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12月15日晚十时许,舒某与可某在社区夜市上宵夜,胡某与妻子邓某,周某及其女友唐某四人在旁边桌上宵夜。舒某将啤酒倒在地上时,啤酒溅到了邓某的左脚上,邓某看了舒某一眼。约七八分钟后,舒某又将啤酒倒在地上,啤酒又溅到了邓某的脚上。双方发生争执,舒某和可某到胡某跟前要打胡某,胡某给朋友金某打电话让其马上过来,可某打了胡某几拳,舒某准备用啤酒瓶打胡某时被邓某抱住。双方被他人劝开后,舒某和可某离开夜市。
后舒某觉得不服气,又回到夜市去找胡某。金某接到胡某的电话后,开车到社区夜市,看到胡某等人,了解情况后,金某开车到社区里去找舒某和可某。胡某等人走到社区幼儿园与广场间的马路时,看到舒某。胡某与周某一起打了舒某几巴掌,踢了几脚,将舒某打倒在马路中间。周某将舒某向路边拖了不到一米后,二人准备回家。在幼儿园旁边马路的路口处遇到金某。可某在“网吧”听到原告舒某的叫声后,跑回社区15栋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朝幼儿园方向跑去,在幼儿园旁边马路的路口处遇到胡某、周某、金某三人。周某将可某的头按着,可某从裤袋里拿出水果刀逼住周某的脖子,在抢刀过程中,可某将周某的脸和脖子划伤。
在双方对峙时,一辆黑色小轿车行至幼儿园旁边马路时,从舒某盆骨部位压过,车停了一下后开走。胡某三人、可某均未看到舒某被压过程,舒某也未看清车牌号。可某经他人劝告,放下刀。后警察来到现场询问了情况。金某将周某送到医院。舒某躺在幼儿园旁边一辆客车旁。行人看见后,到舒某旁边,问其伤得怎样,醉酒的舒某说:“没有人打我,我找司机,是车子撞了我。”
后舒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31天,经医院诊断:1.骨盆骨折(Tile C1型);2.左骶骨翼骨折(DenisⅡ型);3.全身多处皮肤组织挫裂伤;4.腹部闭合性损伤,腹腔积液;5.腮腺炎。
2013年2月15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舒某所受损伤残疾程度属十级;后期治疗费预计14000元;护理时间3个月,全休时间8个月(均从伤后计算)。治疗期间,原告舒某共支付医疗费59204.48元。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舒某、胡某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对舒某所受损害,各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多大民事责任?(www.xing528.com)
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舒某是因骨盆骨折致残,其骨盆骨折的原因是由于黑色小轿车从其骨盆部位压过所致。因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该黑色小轿车车主应当向舒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胡某、周某在将舒某打倒在路中间后,放任其处在危险的环境中,是造成舒某被汽车压伤的原因之一。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胡某、周某应当向舒某承担连带民事责任。金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向舒某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纠纷是舒某在醉酒状态下,将啤酒溅到胡某妻子邓某脚上,舒某与可某打被告胡某所引起。对此舒某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胡某、周某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例的实际情况,案例中各方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份额划分应该是:肇事车辆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胡某、周某在减轻责任后,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金某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舒某自己对损害的发生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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