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适航法规是用一次次鲜血与生命换来的经验积累和条款凝练,其核心是保护公众利益、确保民用航空器最低安全性要求。
适航法规:适航管理是依据适航法规实施的,适航法规主要包括管理规定和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要求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适航法规的特点:
1)强制性:中国适航法规体系的上位法是《民航法》,所有适航规章、标准都是法规的一部分,带有强制性,任何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必须严格遵守。美国的适航法规是联邦法典的组成部分,均属于强制性法规。
2)国际性:民用航空器是国际运输的重要工具,又是国际市场上的重要商品,其发展带有强烈的国际性,如果适航法规体系差异过于严重,就会导致安全性方面出现不同标准,难以保证世界民用航空安全水平,因此国际航空领域普遍认可得到普遍承认的适航标准。世界主要的适航体系美国联邦航空局FAA 和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 进行了10多年的协调,目前各国适航要求基本等同。
3)完整性:适航法规体系贯穿于材料、设计、制造、运营整个过程,也贯穿于与航空活动相关的各个专业领域。(www.xing528.com)
4)公开性:适航法规体现了整个人类对航空安全的祈求,反映了100 多年人类航空实践在安全方面的成果,所有适航要求和法规没有知识产权限制,也没有秘密限制,全面对公众开放。
5)动态性:适航要求在不断持续地修订和完善,仅FAR25 部,截至2020年6月就修订了146 次,第146 号修正案于2018年7月20日颁布。每次修订都由设计技术进步或航空事故结论推动,每一次修订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6)案例性:适航标准属于海洋法系,以案例为基础,特别是以空难事故调查结果为背景,其每一条修订都可以由其更改追溯到源头的触发事件(飞行事故或新型技术等)以及对安全的影响。这方面的经典例子是20 世纪50年代英国“彗星”客机因为机身疲劳引起三次失事,最终形成了25.571 条款对于航空器结构的抗疲劳要求。
7)基本性:适航体现的是最低安全要求,最低的意思是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也是经济负担可以接受的,适航标准体现了经济与安全的平衡性。目前,国际上的设计制造商在设计制造中的相关要求都基本高于适航要求,航空活动的安全纪录证明了这一点。
8)稳健性:由于适航标准关系到人的生命,因此制定时应采取审慎、稳健的态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适航标准只反映已被证实的、成熟的航空科学技术,而不反映最新科技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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