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字形上講,劉洪濤對A、B、C演變過程的構擬和設想,實際上並非没有疑點。比如從C變到B和A的中間環節,就還缺乏實際字形的根據。當然,在古文字考釋中,適當構擬字形演變的環節,並非完全不可以,衹要合乎字形演變的一般規律,參酌其他旁證,還是可以接受的。不過,劉氏認爲B形是直接來自C的,我們卻無法同意。因爲不管C是不是“衰”,C上部的主體是“文”形,即使C可以變出這種形體(實際上此形並不存在),與B的上部實際上仍然有明顯差異。從B的偏旁組合及其位置關係看,學者多把B除去“爻”形、“肉”旁和“刀”旁的部分視作“厂”旁,顯然是有道理的。劉洪濤在文章中説了這樣一段話:
從字形上講,劉洪濤對A、B、C演變過程的構擬和設想,實際上並非没有疑點。比如從C變到B和A的中間環節,就還缺乏實際字形的根據。當然,在古文字考釋中,適當構擬字形演變的環節,並非完全不可以,衹要合乎字形演變的一般規律,參酌其他旁證,還是可以接受的。不過,劉氏認爲B形是直接來自C的,我們卻無法同意。因爲不管C是不是“衰”,C上部的主體是“文”形,即使C可以變出這種形體(實際上此形並不存在),與B的上部實際上仍然有明顯差異。從B的偏旁組合及其位置關係看,學者多把B除去“爻”形、“肉”旁和“刀”旁的部分視作“厂”旁,顯然是有道理的。劉洪濤在文章中説了這樣一段話:
需要説明的是,我們上面所説的“衰”字的形體變化,如果放在“乘”字、“叕”字甚至“文”字上,也都有成立的可能。我們之所以認爲j的三個形體(引者按:此指我們所説的A、B)所从都是“衰”字,主要是因爲它們跟包山簡的“”字一樣,下部都既从“肉”又从“刀”。從文字的系統性出發,或者説根據偏旁的制約性來看,把它們與包山簡的“”字看作同一個字,恐怕是最好的選擇。
可見他對自己關於字形演變的分析也不見得非常自信,把B上部的“厂”旁和“爻”旁結合而成的形體看成“衰”,實在有些勉强。因此,我們不贊成劉洪濤對字形演變過程的設想。
不過,從辭例和文字使用場合的角度考慮,我們認爲劉氏把A、B、C視爲一字,則是可信的。除了A、B、C字形本就有部分相同的構件之外,還可以從幾方面説:第一,A在鑄客大鼎中有“俈A”,C在包山簡中有對應的“俈C司敗”;第二,B前冠以地名和官署名,辭例與A同;第三,銅器銘文上出現此字的,目前看全部是鼎銘,而且這些鼎的形制都很接近,請看下表(圖像除東陵鼎蓋外,〔15〕皆取自《商周金文資料通鑑》〔16〕):
需要説明的是,我們上面所説的“衰”字的形體變化,如果放在“乘”字、“叕”字甚至“文”字上,也都有成立的可能。我們之所以認爲j的三個形體(引者按:此指我們所説的A、B)所从都是“衰”字,主要是因爲它們跟包山簡的“”字一樣,下部都既从“肉”又从“刀”。從文字的系統性出發,或者説根據偏旁的制約性來看,把它們與包山簡的“”字看作同一個字,恐怕是最好的選擇。
可見他對自己關於字形演變的分析也不見得非常自信,把B上部的“厂”旁和“爻”旁結合而成的形體看成“衰”,實在有些勉强。因此,我們不贊成劉洪濤對字形演變過程的設想。
不過,從辭例和文字使用場合的角度考慮,我們認爲劉氏把A、B、C視爲一字,則是可信的。除了A、B、C字形本就有部分相同的構件之外,還可以從幾方面説:第一,A在鑄客大鼎中有“俈A”,C在包山簡中有對應的“俈C司敗”;第二,B前冠以地名和官署名,辭例與A同;第三,銅器銘文上出現此字的,目前看全部是鼎銘,而且這些鼎的形制都很接近,請看下表(圖像除東陵鼎蓋外,〔15〕皆取自《商周金文資料通鑑》〔16〕):
