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却可能因为同一法律行为而同时产生。一个行为既违反了民法又违反了行政法或者刑法,由此同时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即发生责任竞合。
从法理上说,责任竞合的原因是法条竞合。例如:甲打伤了乙,乙因此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此甲须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治安行政处罚(其中有罚款的规定)两种责任。再比如:《产品质量法》第四章损害赔偿专章规定了民事赔偿,第五章罚则专章规定了行政处罚,其形式包括行政罚款。由此,一个产品致人损害的行为可能既适用第四章的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适用第五章的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这种民事与行政、刑事的法条竞合存在于我国现行多部法律之中,从而可能导致民事与行政、刑事的责任竞合的情形。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各自有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和特定的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三者各自独立存在,并行不悖。(www.xing528.com)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因此,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他法律对责任竞合问题也有类似规定,比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比如,《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