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现实生活中,致使婚姻关系恶化的最多的就是第(二)项、第(三)项,但是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女方要依据第(二)项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其举证难度是相当大的。其原因有二:其一是该部分证据在提取时可能会触及他人的隐私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其二是该部分的证据不容易被掌握。当然,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这些证据也并非不可能,不过在收集该部分证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采集证据的工具不要使用针孔摄像机等非一般的器材;其次,采集证据的地点不要设在对方的卧室等很隐私的场所。
家庭暴力这个话题由来已久。虽然2001年4月新修改的《婚姻法》和2005年8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其他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受传统的“民不告,官不究”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观念的影响,不仅一部分执法人员不能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行为,甚至连有些公安机关的报警电话也通常不接受家庭中的暴力事件。他们认为“两口子吵架不记仇”,家庭内部事物不便于干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么就是抱着一副息事宁人的态度敷衍塞责,最多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毋庸置疑,如此执法肯定对施暴者起不到惩戒和威慑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家庭暴力这种现象愈演愈烈。对于因存在男方实施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的或被起诉离婚的,笔者想提醒的是:其一,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一定要及时报警或寻求居(村)委会、妇女组织保护,一来可以及时的固定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二来可以制止家庭暴力的进行,防止自己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同时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去医院进行检查,固定相应的证据,并且保留相应的票据。其二,如果女方是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女方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地位,并且不同意离婚也没有基于上述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当然也可以在二审中提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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