鑄客大鼎因爲是鑄客同時爲三個不同的A所鑄,故鼎的形制、大小與他例不同,可不予考慮;東陵鼎雖衹存器蓋,但它跟壽春府鼎等器形制當接近或基本一致。也就是説,A、B、C都可以出現在時代和形制相近的、劉彬徽所分的東周七期子母口鼎上(比如刻有B字的壽春府鼎和王坡墓地的C鼎,形制即基本一致)。〔17〕這個事實對於説明A、B、C的關係雖然並無直接證明作用,但至少可以讓我們自然地聯想,“東陵B”、“暑官B”的B和C,表示的如果不是一個意思,反倒是一件不好解釋的事兒了。不管A、B、C字形應當如何分析,這樣的偏旁組合本身在楚文字中都是極爲特異的——即下从肉、刀爲表意偏旁,上部再疊加一個似衰非衰、似乘非乘、似叕非叕的部件,在當時的文字系統裏,一旦出現這樣的偏旁組合,當時的人決不會不識或誤認。但如果A、B、C三字是互相有區别的不同的字,表示的是不同的詞,由於字形十分接近,時代相近,出現的場合又是一致的,它們之間的區分度必然就比較低,辨識起來會有困難。
從A、B、C的地域分佈來看,A、B兩類字形,除了東陵鼎蓋的置用地暫無法斷言之外(“東陵”地望有河南固始和湖南岳陽兩説,〔18〕但也有可能實與此二地無關。吴鎮烽懷疑此鼎爲“壽縣出土楚器之一”〔19〕),衹在今安徽境出土或置用地在今安徽境(如壽春府鼎的“壽春”)的銅器上出現;C類字形則衹在今湖北境出土的竹簡和銅器上出現,似正好有異體地域對立的現象,這大概不會是偶然的。
而且,僅從研究的角度而言,要分别對A、B、C作出三種不同的釋讀,或者將B與A、C對立起來作出兩種釋讀,恐怕更是治絲益棼。從各方面情況綜合分析,我們認爲衹有將A、B、C視爲一字的意見纔是正確的。〔20〕
鑄客大鼎因爲是鑄客同時爲三個不同的A所鑄,故鼎的形制、大小與他例不同,可不予考慮;東陵鼎雖衹存器蓋,但它跟壽春府鼎等器形制當接近或基本一致。也就是説,A、B、C都可以出現在時代和形制相近的、劉彬徽所分的東周七期子母口鼎上(比如刻有B字的壽春府鼎和王坡墓地的C鼎,形制即基本一致)。〔17〕這個事實對於説明A、B、C的關係雖然並無直接證明作用,但至少可以讓我們自然地聯想,“東陵B”、“暑官B”的B和C,表示的如果不是一個意思,反倒是一件不好解釋的事兒了。不管A、B、C字形應當如何分析,這樣的偏旁組合本身在楚文字中都是極爲特異的——即下从肉、刀爲表意偏旁,上部再疊加一個似衰非衰、似乘非乘、似叕非叕的部件,在當時的文字系統裏,一旦出現這樣的偏旁組合,當時的人決不會不識或誤認。但如果A、B、C三字是互相有區别的不同的字,表示的是不同的詞,由於字形十分接近,時代相近,出現的場合又是一致的,它們之間的區分度必然就比較低,辨識起來會有困難。
從A、B、C的地域分佈來看,A、B兩類字形,除了東陵鼎蓋的置用地暫無法斷言之外(“東陵”地望有河南固始和湖南岳陽兩説,〔18〕但也有可能實與此二地無關。吴鎮烽懷疑此鼎爲“壽縣出土楚器之一”〔19〕),衹在今安徽境出土或置用地在今安徽境(如壽春府鼎的“壽春”)的銅器上出現;C類字形則衹在今湖北境出土的竹簡和銅器上出現,似正好有異體地域對立的現象,這大概不會是偶然的。
而且,僅從研究的角度而言,要分别對A、B、C作出三種不同的釋讀,或者將B與A、C對立起來作出兩種釋讀,恐怕更是治絲益棼。從各方面情況綜合分析,我們認爲衹有將A、B、C視爲一字的意見纔是正確的。〔20〕
