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飞机研制阶段适航性工作的主线,是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工作程序来管理、控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落实。军用飞机适航性工作强调过程控制,各项工作贯穿于型号研制全过程,主要包括管理程序和技术要求的论证、符合性验证及审查工作的规划与实施。具体工作项目如下。
9.2.1.1 制定适航性工作要求
制定适航性工作要求的目的是提高适航性工作的可操作性。工作要求主要以工作程序等形式出现。工作程序提出了开展适航性工作的基本流程,同时也明确了适航性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即制定审查基础、开展适航性设计、编制符合性验证方法、编制与验证实施符合性验证计划、编制持续适航文件、分析和评估系统安全性、开展适航审查等。适航性工作程序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军用飞机研制程序和民用飞机适航工作程序,同时要结合军用飞机研制工作的实际。适航性工作程序是实际指导军用飞机适航工作开展的重要前提。
9.2.1.2 制定审查基础
因为目前军用飞机适航还没有相应的国军标可以依据,故在开展军用飞机的适航工作时,参照民用飞机适航标准和国外军用飞机适航标准是必然选择。
对于运输类飞机,根据其应与民用飞机安全水平相当的特点以及型号研制的实际,为保证适航要求作为最低安全要求的相对完整性,可以CCAR-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10]为完整性框架,纳入相关国军标的适用条款,并参考 MIL-HDBK-516C《军用飞机适航审查准则》中相关适用条款制定运输类军用飞机的适航审查基础。
对于歼强类飞机,没有整部民用飞机适航标准可供借鉴,可以参考CCAR-23-R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及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11]和MIL-HDBK-516C《军用飞机适航审查准则》,以其为完整性框架,纳入相关国军标的适用条款,制定歼强类飞机的适航审查基础。
为保证将适航性要求贯彻到配套系统和产品,研制总体单位应依据审查基础,提出各配套系统和产品的适航性要求。各承研单位应依据研制总体单位提出的要求,形成产品的适航性支持计划。对限于技术、基础条件无法实现的审查基础条款,应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对飞机使用安全的影响,提出解决措施,经批准后可形成豁免项目。
9.2.1.3 适航性设计
适航性设计是适航性工作的关键一环,需要明确各承研单位要将适航审查基础转化为设计规范,并按规范开展设计工作,从而将适航性技术要求有效贯彻到飞机设计工作中。(www.xing528.com)
9.2.1.4 编制符合性验证方法
编制符合性验证方法即是对照审查基础各项条款,确定相应的适航性符合性验证方法。对于在军用飞机研制程序下开展适航工作的,这些验证方法还需要经过军方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验证方法的确定借鉴民用飞机适航理论和方法,主要的符合性验证方法包括符合性声明、说明性文件、分析/计算、安全评估、试验室试验、地面试验、试飞、航空器检查、模拟器试验和设备鉴定等。
9.2.1.5 符合性验证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编制符合性验证计划,要明确指出验证计划的关键要素,即验证计划应包括验证的时机及验证的内容、方法和判据等。对于适航工作是在军用飞机研制管理程序下开展的,其符合性验证计划应该首先得到军方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9.2.1.6 编制持续适航文件
为了使研制的军机在未来具有与民用飞机持续适航管理相衔接的能力,在研制阶段应完成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以避免在研制结束后,当需要相关持续适航技术文件时可能出现的困难局面。
9.2.1.7 适航审查
在型号研制之初制定的顶层指导文件中,要对适航审查的原则、方式和方法等进行规定,即结合验证计划,采用系统审查、产品审查和专项审查等方式制订审查工作计划,开展适航审查。
考虑军用飞机研制程序的有关要求和型号研制工作实际情况,要明确由总设计师系统进行全机安全性分析,在此基础上再依据安全性影响等级,对机载设备提出单独审查产品清单,由军方开展审查工作是对机载设备进行适航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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