即加有飾筆。當然“奇”的“大”旁所加是純粹的飾筆,並無其他意義;A字所加飾筆當有與一般“大”形進行區别的作用。〔76〕
包山楚簡、望山楚簡等有寫作如下形的从“貝”之字:〔77〕
“奇”旁所从之“大”即加有飾筆。當然“奇”的“大”旁所加是純粹的飾筆,並無其他意義;A字所加飾筆當有與一般“大”形進行區别的作用。〔76〕
包山楚簡、望山楚簡等有寫作如下形的从“貝”之字:〔77〕
从此形从“攴”之字,在曾侯乙墓竹簡和包山楚簡中多見;天星觀簡有从此形从“糸”之字。〔78〕曾侯乙墓竹簡的整理者裘錫圭、李家浩,包山楚簡的整理者以及望山楚簡的整理者朱德熙、裘錫圭、李家浩將相關之字分析爲从“(乘)”聲。〔79〕曾侯乙墓竹簡65號簡有寫作如下之形的一個字:〔80〕
从此形从“攴”之字,在曾侯乙墓竹簡和包山楚簡中多見;天星觀簡有从此形从“糸”之字。〔78〕曾侯乙墓竹簡的整理者裘錫圭、李家浩,包山楚簡的整理者以及望山楚簡的整理者朱德熙、裘錫圭、李家浩將相關之字分析爲从“(乘)”聲。〔79〕曾侯乙墓竹簡65號簡有寫作如下之形的一個字:〔80〕
從辭例看當是從同批竹簡形譌變後的異體。推測“(乘)”旁與“爻”形相混,可能是先省變成“大”,再變成“爻”形的。A的譌變過程,則當與此相逆。
郭店簡《語叢一》11號簡有一個整理者釋爲“諺”的字寫作如下之形:〔81〕
從辭例看當是從同批竹簡形譌變後的異體。推測“(乘)”旁與“爻”形相混,可能是先省變成“大”,再變成“爻”形的。A的譌變過程,則當與此相逆。
郭店簡《語叢一》11號簡有一個整理者釋爲“諺”的字寫作如下之形:〔81〕
“彦”字上部本从“文”,此字上部寫作“爻”形,故裘錫圭疑此字當釋爲“(教)”。〔82〕但是此字“言”旁左側有一竪筆,對釋“(教)”説恐有困難。劉洪濤根據上博簡《顔淵問於孔子》1號簡用作“顔淵”之“顔”的那個字寫作指出整理者釋《語叢一》11號之形爲“諺”是正確的,其説可從。〔83〕實際上,這類从“爻”形的“彦”旁,在戰國晚期的秦文字中也還有,如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數見整理者認爲與“顧”通用的“”字,〔84〕施謝捷指出此字實際上是从“產”的“顔”字,〔85〕其説甚是。還可以注意的是,劉洪濤指出包山楚簡116號簡的“產”字寫作上部與“(乘)”形混同的如下之形:〔86〕
“彦”字上部本从“文”,此字上部寫作“爻”形,故裘錫圭疑此字當釋爲“(教)”。〔82〕但是此字“言”旁左側有一竪筆,對釋“(教)”説恐有困難。劉洪濤根據上博簡《顔淵問於孔子》1號簡用作“顔淵”之“顔”的那個字寫作指出整理者釋《語叢一》11號之形爲“諺”是正確的,其説可從。〔83〕實際上,這類从“爻”形的“彦”旁,在戰國晚期的秦文字中也還有,如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數見整理者認爲與“顧”通用的“”字,〔84〕施謝捷指出此字實際上是从“產”的“顔”字,〔85〕其説甚是。還可以注意的是,劉洪濤指出包山楚簡116號簡的“產”字寫作上部與“(乘)”形混同的如下之形:〔86〕
這也可以作爲“爻”、“文/大”、“(乘)”形互譌的有力證據。所以,楚文字中“(乘)”旁、“大”旁和“爻”旁,在部分字形中是可以互相轉化的。由此看來,將B和A、C三形釋爲从“爻”及其譌變之形是有成立的可能的。
這也可以作爲“爻”、“文/大”、“(乘)”形互譌的有力證據。所以,楚文字中“(乘)”旁、“大”旁和“爻”旁,在部分字形中是可以互相轉化的。由此看來,將B和A、C三形釋爲从“爻”及其譌變之形是有成立的可能的。
上博簡《從政甲》18號簡有寫作形的一個字。〔87〕李守奎等指出:“上部與楚文字‘暴’字所从相同,下部左从肉,右从戈,疑爲‘暴虐’之‘暴’。”〔88〕從簡文辭例“……則暴毁之”看,將此字讀爲“暴”是可信的,認爲字是“暴虐”之“暴”的初文,也是值得考慮的意見。此字下部从肉、从戈很值得注意。我們知道,“刀”旁和“戈”旁作爲義符有時可以通用,如戰國文字用作“傷害”之“傷”字,既可寫作“”,又可作“㦹”。〔89〕西周金文常見的“”字,一般從高田忠周和郭沫若等的意見釋爲“胾”之初文,認爲字“象以戈刃裁割肉塊之意”,似可信;《説文》訓“”爲“大臠也”,“與‘’之初文形意相合”。〔90〕金文的“”字,自然不必與簡文之字所从視爲一字,但至少説明从“戈”从“肉”亦可會裁割肉塊之意,與从“刀”从“肉”表意作用相近。所以《從政甲》這個用作“暴”的字形,也許可以看成是糅合了楚文字的“暴”和用作“庖”的B一系字形的特殊形體。如果確實如此,則字就正好可以看作釋本文討論之字爲“庖”的一個旁證了。
上博簡《從政甲》18號簡有寫作形的一個字。〔87〕李守奎等指出:“上部與楚文字‘暴’字所从相同,下部左从肉,右从戈,疑爲‘暴虐’之‘暴’。”〔88〕從簡文辭例“……則暴毁之”看,將此字讀爲“暴”是可信的,認爲字是“暴虐”之“暴”的初文,也是值得考慮的意見。此字下部从肉、从戈很值得注意。我們知道,“刀”旁和“戈”旁作爲義符有時可以通用,如戰國文字用作“傷害”之“傷”字,既可寫作“”,又可作“㦹”。〔89〕西周金文常見的“”字,一般從高田忠周和郭沫若等的意見釋爲“胾”之初文,認爲字“象以戈刃裁割肉塊之意”,似可信;《説文》訓“”爲“大臠也”,“與‘’之初文形意相合”。〔90〕金文的“”字,自然不必與簡文之字所从視爲一字,但至少説明从“戈”从“肉”亦可會裁割肉塊之意,與从“刀”从“肉”表意作用相近。所以《從政甲》這個用作“暴”的字形,也許可以看成是糅合了楚文字的“暴”和用作“庖”的B一系字形的特殊形體。如果確實如此,則字就正好可以看作釋本文討論之字爲“庖”的一個旁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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