在對A、B、C進行字形分析之前,我認爲有必要先從辭例上看看它們所代表的詞的特徵。我同意劉洪濤的意見,無論以往釋字从“叕”,還是从“(乘)”或从“衰”,對字形作出的解釋,雖然都不完全確切,〔21〕但也還並不是不可以勉强爲之。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即使從這些途徑出發落實了字形的解釋,卻仍難找到一個合適的詞。
我認爲,過去有不少學者對A、B所代表的詞進行的推測和判斷,實際上很有可以注意之處。我們在考釋此字時,當充分考慮、吸納他們意見中的合理成分。朱德熙等説(爲引起重視,引者對部分文句加了下劃綫):
在對A、B、C進行字形分析之前,我認爲有必要先從辭例上看看它們所代表的詞的特徵。我同意劉洪濤的意見,無論以往釋字从“叕”,還是从“(乘)”或从“衰”,對字形作出的解釋,雖然都不完全確切,〔21〕但也還並不是不可以勉强爲之。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即使從這些途徑出發落實了字形的解釋,卻仍難找到一個合適的詞。
我認爲,過去有不少學者對A、B所代表的詞進行的推測和判斷,實際上很有可以注意之處。我們在考釋此字時,當充分考慮、吸納他們意見中的合理成分。朱德熙等説(爲引起重視,引者對部分文句加了下劃綫):
東陵鼎銘曰:“東陵”,壽春鼎銘曰:“□□”,字都在最後。上文説過,大鼎集字以下應分三段來讀,每段之末也是字(引者按:朱文釋A、B爲,讀爲饎)。這就是説,這些字所處的語法位置相同。就辭例看,把某,某某解釋爲職官的名稱是最合理的。東陵很像是地名。以地名名,猶漢代長安廚、癰(雍)廚之以地名名廚。
郝本性説:
東陵鼎銘曰:“東陵”,壽春鼎銘曰:“□□”,字都在最後。上文説過,大鼎集字以下應分三段來讀,每段之末也是字(引者按:朱文釋A、B爲,讀爲饎)。這就是説,這些字所處的語法位置相同。就辭例看,把某,某某解釋爲職官的名稱是最合理的。東陵很像是地名。以地名名,猶漢代長安廚、癰(雍)廚之以地名名廚。
郝本性説:
《三代吉金文存》三·一二上著録有一鼎,……銘文……即中膴,可讀爲中廡。《商周金文録遺》一九·七〇著録有大右秦鼎(引者按:即東陵鼎蓋),……壽春府鼎……均爲廡。都是表明該鼎的置用場所。
夏渌説:
《三代吉金文存》三·一二上著録有一鼎,……銘文……即中膴,可讀爲中廡。《商周金文録遺》一九·七〇著録有大右秦鼎(引者按:即東陵鼎蓋),……壽春府鼎……均爲廡。都是表明該鼎的置用場所。
夏渌説:
聯繫大鼎(引者按:指鑄客大鼎)本身作爲物證,這三個單位應當是供給楚王后宫和親戚肉食的屠宰單位。這個字有可能是“庖”、“宰”、“屠”一類字。陰和陰廚(引者按:夏文誤釋“集”爲“陰”),一爲宰殺牲口提供肉源,一爲烹飪加工。……聯繫銘文,讀“陰庖、徭庖、胄腋庖”的可能性頗大。……(引者按:下文論證A字應讀爲“屠”,從略。)
李零説:
聯繫大鼎(引者按:指鑄客大鼎)本身作爲物證,這三個單位應當是供給楚王后宫和親戚肉食的屠宰單位。這個字有可能是“庖”、“宰”、“屠”一類字。陰和陰廚(引者按:夏文誤釋“集”爲“陰”),一爲宰殺牲口提供肉源,一爲烹飪加工。……聯繫銘文,讀“陰庖、徭庖、胄腋庖”的可能性頗大。……(引者按:下文論證A字應讀爲“屠”,從略。)
李零説:
我們認爲這個字(引者按:指A)是从兩爻从肉从刀,東陵鼎和壽春府鼎所从爻皆單作,説明這個字可隸定爲。肴是切細的肉,从刀作兼有會意的成分,上加厂旁或冖旁,是表示製造肴饌的處所。可見這個字和庖意思差不多。(www.xing528.com)
董蓮池説:
