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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可诉性探析,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20周年论文集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因合同发生的纠纷,具有可诉性。另外还有无名合同,如拆迁补偿协议、保密协议,劳动关系中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协议等等。关于行政合同的可诉性问题是值得注意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并未作进一步的详细划分,只规定了行政合同单一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等均列入民事诉讼。

合同纠纷的可诉性探析,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20周年论文集

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即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民事实体法律的角度出发,这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也就是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所称的“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根据《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因合同发生的纠纷,具有可诉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些具有可诉性的合同包括4类15种,即:(1)财产转移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2)完成特定事项的合同,主要包括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3)提供劳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同、经纪合同、居间合同;(4)智力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5)其他,包括依据其他民事法律订立,但亦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如抵押合同、保险合同。另外还有无名合同,如拆迁补偿协议、保密协议,劳动关系中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协议等等。

关于行政合同的可诉性问题是值得注意的。我国立法未确立行政合同制度,对于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标准、适用行政法规则或民法规则以及采取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何种救济方式均有争议。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此类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并不统一,但至少部分地承认了行政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2号《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了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成为行政案件的案由之一。行政合同又可细分为许多种类,我国行政法学者认为,行政合同包括了政府采购合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粮食定购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等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并未作进一步的详细划分,只规定了行政合同单一案由。司法实践中也陆续出现了一些行政诉讼管辖的行政合同案例,主要是教育行政合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征用补偿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公务管理和服务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其中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在实务中多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仍规定了按照民事诉讼模式处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但在相关案件中特别是对于行政、民事争议交叉的案件,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行政诉讼解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到目前为止,关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并未形成统一的看法和比较成熟的司法经验,对于行政合同的管辖实务观点和处理也仍有争议。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等均列入民事诉讼。(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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