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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的可诉性-法学前沿综述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探讨侵权纠纷的可诉性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职务侵权纠纷是作为民事案件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这类纠纷仍作为民事纠纷,具有可诉性。

侵权纠纷的可诉性-法学前沿综述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因上述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侵权纠纷,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探讨侵权纠纷的可诉性时,应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职务侵权纠纷是作为民事案件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纠纷归类为民事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范围及程序,这两部法律均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纠纷归类于行政案件,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已将《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归并到国家赔偿制度中去解决,但这一法条又没有被废止。(www.xing528.com)

第二,军人或者军队职务侵权是否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8日法释〔2012〕11号)第2条的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可见这类纠纷仍作为民事纠纷,具有可诉性。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有一条为“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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