我們認爲這個字(引者按:指A)是从兩爻从肉从刀,東陵鼎和壽春府鼎所从爻皆單作,説明這個字可隸定爲。肴是切細的肉,从刀作兼有會意的成分,上加厂旁或冖旁,是表示製造肴饌的處所。可見這個字和庖意思差不多。
董蓮池説:
(A)可隸定爲。……如果這一推測不錯,則此文疑即廚字的異體之一。……(此處説明“叕”聲與“廚”字上古音關係,從略。)因此與廚字上古音肯定相近。从“肉”从“刀”爲義符,……這應當理解爲和庖廚掌切割有關。……從辭例上分析,此云“集箭”又用以鼎銘,鼎則爲廚中所用之具,在楚器銘文中,銘以“集脰(廚)”者數見,因此“集箭”與“集脰(廚)”意義相同。
(A)可隸定爲。……如果這一推測不錯,則此文疑即廚字的異體之一。……(此處説明“叕”聲與“廚”字上古音關係,從略。)因此與廚字上古音肯定相近。从“肉”从“刀”爲義符,……這應當理解爲和庖廚掌切割有關。……從辭例上分析,此云“集箭”又用以鼎銘,鼎則爲廚中所用之具,在楚器銘文中,銘以“集脰(廚)”者數見,因此“集箭”與“集脰(廚)”意義相同。
曹錦炎認爲B从“㓝(刱)”聲,可讀爲倉廪之“倉”,是楚國“倉”字的另一種寫法,他説:宇从厂,正有房舍之意;从肉,表示貯藏物有肉類……
曹錦炎認爲B从“㓝(刱)”聲,可讀爲倉廪之“倉”,是楚國“倉”字的另一種寫法,他説:宇从厂,正有房舍之意;从肉,表示貯藏物有肉類……
在東陵鼎蓋和壽春鼎銘文中,宇是作爲名詞出現的。……
雖然這些學者的具體釋讀意見我們不同意,但是他們從辭例分析,指出A、B是負責製造或儲存餚饌的處所,類似“廚”一類意思,是非常合理的。從字形看,不少學者從B形从“厂”的事實出發,指出此字所表之詞與處所有關,顯然也很有道理。
我認爲,從上述角度看,過去占據優勢的釋讀爲“腏”、“肴”、“脀”的意見以及新出的釋讀爲“飧”的意見等,大概都是難以符合要求的(不過釋“肴”之説有部分合理之處,詳下文)。但是從“處所”義來考慮釋讀方向的意見,也多少存在問題。如董蓮池釋A字爲“廚”的意見恐於音理、用字習慣都有不合之處,他後來也已放棄此説;〔22〕曹錦炎釋B爲“倉”,也要碰到用字習慣的問題,而且也較難對A、C兩類字形作出解釋。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夏渌、李零等持釋“屠”、“肴”之説,但他們在討論時已明確將A、B跟“庖”聯繫起來,董蓮池考慮字釋爲“廚”的可能性,這都是極有啓發性的。我認爲將A、B、C三字讀爲“庖”,從辭例上看是目前爲止最合理的選擇。
在東陵鼎蓋和壽春鼎銘文中,宇是作爲名詞出現的。……
雖然這些學者的具體釋讀意見我們不同意,但是他們從辭例分析,指出A、B是負責製造或儲存餚饌的處所,類似“廚”一類意思,是非常合理的。從字形看,不少學者從B形从“厂”的事實出發,指出此字所表之詞與處所有關,顯然也很有道理。
我認爲,從上述角度看,過去占據優勢的釋讀爲“腏”、“肴”、“脀”的意見以及新出的釋讀爲“飧”的意見等,大概都是難以符合要求的(不過釋“肴”之説有部分合理之處,詳下文)。但是從“處所”義來考慮釋讀方向的意見,也多少存在問題。如董蓮池釋A字爲“廚”的意見恐於音理、用字習慣都有不合之處,他後來也已放棄此説;〔22〕曹錦炎釋B爲“倉”,也要碰到用字習慣的問題,而且也較難對A、C兩類字形作出解釋。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夏渌、李零等持釋“屠”、“肴”之説,但他們在討論時已明確將A、B跟“庖”聯繫起來,董蓮池考慮字釋爲“廚”的可能性,這都是極有啓發性的。我認爲將A、B、C三字讀爲“庖”,從辭例上看是目前爲止最合理的選擇。
