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事发后董某丈夫、刘某将董某送至医院急救,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董某伤后可酌情予以休息5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3个月。随后,董某要求刘某承担侵权责任。董某受到的损害与刘某饲养的宠物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刘某在小区内活动时未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造成此次事件的唯一原因,因此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2013年2月22日中午,董某从小区4号楼到6号楼的途中,遇刘某带其饲养的宠物狗在该小区内6号楼下经过,该宠物狗未系狗绳、未戴口套。当董某走近时,该宠物狗突然奔至董某身边导致董某受惊吓晕厥倒地。事发后董某丈夫、刘某将董某送至医院急救,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董某于2013年3月7日出院并于同日转入另一家医院继续治疗,于2013年3月16日在全麻下行腰椎椎体成形术,并于3月28日出院。
经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董某伤残等级、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结论为:董某外伤致腰部活动受限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此次外伤与原有腰椎退变在伤残中的参与度各约为50%。董某伤后可酌情予以休息5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3个月。董某支付鉴定费1800元。随后,董某要求刘某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老百姓之间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进行。(www.xing528.com)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小区物业提供的监控录像、现场证人的旁证、病史资料、医疗费票据等所形成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董某当时在小区内是正常行走的,就是由于受到刘某饲养的宠物惊吓而晕厥倒地,导致L1椎体压缩性骨折的这个事实。董某受到的损害与刘某饲养的宠物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刘某在小区内活动时未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造成此次事件的唯一原因,因此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说明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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