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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权益侵害处理方法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中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有所规定,主要涉及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上述环境污染侵权时,污染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老百姓权益侵害处理方法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环境侵权,其责任也并非绝对责任,侵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提出抗辩,从而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

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关于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如因核材料或者核设施泄漏引起的核污染责任,与工业废水排放引起的污染责任,法律规定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就有所不同。

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中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有所规定,主要涉及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1)战争;(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在发生上述环境污染侵权时,污染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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