A和B的辭例,前引學者意見有較詳細的討論,情況已比較清楚。“集A”可以跟朱家集銅器銘文中的“集脰(廚)”類比。壽縣楚器中有一件集甗(《殷周金文集成》914號)〔23〕和一件集鼎(《殷周金文集成》2299號)〔24〕。李家浩指出包山簡與“宰橛”相對的“橛”應讀爲“屠橛”。〔25〕如李説可信,則“集”可讀爲“集屠”。“集屠”跟“集A”也可以類比。“中A”大概是指供楚王專用之A,猶如楚王的馬厩稱“中厩”(《左傳》昭公二十七年“中厩尹”)、楚王的近侍稱“中射”(《戰國策·楚策四》“中射之士”);楚簡有“中舍”之官,有學者以爲是宫中的舍人職,有學者認爲就應讀爲“中射”。〔26〕
C和从C之字,除了包山簡77號从“邑”之字用作地名無須討論外(此字圖版不是很清楚,似是从C2之形),都可以注意,下面分别予以簡單討論(下文討論辭例時,爲簡便起見,以~代表這些相關字)。
A和B的辭例,前引學者意見有較詳細的討論,情況已比較清楚。“集A”可以跟朱家集銅器銘文中的“集脰(廚)”類比。壽縣楚器中有一件集甗(《殷周金文集成》914號)〔23〕和一件集鼎(《殷周金文集成》2299號)〔24〕。李家浩指出包山簡與“宰橛”相對的“橛”應讀爲“屠橛”。〔25〕如李説可信,則“集”可讀爲“集屠”。“集屠”跟“集A”也可以類比。“中A”大概是指供楚王專用之A,猶如楚王的馬厩稱“中厩”(《左傳》昭公二十七年“中厩尹”)、楚王的近侍稱“中射”(《戰國策·楚策四》“中射之士”);楚簡有“中舍”之官,有學者以爲是宫中的舍人職,有學者認爲就應讀爲“中射”。〔26〕
C和从C之字,除了包山簡77號从“邑”之字用作地名無須討論外(此字圖版不是很清楚,似是从C2之形),都可以注意,下面分别予以簡單討論(下文討論辭例時,爲簡便起見,以~代表這些相關字)。
包山簡132號反、141號、143號、193號的辭例都是“~尹”(前三個例子的“~尹”均記有私名“傑”〔左旁或不从“人”而从“力”〕)。包山簡166號的辭例是“俈~司敗”。“~尹”從字面上看當是掌“~”的官吏,疑類似《周禮》的“庖人”職;但是從簡文内容看,“~尹”之職在當時未必是真掌庖廚的職官,而很有可能和“膳夫”這類職官一樣,已經從掌管周王及相關貴族膳食的官吏轉變成掌有一定權力的王的近臣之職。〔27〕有學者從包山簡的記載分析,認爲“~尹”是楚國左尹的附貳,〔28〕是否如此可以進一步研究。不過從包山簡的記載看,“~尹”有時參與聽訟(142號、143號)、接受左尹之囑(193號)、傳遞致送案卷(132號反),好像確有出入政令的行政職能,這跟西周金文中膳夫的職能似頗有一些相似之處。〔29〕包山簡139號有“大脰(廚)尹”,173號有“正昜脰(廚)尹”,天星觀遣册有“集脰(廚)尹”。〔30〕“庖”、“廚”雖詞源有别,〔31〕古代散言可通,但是從包山簡等材料看,“~尹”、“廚尹”似不太可能是同一官職或職掌近似的官職,它們的關係有待研究。前面已説,“俈~”已見於鑄客大鼎。“俈~”當爲“俈”之“庖”的意思。“司敗”是楚國屢見的官名,“多爲官署、地方官、貴族封地之司敗”,如包山簡所見的“司禮司敗”(21號簡)、“釐尹之司敗”(28號簡)、“大厩御司敗”(69號簡)等。〔32〕“俈庖”有司敗之職,也是合乎情理的。
包山簡95號簡云(釋文用寬式):〔33〕
