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书就像剧本是电影、话剧的灵魂一样,是整个投标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事关律师事务所能否中标的关键。它既是采购单位的全部意愿或需求的表达,也是律师事务所投标编制投标书最重要的依据。律师事务所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格式进行一一响应,制作投标书,否则可能被判定为失分项或无效标处理,最后前功尽弃,错失机会。
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包括招标须知,合同的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价格条款,技术规范以及附件等。《招标投标法》第27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这里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投标文件必须对这些条款作出响应。这就要求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填报,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不得遗漏或者回避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问题,更不能提出任何附带条件。投标文件通常可分为以下3类:
1.商务文件。这类文件是用以证明律师事务所履行了合法手续及采购单位了解律师事务所商业资信、合法性的文件。一般包括投标保函、律师事务所的授权书及证明文件、律师事务所的资信证明及获奖情况、以往同类项目经验等;投标保函一般为禁止联合投标,及投标律师事务所的履约承诺。
2.技术文件。这类文件是为投标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方案设计的文件,方案内容一般包括服务内容响应、服务承诺、服务程序、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等,用以评价律师事务所的技术实力和经验。法律服务方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价格文件。这是投标文件的核心,全部价格文件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编制,不允许有任何改动。如有漏填,则视为其已经包含在其他价格报价中或作无效标处理。
在编制投标书的过程中,经常有一些容易被忽视或误解的问题存在。而这些问题不加以重视,往往又导致最后投标无效或投标未能中标。
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售招标文件后的一定时间,通常都会组织投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疑问或争议条款进行质疑、回复后,形成一些必要的澄清、补充说明、错误的修正或者对投标文件有进一步的、具体的要求,并且通过公示、补遗书或答疑书书面发送各投标人。补遗书、答疑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具有同等地位,其内容、要求必须完全、切实地贯彻到投标书中。
实例2:某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规定:交易中心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于开标前15天在某某市政府采购网和某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公告,并通知所有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修改通知后应按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不足15天的,交易中心在征得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已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如有异议,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书面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中心将拒绝没有对澄清修改文件予以书面确认的供应商的投标。投标人A虽收到采购中心通知查看网上澄清公告,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以书面形式澄清修改文件,而导致投标被拒。
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如有疑问,或对投标文件有不清楚处,应当在招标答疑会上提出,取得明确的答复,否则视为默认,中标后就无权再提。报价一旦报出就等于对招标文件的确认,它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后报价也成了合同价,是无法推翻的。
2.投标须知的重要提示
“投标须知”是招标单位提醒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务必全面、正确回答的具体注意事项的书面说明,可以说是投标书的“五脏”。因此,投标人在制作标书时,必须对“招标须知”进行反复学习、理解直至弄懂弄通。对于重要提示或暂未能填写的内容应该一一特殊标记,重点罗列,以免遗漏。
实例3:某投标文件须知提示“请根据评分项目作索引表,即投标文件含评分项目内容作索引对应。请各单位认真对待,自行针对评分标准检查是否完备。”投标人B各项技术实力全部符合采购人的需求,并可能获得商务部分评分项目最高分。但是在制作投标书中因忽略招标须知提示,未制作索引表,降低评价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评标效率,最终评价专家未给出相应的最高分,导致投标未中标。
3.“实质要求”逐一响应
《招标投标法》第27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这意味着投标人只要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一条实质性要求遗漏,未作出响应,都将导致废标。(www.xing528.com)
实例4:某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人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的对应要求给予唯一的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视为不响应。”若投标人C遗漏了标有“★”的地方对“投标人须在某某市司法局登记注册,年检合格取得律所执业许可证的合伙型企业,成立时间必须在2013年01月01日前”这一要求作出响应;投标人D在投标书中遗漏了对“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一要求作出响应,则投标者C和投标者D,都将因“遗漏”而被淘汰。
4.“重要得分”分分必争
“标函”“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措施”“服务承诺”等都是投标书的重要部分,也是体现律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竞争实力的具体表现。倘若律师事务所对这些“重要部分”不重视,不进行认真、详尽、完美的表述,就会使投标者在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等方面失分,以致最后落榜。
实例5:一些编标人员不重视写好“标函”,则就会在“标函”中不能全面反映本律师事务所的“名牌效应”,不能充分表述自身的业绩,甚至将获得的重要奖项,承建的大型重要项目等在“标函”中没有详细说明,从而不能完全表达本公司对此招标项目的重视程度和诚意。
实例6:一些编标人员对“技术措施”不重视,忽视对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的详细介绍,以致在这些方面得分不高而出局。
5.“细小项目”细心填写
在制作投标书的时候,有一些项目很细小,也很容易做,但稍一粗心大意,就会影响全局,导致全盘皆输。这些细小项目可能是:
其一,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封记的;
其二,未全部加盖法人或委托授权人印鉴的,如未在投标书的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未在所有重要汇总标价旁签字盖章,或未将委托授权书放在投标书中;
其三,投标者单位名称或法人姓名与登记执照不符的;
其四,未在投标书上填写法定注册地址的;
其五,投标书的附件资料不全,如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往经验证明等;
其六,投标书字迹不端正,无法辨认的;
其七,投标书上没有目录、页码,或文件资料装订顺序前后颠倒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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