包山簡132號反、141號、143號、193號的辭例都是“~尹”(前三個例子的“~尹”均記有私名“傑”〔左旁或不从“人”而从“力”〕)。包山簡166號的辭例是“俈~司敗”。“~尹”從字面上看當是掌“~”的官吏,疑類似《周禮》的“庖人”職;但是從簡文内容看,“~尹”之職在當時未必是真掌庖廚的職官,而很有可能和“膳夫”這類職官一樣,已經從掌管周王及相關貴族膳食的官吏轉變成掌有一定權力的王的近臣之職。〔27〕有學者從包山簡的記載分析,認爲“~尹”是楚國左尹的附貳,〔28〕是否如此可以進一步研究。不過從包山簡的記載看,“~尹”有時參與聽訟(142號、143號)、接受左尹之囑(193號)、傳遞致送案卷(132號反),好像確有出入政令的行政職能,這跟西周金文中膳夫的職能似頗有一些相似之處。〔29〕包山簡139號有“大脰(廚)尹”,173號有“正昜脰(廚)尹”,天星觀遣册有“集脰(廚)尹”。〔30〕“庖”、“廚”雖詞源有别,〔31〕古代散言可通,但是從包山簡等材料看,“~尹”、“廚尹”似不太可能是同一官職或職掌近似的官職,它們的關係有待研究。前面已説,“俈~”已見於鑄客大鼎。“俈~”當爲“俈”之“庖”的意思。“司敗”是楚國屢見的官名,“多爲官署、地方官、貴族封地之司敗”,如包山簡所見的“司禮司敗”(21號簡)、“釐尹之司敗”(28號簡)、“大厩御司敗”(69號簡)等。〔32〕“俈庖”有司敗之職,也是合乎情理的。
包山簡95號簡云(釋文用寬式):〔33〕
九月戊午之日,邵無害之州人鼓鼗張恘訟鄢之鳴狐邑人某與其~大市米人(?),謂(?)□(此字不識,待考)其弟芻而殺之。
九月戊午之日,邵無害之州人鼓鼗張恘訟鄢之鳴狐邑人某與其~大市米人(?),謂(?)□(此字不識,待考)其弟芻而殺之。
“~大市米人”是參與殺人的“”的身份,很容易讓人聯想其中的“~”當讀爲77號簡曾出現的从C得聲之地名。不過,“~大市米人”前有“其”字。此“其”是指代“某”,“其”領屬修飾的很可能衹是“~”,“其~”疑應是指屬於某的某種人。所以“其~”與“大市米人”很可能是同位語的關係。“大市米人”含義不明,可能是交代“”的出身,也可能是此人掌管的内容。〔34〕這樣看來,似有可能爲某私屬的“~”職,他大概是因爲協從殺害張恘之弟芻而被恘告發的。如果這個“~”確可讀爲“庖”,也許這個掌庖廚的就是利用其手中工具的便利協助殺人的。當然,如果“~”在簡文中不是地名的話,我不敢説簡文的“~”讀爲“庖”是唯一正確的選擇,但相較“腏”、“肴”、“脀”、“飧”諸説而言,釋讀爲“庖”的優勢卻是很明顯的。
由上述討論可以看到,將A、B、C在各辭例中均釋讀爲“庖”是全都可以順利講通的。
“~大市米人”是參與殺人的“”的身份,很容易讓人聯想其中的“~”當讀爲77號簡曾出現的从C得聲之地名。不過,“~大市米人”前有“其”字。此“其”是指代“某”,“其”領屬修飾的很可能衹是“~”,“其~”疑應是指屬於某的某種人。所以“其~”與“大市米人”很可能是同位語的關係。“大市米人”含義不明,可能是交代“”的出身,也可能是此人掌管的内容。〔34〕這樣看來,似有可能爲某私屬的“~”職,他大概是因爲協從殺害張恘之弟芻而被恘告發的。如果這個“~”確可讀爲“庖”,也許這個掌庖廚的就是利用其手中工具的便利協助殺人的。當然,如果“~”在簡文中不是地名的話,我不敢説簡文的“~”讀爲“庖”是唯一正確的選擇,但相較“腏”、“肴”、“脀”、“飧”諸説而言,釋讀爲“庖”的優勢卻是很明顯的。
由上述討論可以看到,將A、B、C在各辭例中均釋讀爲“庖”是全都可以順利講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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